3蒙救贖的果效

何謂「因信稱義」? 律法與救贖有何關係呢? 成為神的後嗣有甚麼意義? 1) 被神稱為義“Justification” 稱義的定義 在希伯來文及希臘文裡,「稱義」皆有一個共同的意思,指到宣佈一個和好的判決,意即宣告人為義。這個概念是被宣告為義,而不是成為義。雖然其字眼只是帶出宣告為義,而不是成為義,但參照聖經的一貫意思,神不單稱罪人為義,並且祂使我們成為義,以致罪人可蒙恩得拯救。 稱義的難題 面對有罪的人,神可有三個不同的處理方法: 神定罪人有罪。 神作出妥協,放下自己義的標準來收納如此樣子的罪人。 神可以使他們成為義人。 若神是行使第三個方法時,那麼人之所以被稱為義,不是抽象的概念,乃是神實際的叫人成為義。 稱義的方法 神使罪人成為義,乃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其中包括以下五個非常基本的步驟: 稱義的計劃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羅3:21),讓我們知道人不是靠行為來稱義(徒13:39),在神的計劃裡已定下罪人可怎樣被稱為義的計劃。 稱義的條件 罪人可被怎樣稱為義?方法十分簡單,就是以信心接受耶穌基督所成就的救法(羅3:22)。神已將救贖的方法向世人顯示,人沒法靠自己來討神的喜悅,進而得到神的稱許。得救之法不是以行為來換取的,乃是以信心來接受神的禮物,因而被神稱義。 稱義的代價 耶穌基督以流血捨身為救贖罪人及稱人為義之代價,如果沒有基督的犧牲,人根本沒法可救(羅3:24至25)。 稱義的地位 當罪人願意接受基督為救主時,他便被放置在基督裡,如此就叫這人得著稱義,站在被稱為義的地位上(羅8:1)。 稱義的宣告 藉著耶穌基督在我們裡面的義,不但滿足神自己公義的要求,也叫神宣告我們為義(羅3:26)。神所視為義的,沒有人可以挑戰,也沒有人可以不接受(羅8:31至34)。 稱義的證明

2救贖論的導論

在新約聖經內,有甚麼詞彙或觀念是與「救贖」有關呢? 耶穌基督的救贖工作包括甚麼範圍? 耶穌基督的救贖與時間有何關連呢? 1) 救贖的種類 肉身的救贖 這是指質方面或外在方面的救助,比如從仇敵的手中脫險(路1:67至75;16:14;撒下22),戰勝仇敵(撒上11:13),脫離死亡(創50:20;太8:25;拿2:10),得蒙保守(出14:30),疾病痊癒(詩42:11;67:2),歸回故土(詩56:6)等,這乃是舊約裡有關拯救的類別及意義。 靈性的救贖 神的救贖乃是包括靈性方面的,意即神將人從罪惡黑暗的權勢中救拔出來,讓我們可進入祂愛子光明的國度裡(西1:13;彼前2:9;太1:21)。 2) 有關的詞彙 替代“Substitution” 拉丁文的字義 耶穌基督的死含有替代的成分,簡單來說,衪替代罪人受刑罰,為罪人的罪死在十架上。「代替」“Vicarious”的拉丁文,含有「取代別人」“One in place of another” 的意味,那麼基督的死就成為人的「替身」“Substitute”,最終被定罪及受刑(林後5:21;彼前2:24;來9:28;賽53:4至6)。 原文的前置詞 有兩個希臘的前置詞“preposition”是用來強調基督死亡代贖的本質的:第一個與「為」有關,意即基督為罪人死(太20:28;可10:45);第二個則含有「取代」的意思(加3:13;提前2:6;林後5:21;彼前3:18)。 神公義的要求 藉著基督替代罪人死,叫神公義的要求得著滿足。祂對付世人犯罪的問題,成為解決罪惡的替身。 救贖“Redemption” 希臘文有三個主要的字眼是與「救贖」有關的,分別是: 第一個“agorazo”可解作「在市場上的購買」。許多時候,這個詞彙與販賣奴隸有關。而這個字則用來描述信徒怎樣從罪惡的市場被買贖出來,藉此得著釋放及自由。基督徒得著罪的釋放及赦罪的自由,乃是根據基督的死(林前6:20;7:23;啟5:9;14:3;14:4)。 第二個詞彙“exagorazo”,直接指出通過基督的死,救贖信徒脫離律法的捆綁及咒詛,而律法卻只是定人有罪卻沒有拯救的。信徒不單在市場上被買贖,並且可完全離開奴隸的市場。耶穌基督救人脫離律法的捆綁及咒詛,使人得著自由(加3:12;4:5)。 第三個詞彙“lutroo”,意即「以付上代價來得著釋放」。以金錢作為贖金,藉此換取自由;乃是這字眼的意思(路24:21)。信徒被基督的寶血所買贖,成為神所珍貴的(彼前1:18;多2:14)。

1救贖論的派別

甚麼是「贖價」? 耶穌基督為誰付上「贖價」呢? 1) 「贖價論」“Ransom Theory or Ransom to Satan Theory” 創始人 這個見解是由教父俄利根“Origen”(主後185-254年)所始創的,古教父奧古斯丁也接受這種講法。由於初期教會不少教父也接受這學說,所以有學者稱這為「教父論」“Patristic Theory”。 其理論 俄利根認為魔鬼於爭戰中把人擄掠作戰利品,罪人便成為撒但的俘虜,必須向牠付上贖價。 其錯謬 雖然聖經沒有明說贖價是交給誰,但這說法是極不合理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始祖犯罪乃是直接的得罪神,意即達不到神聖潔的要求,惹動衪的怒氣,而不是叫魔鬼生氣。 魔鬼乃是被造之物,沒有權力來釋放罪人,唯有神才擁有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力。 若基督的犧牲及救贖便叫撒但直接受惠,這樣未免把惡者抬舉得太高了。參照聖經的亮光,十字架乃是對魔鬼所施與的一種審判,而不是代贖。 2) 「重述要點論」 “Recapitulation Theory” 創始人 發明這學說的人是古教父愛任紐“Irenaenus”(主後130-202年),他是里昂 “Lyons”的主教。 其理論 愛任紐推斷耶穌基督於世上生活時,如同亞當一樣,經歷他全世上各種不同的階段,包括面對犯罪的經歷,唯一不同的是基督沒有犯罪。

12信徒的罪

罪人認罪悔改歸向基督後,便成為神的兒女,信主後應否仍守律法呢? 誰是基督徒的仇敵呢? 信徒犯罪後有甚麼損失? 經常犯罪沒有悔意的基督徒有甚麼惡果呢? 1) 信徒的標準 不合聖經的講法 「錯誤完全」的學說 “False Perfectionism” 這派人士認為基督徒不會再犯罪,因為他們已脫離了犯罪的律。另一種變易的講法認為信徒的罪性並沒有根絕,乃是指他們可在某段時間內完全不犯罪。 這些均是違背真理的見解,因為這均不是源自聖經的理論。聖經所談及的「完全」,乃是指到信徒的「成熟」及「成長」等。真正的完全唯有待信徒在復活後,得著榮耀的身體才可實現。 「反律法派」的學說 “Antinomianism” 他們認為基督徒不應再受著律法的捆綁,這種講法可導致放縱情慾。有人以這為基督徒自由的別名,如此作是絕對不合宜的。 基督徒應彼此擔當別人的重擔,活出「基督的律法」來(加6:2)。可見人家強說信徒不應守律法的講法,是違背聖經一貫的教導。不錯,人不靠遵守律法來得救,但沒有人可把神的律法刪除,以自己的見解或標準來取替神話語的權威。 合乎聖經的講法 神既是聖潔的,屬神的兒女應行在光明中,以真理的教導及指標,盡量活出主的聖潔來,竭力進到完全的地步。 2) 信徒的仇敵 世界 撒但為世界的頭目及控制力量的源頭,牠藉著假冒來迷惑眾人。魔鬼利用多種方法叫信徒軟弱跌倒,其中也使用一些黑白不分、模糊不清的東西來對付人,叫人難以面對及回應。 肉體 概念 肉體乃是潛藏於人心中的罪惡之律。有學者視罪性與肉體為同一樣的東西。聖經說,肉體有其工作(加5:19),以慾念為特色(加5:24;約壹2:16),可把信徒捆綁(羅7:25),在它裡面一無是處(羅7:18);藉著與基督聯合,於主所賜的新生命裡顯出肉體的衰壞及無用。 控制 靠著確信舊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架的真理,讓主耶穌在信徒心中居首位,使肉體不可為首。得勝的秘訣不是根絕肉體,乃是順著聖靈而行(加5:16)。 魔鬼 已定的計謀

11個人的罪

罪惡有沒有輕重之分? 世人所犯的一切罪,是否故意的呢? 神視甚麼為不可赦免的罪呢?請舉例說明之。 1) 源自聖經的教訓 保羅於羅馬書第三章內清楚指出世人皆犯了罪(3:9至18)。世人的言行均達不到神的標準,因此被神定罪。 約翰壹書第一章告訴我們,世人都是說謊的(1:6);雅各書則告訴我們人皆是存偏心待人的(2:4);保羅於哥林多前書第三章裡,讓我們知道何謂屬肉體(3:1至4);於加拉太書內則告知信徒各項的罪行(5:19至21)。 2) 個人罪惡的特徵 普及性 除了嬰孩外,所有人皆犯了罪,我們於許多事上都有過失,這是雅各清楚指出的(3:2)。保羅也指出猶太人及外邦人均是罪人,犯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 明顯性 世人犯罪的實況是非常明顯的,在人的言行舉止裡皆可發現人的罪行,得罪神,也得罪人,叫神極其不喜悅。 其類別 不合聖經的類別 羅馬天主教把罪分為兩大類: 「輕微的罪」 “Venial Sin”,意即小罪,所以犯罪者很容易就可被赦免其罪,即使不前往辦告解也是可以的。 「致命的罪」 “Mortal Sin”,意即是大罪,乃是致命的,犯罪者要進行「懺悔禮」“Sacrament of Penance”才可把它除掉。這是完全沒有聖經根據的。天主教徒藉著不斷的唸經、自行刑罰、禁食、朝聖及向神父作「告解」,視這為懺悔的方法。 合乎聖經的類別 輕重之分 彼拉多把主耶穌交給羅馬兵丁責打及欺凌(約19:1至3),以殘暴的手法來對待神的兒子,這實在是罪大惡極,但與該亞法對比,主耶穌卻視該亞法,把神的兒子交給外邦人彼拉多,所犯的罪更大(約19:11)。 是否故意 故意犯罪

10罪的歸算

亞當夏娃犯罪對其後人有甚麼影響呢? 若人要為到始祖的罪過負責,你認為合理嗎? 1) 神學定義 英文「歸算」 “Imputation”的字眼,源自拉丁文 “Imputare”,可解作「計算」 “to reckon”或「歸在某人的帳目上」 “to charge to one’s account”。神學家把它應用在罪惡的觀念上。有關這個真理的主要經文為羅馬書5:12,論到罪乃是由亞當進入世界,但神學對這處的經文,均有不同的見解。 2) 不同學派 伯拉糾派 “Pelagian Theory” 始創人為英國僧人伯拉糾“Pelagius”,於主後409年倡導這學說。其學說乃是這樣:亞當的罪只禍害自己,卻沒有影響其子孫,把罪遺傳給他們。罪是屬個人的,意即自己犯的惡才屬罪惡,並且人是可藉著遵守律法而得救的。死亡乃是人生極限的終結,這與罪惡無關。這種學說於主後418年在迦太基會議裡被裁定為異端,隨後被「蘇仙尼派」“Socinianism”及「單神論」,即「神位一體論」“Unitarianism”所接受。 亞米紐論“Arminian Theory” 亞米紐“Arminius”是荷蘭的神學家(主後1560至1609年),他認為罪乃是世人於世上所遭不幸的事,這完全與亞當所犯的罪沒有關係;故此,有人稱之為半伯拉糾論。希臘東正教、循道宗及接受亞米紐主張的教會乃是接受這種學說的教派。 半遺傳論 “Mediate Imputation Theory” 這種學說由法國修模大學“Saumur”神學教授巴斯“Placeus”提倡,而這論理卻在主後1644年於法國砂蘭吞“Charenton”之改革教會大會內被判為異端。巴斯認為人是分為三個部分的:靈、魂、體。他相信神在人類出生時,每次創造個別的靈;故此,人的靈是潔淨的,沒有絲毫的沾污,後來才被肉體所敗壞。基本來說,人是沒有原罪的,卻只有敗壞的肉身,這就算為神咒詛亞當子孫的「原罪」,因此有人稱之為「間接歸罪論」。簡單來說,魂、靈與肉身結合時,三者才被圈在罪裡。 直接遺傳論 “Realistic View” 這種理論乃由伯拉糾的對頭人奧古斯丁所首創,因此有人稱之為「奧古斯丁論」“Augustine View”。他的理論為大多數改革家所接受。浸信會神學家史特朗“A.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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