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真神的救法(羅10:1至21)

1)「仔細察看」 “Eye” iEXP 查經法 甚麼是「真知識」(羅10:2)?「得救」與「真知識」有何關係呢(羅10:2)? 為何使徒要引述眾多舊約經文呢(羅10:5至21)? 何謂「口裏認耶穌為主」及「心裏相信」呢(羅10:9至10)?究竟這樣怎能叫信徒得救呢? 2)「小心解釋」“Expound” (E) iEXP 查經法 神義的揭示(羅1至8章) 神義的辯證(羅9至11章) 神的主權(羅9:1至33) 神的救法(羅10:1至21) 1) 使徒的心願(羅10:1) 1弟兄們,我心裡所願的,向神所求的,是要以色列人得救。 (羅10:1) 保羅有一個心願,就是盼望自己的同胞能得到神的救恩,他的願望不是只停留在心思裡,乃是要實際付上行動的,使徒為以色列人付上禱告的代價。弟兄姊妹,我們有沒有為自己的骨肉之親獻上禱告呢? 2) 選民的偏差(羅10:2至3) 2我可以證明他們向神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識。 3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 (羅10:2至3) 以色列人錯失了接受基督的救恩是有其原因的,在此,使徒交待筒中原因: 只有肉體的熱心 猶太人實在對信仰有熱心,但他們只憑著肉體的熱誠,以致他們錯失認識耶穌基督是彌賽亞的機會。世上許多人有肉體的宗教熱誠,為信仰有極大的擺上和犧牲,但這些宗教的熱忱,不能叫他們認識至高的神。 不是按著真知識 「知識」含有完備或正確及重要的知識的意思;如此的知識乃是由經驗得到的 “experiential knowledge” 。為此,中文聖經把「真」字加上去,為要強調以色列人對神的熱心乃是不符合真理的。以色列人不能認識救主耶穌基督是因為他們沒有這種特殊的知識;他們只憑個人的經驗、理解、智慧等來了解救恩,結果完完全全把主耶穌拒於門外! 不知道真神的義

9真神的主權(羅9:1至33)

1)「仔細察看」 “Eye” iEXP 查經法 究竟是甚麼叫保羅那麼難過呢(羅9:1至4)? 為何神的話沒有落空呢(羅9:6至13)? 神公平嗎(羅9:14至33)? 2)「小心解釋」“Expound” (E) iEXP 查經法 神義的揭示(羅1至8章) 神義的辯證(羅9至11章) 九至十一章的插段,是保羅加入歷史的部份,說明以色列人硬心不願接受耶穌基督的救恩,以致救恩轉落在外邦人的身上,在揀選以色列人的事情上,神沒有不義,外邦人可蒙救贖,同樣顯明神是義者,並且在末後的日子裡,神的選民會全然歸主;此外,也只可證明神沒有絲亳的錯誤,祂是義者,並且祂的作為也是極之正確的! 神的主權(羅9:1至33) 1我在基督裡說真話,並不謊言,有我良心被聖靈感動,給我作見證。 2我是大有憂愁,心裡時常傷痛; 3為我弟兄、我骨肉之親,就是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我也願意。 (羅9:1至3) 1) 愛同胞的保羅(羅9:1至3) 在甚麼事情可看見保羅是一個熱愛國民的人呢?從他說話的態度、內容,與及他心裡為國民的傷感,便可略知一二了! 在主裡的真話(羅9:1) 保羅表明自己是說真話,絕對沒有謊言在其中的。他誠心實意表明:「為我弟兄、我骨肉之親、就是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我也願意。」意即寧可同胞享有永生,而自己反失去神的救恩,他也是極之甘心樂意的。在舊約聖經裡也看見神人摩西為神的百姓曾經說過類同的話(出32:32),可見兩位神僕都是非常熱愛自己的國民的。 在主裡的良心(羅9:2) 「良心」的意思 「良心」,乃是神賦予世人內裡分辨對與錯的能力,意即人道德的知覺。在一般情況下,「良心」是處於中性狀態的。 被聖靈感動 保羅不是憑自己的血氣,或是順口開河的說這番話,乃有聖靈的見證的。他絕對不是為要誇耀自己,讓人看見他是那麼愛同胞,因而得著稱讚,才說這句話的。乃是他的良心也可作證,同樣神的靈,可共證這句話的真實性。 在主裡的憂傷(羅9:3)

8得勝的道路(羅8章)

1)「仔細察看」 “Eye” iEXP 查經法 「在基督裡」與這小段經文有甚麼關連呢(羅8:1至4)? 為何作者要多次在這段經文裡提及「聖靈」呢(羅8:5至17)? 保羅為何論到現今的苦楚與將來的榮耀呢(羅8:18至25)? 為甚麼認識主的愛那麼重要呢(羅8:26至39)? 2)「小心解釋」“Expound” (E) iEXP 查經法 神義的揭示(羅1至8章) *福音的真義(羅1:1至17) *外邦人的罪(羅1:18至32) *猶太人的罪(羅2:1至3:8) *世人被定罪(羅3:9至20) *闡釋救恩道(羅3:21至5:21) *新人與舊人(羅6至7章) *得勝的道路(羅8章) 保羅在第七章內,告訴我們他未得救時被罪惡捆綁的痛苦(羅7:1至13);並且見證一個重要的真理,基督徒單靠自己勝過罪惡是極其痛苦的,但到了第八章,就是使徒個人的轉捩點,走上得勝的路,筒中有四個重要的秘訣:「在基督裡」(羅8:1至4),「體貼聖靈」(羅8:5至17),「榮耀美盼」(羅8:18至25),「認識主愛」(羅8:26至39)。 1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 2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 3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4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羅8:1至4) 1) 在基督裡(羅8:1至4) 主耶穌藉枝子與葡萄樹講解信徒與祂個人的關係(約15章),在新約裡多次講及有關在基督裡的真理;若要清楚明白這個重要真理,便要把有關經文列出來,加以研究才能掌握。在此,使徒只把在基督裡兩個要點列舉出來: 不被定罪(羅8:1)

7新人與舊人(羅6至7章)

1)「仔細察看」 “Eye” iEXP 查經法 何謂「舊人」(羅6:6)?如此推論,那麼新人是甚麼呢? 為甚麼保羅要提及浸禮與「舊人」呢(羅6:6)? 肉體有何表徵呢(羅7:15至25)? 2)「小心解釋」“Expound” (E) iEXP 查經法 神義的揭示(羅1至8章) *福音的真義(羅1:1至17) *外邦人的罪(羅1:18至32) *猶太人的罪(羅2:1至3:8) *世人被定罪(羅3:9至20) *闡釋救恩道(羅3:21至5:21) *新人與舊人(羅6至7章) 使徒保羅以新人及舊人的比方來說明基督徒信主後,屬靈生命應有的改變,並且表明信主的人仍會受到舊有犯罪性情的影響。 1) 新人的表徵(羅6章) 對罪的態度(羅6:1至2) 1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 2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羅6:1至2) 犯罪並不能多顯出主的恩典。可能有信徒誤解福音的真理,以為在神拯救罪人的過程裡,不斷犯罪豈不叫神的恩典愈發顯多嗎?保羅直接了當否定這種錯誤的講法,因為這樣把神陷於不義中,好像是說人犯罪使神得著稱讚和榮耀。 人斷不能繼續犯罪,因為信徒已成新人,那麼應與罪再沒有關係了(羅6:2)。 藉受浸表明(羅6:3至11) 歸入主的死(羅6:3) 3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 (羅6:3)

6闡釋救恩道(羅3:21至5:21)

1)「仔細察看」 “Eye” iEXP 查經法 何謂神的義呢(羅3:21至31)? 為甚麼保羅要引述舊約聖經人物稱義的事例呢(羅4:1至25)? 基督徒是怎樣稱義呢(羅5:1至11)? 2)「小心解釋」“Expound” (E) iEXP 查經法 神義的揭示(羅1至8章) *福音的真義(羅1:1至17) *外邦人的罪(羅1:18至32) *猶太人的罪(羅2:1至3:8) *世人被定罪(羅3:9至20) *闡釋救恩道(羅3:21至5:21) 1) 神義的顯明(羅3:21至31) 究竟神的義在何處可看見呢?保羅向讀者交待,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顯明出來,罪人可靠救恩而被稱為義人,表明神的作為是正直的。 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羅3:21至23) 在此有四組非常特別的字眼:「神的義」(羅3:21,22,25);「祂的義」(羅3:26);「稱義」(羅3:24,28);「成義」(羅3:26,30)。 有律法和先知書同證(3:21):律法書及先知書是顯明「神是義者」的好證據,在此探討一下與這節經文有關的詞彙: 「神的義」(原文編號1343) 公正或正直的性情或本質。 神的屬性之一,參考羅3:5,是指神的信實。 神的作為是對的、正確的。神恨惡罪惡,罪人被定死罪,但祂愛世人,不願罪人永遠沉淪,於是定規基督被差遣到世上,為世人受苦,成就救恩,這是顯明「神是義者」的美好證據。 「顯明」(原文編號5319) 含有三方面的主要意思:

5世人被定罪(羅3:9至20)

1)「仔細察看」 “Eye” iEXP 查經法 「我們比他們強麼」,這裡的我們及他們是誰呢(羅3:9)? 為甚麼世上「沒有義人」呢(羅3:10)? 為何律法使人伏在神審判之下呢(羅3:19至20)? 2)「小心解釋」“Expound” (E) iEXP 查經法 神義的揭示(羅1至8章) *福音的真義(羅1:1至17) *外邦人的罪(羅1:18至32) *猶太人的罪(羅2:1至3:8) *世人被定罪(羅3:9至20) 1) 舊約的定案(羅3:9至18) 選民不比外邦人強(羅3:9) 神的選民與外邦人 「我們」,即猶太人,「他們」,則是外邦人的意思。這裡有兩個群體,分別是猶太人及外邦人。對猶太人來說,他們故然是得天獨厚的(參考羅3:1至2)。可是,保羅卻說:「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麼.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羅3:9)雖然猶太人貴為神的選民,但猶太人絕對不比外邦人優勝,因為兩者皆伏在罪的權勢下,因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被罪捆綁的罪人。 罪惡在聖經的真義 「罪惡」這字有「未中的」 “missing of the mark” 的意思,其中它有四種的用法: 指一種的「律」或「行動之源」或「內裡產生行動的本質」(羅3:5:13;5:20;6:1至2;7:7)。 一種「支配人的律或能力」(羅6:6)。 「罪身」(羅6:6):有組織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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