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新人與舊人(羅6至7章)

1)「仔細察看」 “Eye”

iEXP 查經法

何謂「舊人」(羅6:6)?如此推論,那麼新人是甚麼呢?

為甚麼保羅要提及浸禮與「舊人」呢(羅6:6)?

肉體有何表徵呢(羅7:15至25)?

2)「小心解釋」“Expound” (E)

iEXP 查經法

神義的揭示(羅18章)

*福音的真義(羅1:1至17)

*外邦人的罪(羅1:18至32)

*猶太人的罪(羅2:1至3:8)

*世人被定罪(羅3:9至20)

*闡釋救恩道(羅3:21至5:21)

*新人與舊人(羅6至7章)

使徒保羅以新人及舊人的比方來說明基督徒信主後,屬靈生命應有的改變,並且表明信主的人仍會受到舊有犯罪性情的影響。

1) 新人的表徵(羅6章)

對罪的態度(羅612

1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

2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羅6:1至2)

犯罪並不能多顯出主的恩典。可能有信徒誤解福音的真理,以為在神拯救罪人的過程裡,不斷犯罪豈不叫神的恩典愈發顯多嗎?保羅直接了當否定這種錯誤的講法,因為這樣把神陷於不義中,好像是說人犯罪使神得著稱讚和榮耀。

人斷不能繼續犯罪,因為信徒已成新人,那麼應與罪再沒有關係了(羅6:2)。

藉受浸表明(羅6311

歸入主的死(羅63

3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 (羅6:3)

中文和合本譯作「受洗」,但其實翻作「受浸」才最準確。

「受浸」(原文編號907)

原文有浸入的意思(太3:16;約3:23;徒8:36,39)。

藉著受浸,信徒歸入耶穌基督的名下,表明這人是屬於主的

藉著浸禮,基督徒歸入主的死,表明他是與主同釘十字架(加2:20;14),並且藉浸禮說明十字架的道理,乃是先死而復生的(約10:至18;12:23至24)。還有一重要的真理是,通過受浸,見證信徒是與主同站在死的地位上。

與主同埋葬(羅64

4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 (羅6:4)

中文的「新生的樣式」

英王欽定本是 “walk in newness of life” 。

「新」

原文作「更新」(原文編號2538),意即不是昔日的經歷,乃指在本質是新的。說明基督徒的新生,是全新的經歷。

「生」(原文編號2222)

原本文字是生命的意思。根據上文下理,「從死裡復活」,這裡新生的樣式應是指復活生命的樣式。

與主同復活(羅65

5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 (羅6:5)

在此表明人若與主同死,必與主一同復活,享有祂屬天的生命。

與主同結連(羅65

基督是教會的元首,是教會的頭,信徒是耶穌基督的身子,兩者是彼此結連的,藉浸禮帶出信徒與主的關係。有關的真理可參考以弗所書1:23;5:32。

不再作奴僕(羅66

6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羅6:6)

「罪身」

有學者解釋為歡喜犯罪的身體。保羅在此要讓基督徒明白,通過浸禮,說明基督徒與主同釘十字架的真理,顯明肉身不再伏在不斷犯罪的權勢下。換句話說,肉身不再作犯罪的工具及奴隸了。

向罪為死人(羅6911

9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

10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著。

11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看自己是活的。 (羅6:9至11)

死人有沒有反應呢?答案很簡單,死人斷沒有絲毫反應的;那麼,基督徒對罪應視自己為死人,信了主後應表明自己與罪完全沒有瓜葛。

向神為活人(羅6811

7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8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 (羅6:7至8)

聖徒對罪應視自己為死人,但要確立自己在神面前的光景,乃視自己為活人。這表明屬神的兒女盼望與罪一刀兩斷,在神面前卻為主而活。浸禮確實在屬靈方面有許多重大的意義。

應有的回應(羅61214

12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

13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

14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羅6:12至14)

消極的回應

基督徒應有三方面消極的回應:不要讓罪作王(羅6:12上),不要順從私慾(羅6:12下)並且不要將肢體獻給罪(羅6:13上)。

不要讓罪作王

意即不讓罪作你的主宰,若罪在一個人的生命作王時,這人不可不犯罪,他沒有權利不犯罪,因為罪惡是統管這人的王,他必須聽從罪惡的指示。

不要順從私慾

在每一個人的內心世界中,各人都有隱而未現的私慾,保羅提醒信徒,若基督徒是一個新造的人,新人便斷不可繼續順從私慾而犯罪。

不要將肢體獻給罪

人通常是以身體的器官犯罪的,當人惱怒時,會瞪著得罪你的人,當忍受不了時,手腳可能動粗,傷害他人的身體。基督徒擁有主所賜的新生命,絕不應把肢體賜給罪惡,犯罪羞辱主的名。

積極的回應

不要讓罪在信徒身上再有權勢,以致犯罪得罪神。這是消極的逃避,但正面的回應,是要把自己奉獻給神。

回應的原因

為何保羅列舉以上的原因呢?基本上有以下三點(羅6:14):

罪不能作信徒的主。因為基督徒是屬神的兒女,至高之主才是我們的主,聖徒不應讓罪惡在我們身上有任何的權勢。

信徒不再在律法之下。舊有的生命不斷觸犯律法,現今基督徒既活在神恩典之中,那麼更不應繼續犯罪。

信徒已在恩典之下。

真理的教導

基督徒可仍舊犯罪嗎(羅615)?

15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 (羅6:15)

在六章十五節裡有兩條問題,是保羅向讀者發出質詢的。

兩條問題

「這樣,怎麼說呢?」

其中兩本英文譯本譯作 “what then?” (NIV, KJV)

「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

保羅反問信徒一件事,是否在恩典中而不在律法下,就可仍舊犯罪呢?

他的回答

保羅斬釘截鐵的回答:「斷乎不可」

原因非常簡單,信徒不可曲解真理,並且不可濫用神的恩典。

作誰的奴僕呢(羅61622)?

16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17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

18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

19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

20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

21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甚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

22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 (羅6:16至22)

問題(羅616

保羅以問題引入真理,講解基督徒應作誰的奴僕。

罪的奴僕

以至於永死

作罪的奴僕的結果是死(羅6:16),究竟這是指肉體的死亡或是靈性的死亡呢?根據上文下理(羅6:21,23),保羅以永生與死亡作對比,這處的死應是指屬靈的死亡。

成不法之人

保羅所提及的「不法」(原文編號458),意即觸犯律法之人。但為何人成為不法之人呢?因為「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不潔」(原文編號167),在原文是指道德方面的不潔。

不被義約束(羅620

若人成為罪的奴僕時,義就不能約束他們了!舊有的生命不被正直、正確的事情約束著,他們知道何為美善、正直,但卻不行正義的事,反而不斷的犯罪。

義的奴僕

成義僕的原因

為何人可成為義僕呢?原因是「現今卻從心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羅6:17)

心裡(原文編號2588

含有思想(太12:34;約13:2;羅2:15)、理解(路3:15;9:47)、意志(徒11:23;13:22)、情感或情慾(太6:21;18:35)、良知或良心(約壹3:20至21)等意思。

順服(原文編號5219

希臘文有聽從的意思。

道理(原文編號1322

含有教訓或教導的意思。

模範(原文編號5179

含有被擊打後所留下的痕跡,被擊打或模造的像,模範或榜樣的意思。簡單來說,由於信徒聽從了真理的教導(福音的真理),以致他們得稱為義。

成義僕的結果

成義(羅616

成為義僕的後果,就是得稱為義了。

從罪裡得釋放(羅618

意即不再被罪惡捆綁,並且有力量勝過罪惡的勢力。

成聖(羅619

信徒可成為聖徒,被神看為聖潔的人(參羅6:22)。

知道犯罪是羞恥(羅621

基督徒不喜歡犯罪,因為知道犯罪所帶來的痛苦及羞辱。未信主的朋友,犯罪時不覺羞恥,這是舊人普遍的寫照。

得永生(羅62223

22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

2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 (羅6:22至23)

凡相信基督福音者可得稱為義,並得著神所應許的永生。

2) 舊人的表徵(羅7章)

保羅在第六章仔細講解新人應有的表徵後,在此他便講解有關基督徒舊有生命的本質。首先他交待有關舊人與律法之間的關係。

舊人與律法(羅7113

1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3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4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6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7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8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9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10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11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1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羅7:1至13)

受律法管轄(羅716

保羅表明舊有的生命是被約束的,但當歸信了主耶穌後,事情便有很大的變遷,他以婚約來講解有關的真理。

以婚約為比喻(羅713

律法的有效期(羅71

律法對人的有效期,只限於人活著存留在地上的年日,當人離開這塵世時,律法就完全失去效用。

婚約的有效期(羅723

當丈夫還活著時,妻子歸給別人,這叫婦人成為淫婦,但當婦人的丈夫死後,婦人便可自由的歸給別人。保羅以人容易明白的常理向信徒講解舊人與律法的關係。

藉基督得解脫(羅746

脫離律法的轄制(羅74;加437

凡相信主的救恩,藉著主的身體(即救恩的成就)得救的人,皆在律法下被視為死人,藉此脫離律法的轄制,以致律法與新人並沒有實際的關係,不用再被律法捆綁。

歸入基督(羅74

新人歸入基督的名下,擁有新生命的特質及特權,使基督徒不用伏在律法的控訴下,也不再被律法的規條捆綁。

結果子給神(羅74

七章四節的「果子」,應與第五節之「死亡的果子」作對比,若參考哥林多前書15:20至23的話,保羅表明基督是信徒初熟的果子,因為從死裡復活,戰勝了死亡,凡信靠主耶穌基督的人,都因此活著,不再被定罪,並可在神面前成了主復活的結晶品。

罪性與律法所產生的惡果(羅75

在此保羅講解有關罪性與律法所帶來的惡果,當中有好幾個特別的詞彙要加以分析的。

「屬肉體」(原文編號4561)

這是個名詞 “sarx” ,在新約出現了147次,當中有不同的用法:

動物或人類的身體。

人體(徒2:26,31;林後7:1;弗2:15;5:29;西2:5)。

人(太24:22;路3:6;徒2:17;羅3:20;林前1:29;加2:20;彼前1:24)。

人性的軟弱(來5:7)。

人性的敗壞,傾向污穢和情慾(約3:6;羅7:18;8:6;加5:13,16,17,19,24;6:8)。

肉身上親屬的關係或後裔(羅1:3;9:3,5;11:14)。

肉身及短暫的益處(林後11:18)。

指律法表面及屬肉體的條件(加3:3)。

指現今我們軟弱的身軀(林前15:50)。以上的九點分析,是希臘文專家索哈特斯 “Zodhiates” 的見解。

未得救(羅7:5)。根據陳終道牧師及來利教授 “C. C. Ryrie” 的見解,這處是指人還處於在未得救的景況裡。

「屬乎肉體」(原文編號4559)

這組字眼出自七章十四節,與七章五節的「屬肉體」有顯注的分別,原文是 “sarkikos ”,它是一個形容詞,在新約出現了10次。

「屬靈」(原文編號4152)作一個對比(林前2:13至15;3:1至3)。

保羅在羅馬書第七章第十四節的意思,應是指那些不體貼聖靈的人(與羅馬15:27是同屬一個字)。

「屬血氣」(原文編號5591)

是形容詞,在新約出現了六次(林前2:14;15:44〈兩次〉,46;雅3:15;猶19)。

英王欽定本譯作「天然人」 “natural man” 。

含有屬魂的意思。

原文是 “psuchikos” 。

未得救的人。

「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

為何律法叫人生發出邪惡的慾念呢?原因是律法間接挑啟罪人的情慾,就好像父母吩咐小孩子不要玩刀、玩火,本來小孩子沒有這意念,但這吩咐就間接提醒他去玩。基於以上理由,犯罪的人就結出死亡的果子了!

服事是根據新的樣式(羅76

不按儀文的舊樣:

「儀文」(原文編號1121)

與羅2:29同屬一字,原文是 “gramma” ,含有信件,文件、或記錄或神聖的信件的意思。

「舊樣」(原文編號3821)

原意

英文聖經有些是譯作 “oldness” ,原文是指被字句控制的舊有生命。猶太人把律法字句法,不明白神最終的心意,現今保羅要求信徒不應再被儀文的舊樣約束,要明白神律法的要義。

提醒

在此保羅要提點當時教會內的信徒,服事主是不應再按律法舊有的字句的。

應按心靈的新樣

原文詞彙

心靈(原文編號4151),可指聖靈、人的靈或邪靈。

事奉模式

在此,應與聖靈的工作有關,表示基督徒應以更新了的事奉模式來事奉主。

律法的要義(羅7713

律法的標準(羅778

叫人知罪(羅77

保羅清楚說明律法不是罪,意思是律法在本質方面是美好的,若律法是不好的,怎能叫人知罪呢!

引用舊約(出2017;申521

保羅以舊約的例子說明,律法叫人知道自己的本相,叫人知道自己心裡常存著貪念。

律法的本質(羅7913

定罪

律法將神的標準表明出來,間接或直接地定了人的罪,換句話說,律法的本質叫人死。在這章聖經內,保羅用了四個不同的死字,藉此帶出不同的真理。

死(原文編號599

“Apothnesko” 是動詞,分別出現在7:2,3,6,9。

指動物或人類自然的死亡(太8:32;22:24,27;26:35)。

在罪中死了的人(羅6:2;西3:3)。

指基督的死亡(羅6:10;來9:26至28)。

向律法死了(羅6:4;加2:19;西2:20),有學者認為,這表示人不再依靠律法稱義。

死(原文編號3498

“Nekros” 是形容詞,分別出現在7:4,8。

主要是指肉身的死、屬靈的死亡、向罪死或與神永遠分離的意思。

指罪沒有作用、效用(羅7:8)。

死(原文編號2288

“Thanatos” 是名詞,分別出現在7:5,10,13〈兩次〉,24。

自然或暫時的死亡(太10:21;16:28;路2:26)。

靈性的死亡(約5:24;約壹3:14)。

永死(羅6:21,23;雅5:20;約壹5:16至17)。

災難(太24:7)。

死(原文編號2289

“Thanatoo” 是動詞,源自 “thanatos” ,分別出現在7:4;8:13,36。

致死的意思。

用作比方,帶出毀滅、滅絕或藉死亡脫離某些東西的捆綁。

聖潔(羅712

律法沒有甚麼不好,它的本質是聖潔的;人犯罪應自己付上責任。

公義(羅712

意即律法是公平的,它本身是沒有問題的。

良善(羅712

雖然保羅那麼詳盡論述律法可怕的地方,但他仍要強調律法本身的本質是好的,問題不是律法不好,乃是人的罪性,叫人不斷犯罪,才顯出律法好像有瑕疵。

屬靈(羅714

屬靈(原文編號4152),這裡保羅要證明律法是出自神的靈、屬於聖靈的,意思指律法是出自神的,它是源自美善的源頭。

肉體的表徵(羅71425

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15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

16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17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18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19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

20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21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22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

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24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25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羅7:14至25)

表裡不一致(羅71517

兩個見解

在羅馬書7:14至25內,究竟保羅所談論的是得救或還未得救的人呢?

未得救的

根據初期操希臘文的教父,他們認為這人是未得救的。以下是他們的理據:

經文的支持

「但我是屬乎肉體的」(羅7:14)

「是已經賣給罪了」(羅7:14)

「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羅7:18)

「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羅7:23)

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7:24)

上文下理

第六章的開首論及脫離罪的操控。

第八章是以「那麼」 “So then” 來開始(英文聖經)。

在二十五節才談及耶穌基督。

已得救的

如此的見解,乃是奧古斯丁、加爾文及改革宗的立場。

經文的支持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羅7:14)

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羅7:16)

19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羅7:19)

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羅7:22)

上文下理

大部分羅馬書第七章是論及成聖的真理的。

羅馬7:7至13的動詞是未完成體及 “Imperfect tense” 不定過去式 “Aorist tense” (希臘動詞的)寫的,而羅馬7:14至24則是現在式 “Present tense” ,這暗示保羅人生的新段落,意即重生得救後的生活。

新約背景

為何保羅明知故犯呢?究竟保羅在第七章內論到自己個人的經歷時,他那時得救了沒有呢?還是他靈性十分軟弱,以致表裡不一呢?根據學者的研究,七章第十四節至二十五節,保羅是以第一身單數的名詞,而動詞是用現在進行式的(可參考英文譯本);但之前的十多節聖經是以過去式記述的,似乎頭十三節是記載保羅昔日未信主前的光景,加上在第九及十節是論到使徒還未得著律法,某些學者認為這是指猶太人的男子,在十三歲時正式成為「律法之子」,開始遵守律法的責任;因此,保羅發現自己無力遵守律法,被罪捆綁,犯罪使人與神隔絕,換來是靈性的死亡。根據以上資料顯示,頭十三節應是保羅未得救時的自白,之後的十多節聖經,則是使徒信主後,體驗到新生命與舊有性情的鬥爭,叫他極之痛苦。在第八章,神的僕人便向讀者介紹成聖過程中的秘訣。

明知故犯(羅715

是否不知者不罪呢(羅7:15上)?

保羅不是不明白為何他會行惡,乃是不明白他為何明知不應行惡,但仍去行!

保羅的問題是知善反去行惡(羅7:15下)。

承認律法是美善的(羅716

國際譯本翻作 “I agree that the law is good” ,在此保羅表明一件事,就是雖然承認律法是善的,但卻不照著律法的要求去行!

表裡不一的原因(羅717

基本上有兩方面的原因:一,人有犯罪的傾向;二,這是屬肉體的表現。

沒有良善(羅71820

肉體裡沒有良善(羅718

肉體(原文編號4561),可指人敗壞的天性,在人性裡任何人都沒有真正的良善。在此,保羅自認自己的肉體是沒有良善的(羅7:18)。

見證人性的敗壞(羅719

保羅見證人性實在是敗壞的,也看見當中的掙扎,明知甚麼是善並恨惡罪惡,但卻行惡而不行善。

不能行善的原因(羅720

原因非常簡單,因為人本性有犯罪的傾向。

隨從罪的律(羅72123

兩律的交戰(羅72223

兩個定律

這兩個律在人生命中像連體嬰一樣,是不能分割的,當你想行善時,惡念已在心中。

他的選擇

按保羅的揀選,他是想揀選行善的,但行善與行惡的兩個律彼此交戰,結果隨從了行惡的律。

失敗的結果(羅723

兩個律交戰的結果,叫人行惡的律竟然勝數,把他擄去,使他犯罪。

極之痛苦(羅725

保羅見證信主後卻沒有能力勝過罪惡,這是極其痛苦的經歷,故此曾為這事大大哀求!但他從個人的經歷告訴我們,在第八章內揭示得勝的路。

以表列式把羅馬書七及八章「死」的真義列舉出來:

7:2丈夫若死了(599)肉身的死亡
7:3丈夫若死了(599)同上
7:6律法上死了(599)不再受律法約束或捆綁
7:9我就死了(599)被罪惡捆綁,以致靈性死亡。
7:4從死裡復活的(3498)肉身的死亡
7:8沒有律法罪是死的(3498)沒有律法時,罪是沒有效用的。
7:5死亡的果子(2288)靈性死亡的果子
7:10反倒殺了我(2288)靈性的死亡
7:13叫我死麼;叫我死(2288)靈性的死亡
7:4在律法上也是死了(2289)律法對基督徒失去效用;意即不再被它捆綁及約束。
8:13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2289)靠神的靈滅絕身體的惡行
8:36被殺(2289)致死的意思

3)「盡心行道」“Exercise” (X) 

iEXP 查經法

4)「勇敢見證」 “Proclaim” (P)

通過操練真理,信徒必然可經歷神。當研經者經歷到神及明白真理後,我們便應效法初期教會的信徒勇敢的向非信徒及信徒作見證。通過口傳的方式,向未認識耶穌基督的朋友見證主是又活又真的神,也以此來建立主內信徒。iEXP查經法的第四步是「勇敢見證」 “Proclaim”。

iEXP 查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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