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世人視人有甚麼價值呢?
按個人的見解,你認為人是由多少部分組成的。
甚麼是人的良心?
1) 人的結構
「一元論」”Monism” or “Whole Man”
定義
這派學者認為人的個體是不可分割,意即不可把人分為不同的部分來看,卻要視人為基本的個體。
神學家柏嘉華”G.C.Berkower”從聖經裡看「人性」時,其重點是在乎「關係」,而不是「個體」;意即當聖經論到人時,它不是以「靈魂」或「心」為非物質,卻視之為人與神的關係。他斷言神視人為一個合一的個體,而聖經並沒有論及「二元論」或「三元論」。
根據
約翰羅拔遜”John Robertson”倡導「一元論」的講法,以下是他的見解:
在希伯來人的觀念裡,他們只接受人的本質是單一的。
對於人的本質,使徒保羅也是接受了希伯來人的概念。
希臘文所有關人的詞彙,它們只是同義詞而已。
在新舊約聖經裡,沒有論到人是由兩部分所組成的,意即「身體與靈魂」的觀念是不合聖經的。
「二元論」或「對生說」”Bipartite unity” or “Dichotomy” or “Dichotomism”
定義
這派學者認為人是由肉體及靈魂兩部分合成的。「肉體」是人物質的部分,而「靈魂」則是人非物質或靈性的部分。人的肉身與動物的身體並沒有區別,人與動物最大的分別是人的靈魂是擁有理性、道德及自我的意識的。
浸信會神學家史特朗相信人只有物質及非物質的部分,意即有「體」、「靈」或「魂」。
神學家雷理”C.C. Ryrie”斷言人是由兩部分組成的,這是沒法質疑的事實,因為人是由物質及非物質所組成。聖經所教導的「二元論」與哲學柏拉圖所倡導的「二元論」是有所分別的。柏拉圖認為身體是拘禁靈魂的地方,叫靈魂受著煎熬,當死亡臨到時,靈魂才得著釋放,返回屬天的境界或輪迴。這絕對不是聖經的教導。
根據
在神創造人類之際,已有肉體及靈魂聯合在一起(創2:7)。
在新約聖經內有多處地方論及人是由兩部分而組成的(羅8:10;林前5:5;7:34;林後7:1;弗2:3;西2:5;太10:28)。
聖經論到內裡的人時,以「靈」及「魂」交替的使用,兩者基本是指同樣的部分(創41:8;詩42:6;太20:28;27:50;約12:27;13:21;來12:23;啟6:9)。
在原文聖經的各處內,有時稱神為「靈」或「魂」,顯明兩者是同義詞(賽42:1;來10:38;摩6:8;耶9:9)。
耶穌基督為罪人的罪難過而憂傷,有作者稱之為靈的憂傷,也有人稱之為魂的憂傷(可8:12;太26:38;參徒17:16;彼後2:8)。
信徒於靈命上的增長往往是以「魂」來代表,顯明「魂」比「靈」低級」的講法是說不通的(徒14:22;雅1:21;弗6:6;西3:23)。
「三元論」的學者認為人是由靈、魂、體所組成的,但反觀聖經論到人的本質、結構時,還提及一些原素,如「心」、「性」、「意」、「力」等;豈不是說,聖經是倡導「六元論」或「七元論」嗎?綜合以上的數據,我們認為「二元論」的講法是較合理的。
「三元論」或「三義說」”Trichotomy” or “Trichotomism”
定義
一般贊成「三元論」的學者,認為身體是屬物質的部分,而魂為人生命的元素,與動物的魂相同,而靈則是理性及宗教意識的所在地。他們視靈為最超越的部分,魂卻是介乎靈與體之間,而體則是最低級的部分。
有神學家視「靈」為人與神交通的部分,「魂」卻是人的思想、意志、情感、理智發表的中心,而「體」則是人物質的部分。
英國神學家利羅說”John Laidlaw”:「人之『體』部分乃為對世界之醒覺言”world-consciousness”,『魂』則對自我醒覺言”self-consciousness”,而『靈』卻是對神的醒覺言”God-consciousness”。」
根據
聖經明說人是由三部分而構成的(帖前5:23;來4:12)。
神既是三而一(三位一體),而人是參照神的樣式來造成的;故此,人由「靈」、「魂」及「體」合在一起,是可以理解的。
屬主的人死後,其靈魂返回神的跟前,而魂與體卻歸入塵土(腓1:21;林後5:8;彼前3:19),不信主的人,他們的靈便會降在陰間,等候末日的大審判(路16:23至25;約5:29)。
復活後的身體稱之為靈體,顯示人的身體、靈與魂是分開的(林前15:44)。
聖經雖然論到人是由兩部分而組合,但也有提到人是由三個不同的部分而合成,因為有時只作粗略或籠統的介紹,所以人家才會誤以為人只是由兩個部分合起來的。在聖經某些地方卻有詳盡的講解,表明人是由靈、魂、體組成的。
反駁
雖然傳道書三章二十一節論到「人的靈」及「獸的魂」,兩者在原文聖經裡皆是「靈」(原文編號7307),在英文聖經也是如此,那麼我們沒法可強說唯有人才有「靈」及「魂」,而動物卻只有「魂」而已。
阿摩司6章8節「自己」的兩字,在希伯來文聖經內是「魂」(原文編號5315),而耶利米書9章9節的「心」字,原文也是「魂」字。
在原文聖經裡,稱那些殉道者為被殺的「魂」(原文編號5590),而不是「靈魂」(啟6:9;20:4)。
馬利亞以她的「魂」(和合本譯作「心」)來歌頌神,可見「魂」不是最低級的;此外,馬利亞接著說:「我靈以神我的救主為樂」(原文編號4151),可見作者把「魂」與「靈」作交替的使用,視兩者為同義詞。
馬可福音8章36至37節告訴我們,喪掉「魂」就等於喪掉生命的一切,意即「魂」就是生命。
有些贊成「三元論」的學者,認為未得救的人,他的靈沒有功效,與神隔離,不能與神溝通,直至人重生得救後,這人的靈才可與神相交。然而聖經沒有如此的交待過。反之,聖經明說犯罪的人禍及全身(林後7:1;雅4:5)。基督徒並不是重新受到自己的靈所管轄,乃是受到聖靈的管治(林前6:19;羅8:9)。
有些「三元論」的倡導者,推斷基督徒在成聖的過程裡,乃是讓他的靈逐漸增強對其魂及體的控制,這種玄妙的見解不單不合聖經,也會導致自高自大,排斥別人。反之,聖經告訴我們,成聖是出自聖靈的工作,若信徒順從聖靈而行,其靈命必然會成長(腓2:12至13;加5:16至26;帖後2:13;5:23)。神所重用的僕人倪柝聲先生,在其著作「屬靈人」中,是持這樣的見解,雖然可算是極有研究的作品,但其整體的神學理論卻不合聖經的教訓。
某些「三元論」的支持者,相信人犯罪是基於他的魂控制了他的靈之故,因而過分偏重於「魂」的反叛為犯罪的根源。
支持「三元論」的朋友,多引用帖撒羅尼迦前書5章23節及希伯來書4章12節來證明他們的見解。他們說這兩處經文既然把靈、魂、體同時放在一起,那麼人必定是由三部分組合而成。表面上來說,或許他們的講法實在有點理由,但如果根據原文的文法來看,他們的看法是有商榷的餘地。神學家雷蒙”Dr. Robert L. Reymond”在此有深入的研究,認為「三元論」以這兩段經文為他們的論據,實在有不足的地方。
2) 內裡的人
魂
舊約的用法
「魂」”nephesh”在舊約裡是含有「生命」的意思。在舊約裡,「魂」是各種屬靈及舒發情緒的中心。其中包括憐憫、灰心、愁苦、仇恨、愛及悲傷(伯30:25;詩43:5;王下4:27;撒下5:8;歌1:7;耶13:17)。
新約的用法
在新約裡,希臘文與舊約的「魂」字,不但有類似的用途,也有不同的含義。有時「魂」”psyche”是指整個的人(徒2:41;27:37),有時也指到這是人非物質的部分(太10:28),甚至有時是指著人死後至復活前的景況(啟6:9)。此外,「魂」也與救贖扯上關係(來10:39;13:17;雅1:21;彼前1:9,22;2:11,25)。
靈
靈的源頭
新舊約聖經明說,人的靈是源自神的(民16:22;來12:9)。不論得救與否,各人是有「靈」的活人。
靈的表現
人的靈會有思想(賽29:24)、記憶(詩77:6)、謙卑(太5:3)、愁煩(創26:35)、憂愁(約13:21)、嫉妒(民5:14)、驕傲(箴16:18)及痛悔(詩34:18)。
綜合結論
聖經不但以靈作為整個人的代表,有時又視「靈」為非物質的部分;此外,「靈」亦有各樣的功能及感覺。
心
與知識有關
「心」會思想(申8:5),亦會把神的話藏起來(詩119:11),也是邪惡思想及行為的發源地(太15:19至20),又會發表其思念及主意(來4:12),並且會生發出詭詐來(耶17:9)。
與情緒有關
「心」會發出愛(申6:5)、自責(伯27:6)、歡欣(詩104:15)、傷痛(尼2:2)、慾念(詩37:4)、苦毒(詩73:21)。
與意志有關
人的「心」會追尋某些東西(申4:29),人也會變心(出14:5),也會作出抉擇(出7:22至23),並且其心可以是十分剛硬(徒7:51;耶9:26)。
與靈性有關
多處的經文指人的「心」與靈性有關(提前1:15;來10:22;羅2:29)。
良心
即「是非之心」(羅2:15),神把良知放在世人的心中,使我們可辦別是非,可算是人生發出道德性的判決及能力。
意志
意即人的理性能力,幫助人作出洽當的決定(約7:17;腓2:13);此外,人必須為到自己的決定付上責任。
肉體
有時是指著人的肉身而論(林前15:39;來5:7),亦有時用來作比喻,視「肉體」為罪惡或敵擋神的地方(羅7:18;林前3:13;林後1:12;加5:17;西2:18;彼後2:10;約壹2:16)。
3) 人的價值
世人的見解
被視為機械化之物
不少商家視工人為他們賺錢的工具,不單剋扣工資,並且用盡一切方法來剝削他們。也有些人為工作狂熱者,生存的目的只是為著工作,根本不懂得享受人生。
被視為大地的動物
有些人視人為動物,如野地的飛禽走獸一般,大家根本沒有甚麼差距。難怪有些人覺得人犯罪不單是可以理解,也是絕對合理,因為人獸沒有差異。
被視為性愛的奴隸
某些色情狂的人,終日思想及作的,盡都與色情的事物有關。換句話說,他們的生存只為性愛,變相地把自己變成性愛的奴隸。
被視為經濟的個體
有些人凡事以錢掛帥,視人為賺錢的機器,視人的價值及存在的目的,乃是為著金錢及物質而活。
被視為宇宙的人質
不少人看人生看得非常灰暗,生存在世上根本是苦事,每過一天總是怨天尤人。
被視為自由的個體
人認為自由是最寶貴的,活在世上只求活得無拘無束,享有高度的自由,不受任何東西的束縛。有些人視婚姻為枷鎖,某些人則視傳統及文化是叫他們失去自由的媒介,結果變得極其反叛。
被視為群居的個體
有些朋友重視群居的生活,看重自己為社會的一分子,極其投入公益及服務社群的工作。
聖經的見解
人是神特殊的創作
世人不是由進化而來,而是由神所創造的傑作。神造人是滿有計劃的,絕不是即興之舉(創1:26至31;詩8)。
人是擁有神的形像
沒有神的形像,人就不是人(創1:26)。神視人為獨特及寶貴,因為人是按著祂的形像來造的。人與其它受造之物不同,因為他們不單可與造物主溝通,並且可以向神流露心中的情感,以順服及敬拜等行動來回應神。
人是有永遠的價值
神把永恆的觀念放在人的心思內(傳3:11),讓他知道其存在不是短暫的,乃是有永遠的價值,意即神看人為寶貴。可悲的是,不少未信主的朋友,只為今生而活,沒有想到人的存在不是短暫,卻是永遠的。基督徒擁有永生,可永永遠遠享受神及所賜的福樂,但切勿自顧自己,忽略把主的救恩與人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