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贖價」? 耶穌基督為誰付上「贖價」呢? 1) 「贖價論」“Ransom Theory or Ransom to Satan Theory” 創始人 這個見解是由教父俄利根“Origen”(主後185-254年)所始創的,古教父奧古斯丁也接受這種講法。由於初期教會不少教父也接受這學說,所以有學者稱這為「教父論」“Patristic Theory”。 其理論 俄利根認為魔鬼於爭戰中把人擄掠作戰利品,罪人便成為撒但的俘虜,必須向牠付上贖價。 其錯謬 雖然聖經沒有明說贖價是交給誰,但這說法是極不合理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始祖犯罪乃是直接的得罪神,意即達不到神聖潔的要求,惹動衪的怒氣,而不是叫魔鬼生氣。 魔鬼乃是被造之物,沒有權力來釋放罪人,唯有神才擁有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力。 若基督的犧牲及救贖便叫撒但直接受惠,這樣未免把惡者抬舉得太高了。參照聖經的亮光,十字架乃是對魔鬼所施與的一種審判,而不是代贖。 2) 「重述要點論」 “Recapitulation Theory” 創始人 發明這學說的人是古教父愛任紐“Irenaenus”(主後130-202年),他是里昂 “Lyons”的主教。 其理論 愛任紐推斷耶穌基督於世上生活時,如同亞當一樣,經歷他全世上各種不同的階段,包括面對犯罪的經歷,唯一不同的是基督沒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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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徒的罪
罪人認罪悔改歸向基督後,便成為神的兒女,信主後應否仍守律法呢? 誰是基督徒的仇敵呢? 信徒犯罪後有甚麼損失? 經常犯罪沒有悔意的基督徒有甚麼惡果呢? 1) 信徒的標準 不合聖經的講法 「錯誤完全」的學說 “False Perfectionism” 這派人士認為基督徒不會再犯罪,因為他們已脫離了犯罪的律。另一種變易的講法認為信徒的罪性並沒有根絕,乃是指他們可在某段時間內完全不犯罪。 這些均是違背真理的見解,因為這均不是源自聖經的理論。聖經所談及的「完全」,乃是指到信徒的「成熟」及「成長」等。真正的完全唯有待信徒在復活後,得著榮耀的身體才可實現。 「反律法派」的學說 “Antinomianism” 他們認為基督徒不應再受著律法的捆綁,這種講法可導致放縱情慾。有人以這為基督徒自由的別名,如此作是絕對不合宜的。 基督徒應彼此擔當別人的重擔,活出「基督的律法」來(加6:2)。可見人家強說信徒不應守律法的講法,是違背聖經一貫的教導。不錯,人不靠遵守律法來得救,但沒有人可把神的律法刪除,以自己的見解或標準來取替神話語的權威。 合乎聖經的講法 神既是聖潔的,屬神的兒女應行在光明中,以真理的教導及指標,盡量活出主的聖潔來,竭力進到完全的地步。 2) 信徒的仇敵 世界 撒但為世界的頭目及控制力量的源頭,牠藉著假冒來迷惑眾人。魔鬼利用多種方法叫信徒軟弱跌倒,其中也使用一些黑白不分、模糊不清的東西來對付人,叫人難以面對及回應。 肉體 概念 肉體乃是潛藏於人心中的罪惡之律。有學者視罪性與肉體為同一樣的東西。聖經說,肉體有其工作(加5:19),以慾念為特色(加5:24;約壹2:16),可把信徒捆綁(羅7:25),在它裡面一無是處(羅7:18);藉著與基督聯合,於主所賜的新生命裡顯出肉體的衰壞及無用。 控制 靠著確信舊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架的真理,讓主耶穌在信徒心中居首位,使肉體不可為首。得勝的秘訣不是根絕肉體,乃是順著聖靈而行(加5:16)。 魔鬼 已定的計謀
11個人的罪
罪惡有沒有輕重之分? 世人所犯的一切罪,是否故意的呢? 神視甚麼為不可赦免的罪呢?請舉例說明之。 1) 源自聖經的教訓 保羅於羅馬書第三章內清楚指出世人皆犯了罪(3:9至18)。世人的言行均達不到神的標準,因此被神定罪。 約翰壹書第一章告訴我們,世人都是說謊的(1:6);雅各書則告訴我們人皆是存偏心待人的(2:4);保羅於哥林多前書第三章裡,讓我們知道何謂屬肉體(3:1至4);於加拉太書內則告知信徒各項的罪行(5:19至21)。 2) 個人罪惡的特徵 普及性 除了嬰孩外,所有人皆犯了罪,我們於許多事上都有過失,這是雅各清楚指出的(3:2)。保羅也指出猶太人及外邦人均是罪人,犯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 明顯性 世人犯罪的實況是非常明顯的,在人的言行舉止裡皆可發現人的罪行,得罪神,也得罪人,叫神極其不喜悅。 其類別 不合聖經的類別 羅馬天主教把罪分為兩大類: 「輕微的罪」 “Venial Sin”,意即小罪,所以犯罪者很容易就可被赦免其罪,即使不前往辦告解也是可以的。 「致命的罪」 “Mortal Sin”,意即是大罪,乃是致命的,犯罪者要進行「懺悔禮」“Sacrament of Penance”才可把它除掉。這是完全沒有聖經根據的。天主教徒藉著不斷的唸經、自行刑罰、禁食、朝聖及向神父作「告解」,視這為懺悔的方法。 合乎聖經的類別 輕重之分 彼拉多把主耶穌交給羅馬兵丁責打及欺凌(約19:1至3),以殘暴的手法來對待神的兒子,這實在是罪大惡極,但與該亞法對比,主耶穌卻視該亞法,把神的兒子交給外邦人彼拉多,所犯的罪更大(約19:11)。 是否故意 故意犯罪
10罪的歸算
亞當夏娃犯罪對其後人有甚麼影響呢? 若人要為到始祖的罪過負責,你認為合理嗎? 1) 神學定義 英文「歸算」 “Imputation”的字眼,源自拉丁文 “Imputare”,可解作「計算」 “to reckon”或「歸在某人的帳目上」 “to charge to one’s account”。神學家把它應用在罪惡的觀念上。有關這個真理的主要經文為羅馬書5:12,論到罪乃是由亞當進入世界,但神學對這處的經文,均有不同的見解。 2) 不同學派 伯拉糾派 “Pelagian Theory” 始創人為英國僧人伯拉糾“Pelagius”,於主後409年倡導這學說。其學說乃是這樣:亞當的罪只禍害自己,卻沒有影響其子孫,把罪遺傳給他們。罪是屬個人的,意即自己犯的惡才屬罪惡,並且人是可藉著遵守律法而得救的。死亡乃是人生極限的終結,這與罪惡無關。這種學說於主後418年在迦太基會議裡被裁定為異端,隨後被「蘇仙尼派」“Socinianism”及「單神論」,即「神位一體論」“Unitarianism”所接受。 亞米紐論“Arminian Theory” 亞米紐“Arminius”是荷蘭的神學家(主後1560至1609年),他認為罪乃是世人於世上所遭不幸的事,這完全與亞當所犯的罪沒有關係;故此,有人稱之為半伯拉糾論。希臘東正教、循道宗及接受亞米紐主張的教會乃是接受這種學說的教派。 半遺傳論 “Mediate Imputation Theory” 這種學說由法國修模大學“Saumur”神學教授巴斯“Placeus”提倡,而這論理卻在主後1644年於法國砂蘭吞“Charenton”之改革教會大會內被判為異端。巴斯認為人是分為三個部分的:靈、魂、體。他相信神在人類出生時,每次創造個別的靈;故此,人的靈是潔淨的,沒有絲毫的沾污,後來才被肉體所敗壞。基本來說,人是沒有原罪的,卻只有敗壞的肉身,這就算為神咒詛亞當子孫的「原罪」,因此有人稱之為「間接歸罪論」。簡單來說,魂、靈與肉身結合時,三者才被圈在罪裡。 直接遺傳論 “Realistic View” 這種理論乃由伯拉糾的對頭人奧古斯丁所首創,因此有人稱之為「奧古斯丁論」“Augustine View”。他的理論為大多數改革家所接受。浸信會神學家史特朗“A. H.
9罪的遺傳
你認為人有原罪嗎? 甚麼是原罪? 你認為人是完全敗壞的麼? 1) 神學的定義 某些神學家稱之為「遺傳的罪惡」 “Inherited Sin”,意即人的罪惡狀態 “Sinful State” 是從父母及先祖而來,其源頭可追溯自始祖亞當及夏娃。 有些 學者稱之為「罪性」“Sin Nature”,其焦點放在罪惡的身上,意即它把全人類的本質敗壞。罪的本質與罪的果子皆有不同之處,前者是其根源,後者卻是其實際的犯罪行為。 有人稱這為「原罪」“Original Sin”,他們持這種見解,是基於亞當最先犯罪,敗壞其生命,藉著生命的傳遞,把敗壞的本性傳送給全人類。 2) 聖經的支持 保羅稱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心中所喜好的去行者為「可怒之子」(弗2:3),招惹神的忿怒。大衛在詩篇五十一篇內,提到他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母腹內的時候已有了罪。可見罪惡不是源自後天,乃是源自先天的。 聖經多處論到全人類皆是敗壞及不潔的,被其罪惡的本質所污染。其中可分為三點: 世人的心思已被敗壞(林後4:4;羅1:28;弗4:18)。 由於世人的罪性,使他們的情感也出現問題(羅1:21;1:24;1:26;多1:15)。 由於被罪惡所捆綁,世人被迫站在一個與神對立的地位上(羅6:20;7:20)。 3) 相關的真理 完全的敗壞 基本的定義 「完全的敗壞」 “Total Depravity”,意即人的天性是完全敗壞的。「邪僻」(原文編號96) “adokimos”,其原意是「經不起測試」 “not standing the test”(羅1:28)。藉此讓我們明白何謂「完全敗壞」,意即人通不過討神喜悅的測試,說明他在神面前是一無是處的。
8基督與罪
在四福音內主耶穌視甚麼為罪惡呢? 耶穌基督有沒有向人介紹有關罪惡的源頭呢? 究竟在主的言論中,有否提及有關罪的普及性? 耶穌基督在世上發表了許多言論,其中有不少是與罪有關的。神差派其獨生子到世上來,為要向世人作出啟示,叫人知道及認識其罪惡之大,無法自救,唯有單單接受基督在十架上的犧牲才可蒙救贖。 1) 特殊的罪 褻瀆聖物(可11:15至18) 主耶穌潔淨聖殿,把販賣牛羊鴿子及兌換銀錢的人趕出聖殿,指責他們把神的殿當作賊窩,犯了褻瀆聖物的罪。聖殿是為分別為聖的地方,乃是子民敬拜事奉的地方,商人卻以這處為謀利之處,不尊重代表神的所在地。 有些人在禮拜堂胡言亂語,講東講西;有些在聚會不打緊,東張西望,與人聊天談心,不尊重分別為聖歸神的地方。 假冒為善(太23:1至36) 主耶穌曾嚴責撒都該人、文士及法利賽人,指他們假冒為善,他們的罪行有以下幾方面: 他們教導別人,卻沒有遵守其教訓(太23:1至4)。 他們以行動高舉自己,期望獲取人家的稱許(太23:5至12)。 這些所謂宗教領袖,試圖把指著聖殿與指著聖殿的金子起誓作比較及分別,為要背棄所起的誓(太23:16至22)。 雖然他們遵行十一奉獻,卻不行公義、憐憫及信實(太23:23)。 表面來看,他們乃是正人君子,但實際上他們卻是假冒為善的人(太23:25)。 貪心(路12:15) 主耶穌藉著一個喻道故事教導人,以「無知財主」的比喻,提醒人切勿貪心,因為人的生命不在乎家道豐富。 錢財不是罪惡,貪財才是萬惡之根,這正是使徒保羅教導提摩太的真理(提前6:10)。 褻瀆(太12:22至37) 法利賽人認為主耶穌以撒但的力量來施行神蹟,這乃是莫大的褻瀆。 現今不少人扭曲耶穌基督的一生,不但把衪視作常人,還說衪與婦人有染,某些人則斷定衪為同性戀者,這皆是褻瀆神的罪。 觸犯律法(太15:3至6) 為了逃避照顧父母的責任,文士竟以詭詐取巧;先把金錢獻上,但最終這些金錢是歸還他們的。他們以此來推卸供養父母的責任,違反了不孝敬父母的律法。 十誡之一,就是要求屬神的子民孝敬父母,這是神的旨意。 驕傲(太20:20至28;路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