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人的罪

罪恶有没有轻重之分? 世人所犯的一切罪,是否故意的呢? 神视什么为不可赦免的罪呢?请举例说明之。 1) 源自圣经的教训 保罗于罗马书第三章内清楚指出世人皆犯了罪(3:9至18)。世人的言行均达不到神的标准,因此被神定罪。 约翰壹书第一章告诉我们,世人都是说谎的(1:6);雅各书则告诉我们人皆是存偏心待人的(2:4);保罗于哥林多前书第三章里,让我们知道何谓属肉体(3:1至4);于加拉太书内则告知信徒各项的罪行(5:19至21)。 2) 个人罪恶的特征 普及性 除了婴孩外,所有人皆犯了罪,我们于许多事上都有过失,这是雅各清楚指出的(3:2)。保罗也指出犹太人及外邦人均是罪人,犯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3:23)。 明显性 世人犯罪的实况是非常明显的,在人的言行举止里皆可发现人的罪行,得罪神,也得罪人,叫神极其不喜悦。 其类别 不合圣经的类别 罗马天主教把罪分为两大类: 「轻微的罪」 Venial Sin,意即小罪,所以犯罪者很容易就可被赦免其罪,即使不前往办告解也是可以的。 「致命的罪」 Mortal Sin,意即是大罪,乃是致命的,犯罪者要进行「忏悔礼」Sacrament of Penance才可把它除掉。这是完全没有圣经根据的。天主教徒借着不断的念经、自行刑罚、禁食、朝圣及向神父作「告解」,视这为忏悔的方法。 合乎圣经的类别 轻重之分 彼拉多把主耶稣交给罗马兵丁责打及欺凌(约19:1至3),以残暴的手法来对待神的儿子,这实在是罪大恶极,但与该亚法对比,主耶稣却视该亚法,把神的儿子交给外邦人彼拉多,所犯的罪更大(约19:11)。 是否故意 故意犯罪

11個人的罪

罪惡有沒有輕重之分? 世人所犯的一切罪,是否故意的呢? 神視甚麼為不可赦免的罪呢?請舉例說明之。 1) 源自聖經的教訓 保羅於羅馬書第三章內清楚指出世人皆犯了罪(3:9至18)。世人的言行均達不到神的標準,因此被神定罪。 約翰壹書第一章告訴我們,世人都是說謊的(1:6);雅各書則告訴我們人皆是存偏心待人的(2:4);保羅於哥林多前書第三章裡,讓我們知道何謂屬肉體(3:1至4);於加拉太書內則告知信徒各項的罪行(5:19至21)。 2) 個人罪惡的特徵 普及性 除了嬰孩外,所有人皆犯了罪,我們於許多事上都有過失,這是雅各清楚指出的(3:2)。保羅也指出猶太人及外邦人均是罪人,犯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 明顯性 世人犯罪的實況是非常明顯的,在人的言行舉止裡皆可發現人的罪行,得罪神,也得罪人,叫神極其不喜悅。 其類別 不合聖經的類別 羅馬天主教把罪分為兩大類: 「輕微的罪」 “Venial Sin”,意即小罪,所以犯罪者很容易就可被赦免其罪,即使不前往辦告解也是可以的。 「致命的罪」 “Mortal Sin”,意即是大罪,乃是致命的,犯罪者要進行「懺悔禮」“Sacrament of Penance”才可把它除掉。這是完全沒有聖經根據的。天主教徒藉著不斷的唸經、自行刑罰、禁食、朝聖及向神父作「告解」,視這為懺悔的方法。 合乎聖經的類別 輕重之分 彼拉多把主耶穌交給羅馬兵丁責打及欺凌(約19:1至3),以殘暴的手法來對待神的兒子,這實在是罪大惡極,但與該亞法對比,主耶穌卻視該亞法,把神的兒子交給外邦人彼拉多,所犯的罪更大(約19:11)。 是否故意 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