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夏娃犯罪对其后人有什么影响呢?
若人要为到始祖的罪过负责,你认为合理吗?
1) 神学定义
英文「归算」 Imputation的字眼,源自拉丁文 Imputare,可解作「计算」 to reckon或「归在某人的帐目上」 to charge to one’s account。神学家把它应用在罪恶的观念上。有关这个真理的主要经文为罗马书5:12,论到罪乃是由亚当进入世界,但神学对这处的经文,均有不同的见解。
2) 不同学派
伯拉纠派 Pelagian Theory
始创人为英国僧人伯拉纠Pelagius,于主后409年倡导这学说。其学说乃是这样:亚当的罪只祸害自己,却没有影响其子孙,把罪遗传给他们。罪是属个人的,意即自己犯的恶才属罪恶,并且人是可借着遵守律法而得救的。死亡乃是人生极限的终结,这与罪恶无关。这种学说于主后418年在迦太基会议里被裁定为异端,随后被「苏仙尼派」Socinianism及「单神论」,即「神位一体论」Unitarianism所接受。
亚米纽论Arminian Theory
亚米纽Arminius是荷兰的神学家(主后1560至1609年),他认为罪乃是世人于世上所遭不幸的事,这完全与亚当所犯的罪没有关系;故此,有人称之为半伯拉纠论。希腊东正教、循道宗及接受亚米纽主张的教会乃是接受这种学说的教派。
半遗传论 Mediate Imputation Theory
这种学说由法国修模大学Saumur神学教授巴斯Placeus提倡,而这论理却在主后1644年于法国砂兰吞Charenton之改革教会大会内被判为异端。巴斯认为人是分为三个部分的:灵、魂、体。他相信神在人类出生时,每次创造个别的灵;故此,人的灵是洁净的,没有丝毫的沾污,后来才被肉体所败坏。基本来说,人是没有原罪的,却只有败坏的肉身,这就算为神咒诅亚当子孙的「原罪」,因此有人称之为「间接归罪论」。简单来说,魂、灵与肉身结合时,三者才被圈在罪里。
直接遗传论 Realistic View
这种理论乃由伯拉纠的对头人奥古斯丁所首创,因此有人称之为「奥古斯丁论」Augustine View。他的理论为大多数改革家所接受。浸信会神学家史特朗A. H. Strong也是这派学说的支持者。奥古斯丁认为,亚当的罪归给后人,就像全人类也是同犯始祖的罪一样。简单来说,世人与亚当一同违背神的命令,一同偷吃禁果,一同得着神的刑罚。故此,有学者称它为「同体说」Seminal View或「实在说」Realistic View。
新学派论 New School
这派人士视人与生具来就有一种特性,预定叫他们犯罪,这种性情却不是罪。神只会把人的过犯归在他们的身上,却不会把亚当的罪归在世人的名下。世人均会死亡,就是说明神不喜悦亚当的罪过而已。此说为新派教会及公理会的立场。
人类代表论 Federal Head Theory
这种学说乃是由荷兰大学教授可斯克Cocceius(主后1603至1669年)所始创,却由英国神学家推理田Turretin(主后1623至1687年)发扬光大。它为改革宗教会所接受,也是接受普林斯顿派的神学家所支持。他们相信亚当为人类的代表,神与他立约,意即也是与世人一同立约,故此也称为「盟约论」。由于始祖亚当犯罪,神就以这盟约的条款算世人为有罪,并且为要执行这项判决,神就在直接创造人的灵魂里,附以败坏的天性。
代表与个人论 Corporate and Individual Theory
这乃是 「人类代表论」更 一步的结论,他们的论据有两个要点:第一,人的行径乃是全家的代表,故此可足以影响全家、全族及全国(约7:24;7:26)。第二,个人的罪行乃是因承受亚当犯罪的天性之故,所以应由自己个人来承担后果(结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