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蒙神拣选? 是不是神预先知道某些人会相信衪,所以就拣选他们成为衪的子民呢? 神的拣选与「宿命论」有何分别? 神拣选人归向衪的过程,有没有干涉人的自由? 1) 主要的学派 具远见的拣选Foresight Election 某些神学家接受这种讲法,意即神预先知道谁会认罪悔改归向基督,于是便拣选他们。换句话说,这样的拣选是有附带条件的,如果人不肯接受救恩,神就不会拣选他们。此外,这种讲法,推断人是作主动的,不是至高的神。如此的理论及推断,是没有圣经的根据及不合理的。 组织性的拣选Corporate Election 著名新正统派的神学家巴特Karl Barth也是接受这种讲法的。他主张拣选是以基督为主的,然后才到群体性的拣选,最后才是个别的拣选。由于这种学说,有些人指控巴特为「普救论」Universalism的倡导者。 接受类似讲法的福音派学者,或许也受到巴特的影响。他们相信神首先在基督里拣选了一个群体,就是教会,随后个别以信心接受才成为这个群体的一分子。 个别性的拣选Individual, Pretemporal Election 根据某些神学家,认为这乃是神永恒的工作,神按照自己的主权,作衪所喜悦的,拣选一些人得着祂特殊的恩典及救赎,而完全不是基于这些人的先决条件。 这样的见解,说明神的救恩是没有附带条件,乃是在创世之前所决定,并且全是出自神的恩典。 2) 有关的词汇 拣选Election 神的拣选强调衪自由的选择,借此使人得着拯救。在圣经内,我们明显看见神自由的作决定,完全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来拣选人(林前1:27至28;弗1:4)。此外,又看见神拣选个别的人(帖后2:13);让我们看见神的拣选是没有条件及属于个别性的。 在时间方面,神于创立世界之前就拣选得救的人(弗1:4),如此作是有神特别的用意,乃是让属祂的人活出圣洁(西3:12;彼后1:10)。 预定Predestination (proorizo) 在原文里,这个词汇乃是「预先定下划分出来」mark
Author: Kenneth Thumb 譚約珥
3蒙救赎的果效
何谓「因信称义」? 律法与救赎有何关系呢? 成为神的后嗣有什么意义? 1) 被神称为义Justification 称义的定义 在希伯来文及希腊文里,「称义」皆有一个共同的意思,指到宣布一个和好的判决,意即宣告人为义。这个概念是被宣告为义,而不是成为义。虽然其字眼只是带出宣告为义,而不是成为义,但参照圣经的一贯意思,神不单称罪人为义,并且祂使我们成为义,以致罪人可蒙恩得拯救。 称义的难题 面对有罪的人,神可有三个不同的处理方法: 神定罪人有罪。 神作出妥协,放下自己义的标准来收纳如此样子的罪人。 神可以使他们成为义人。 若神是行使第三个方法时,那么人之所以被称为义,不是抽象的概念,乃是神实际的叫人成为义。 称义的方法 神使罪人成为义,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中包括以下五个非常基本的步骤: 称义的计划 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罗3:21),让我们知道人不是靠行为来称义(徒13:39),在神的计划里已定下罪人可怎样被称为义的计划。 称义的条件 罪人可被怎样称为义?方法十分简单,就是以信心接受耶稣基督所成就的救法(罗3:22)。神已将救赎的方法向世人显示,人没法靠自己来讨神的喜悦,进而得到神的称许。得救之法不是以行为来换取的,乃是以信心来接受神的礼物,因而被神称义。 称义的代价 耶稣基督以流血舍身为救赎罪人及称人为义之代价,如果没有基督的牺牲,人根本没法可救(罗3:24至25)。 称义的地位 当罪人愿意接受基督为救主时,他便被放置在基督里,如此就叫这人得著称义,站在被称为义的地位上(罗8:1)。 称义的宣告 借着耶稣基督在我们里面的义,不但满足神自己公义的要求,也叫神宣告我们为义(罗3:26)。神所视为义的,没有人可以挑战,也没有人可以不接受(罗8:31至34)。 称义的证明
2救赎论的导论
在新约圣经内,有什么词汇或观念是与「救赎」有关呢? 耶稣基督的救赎工作包括什么范围? 耶稣基督的救赎与时间有何关连呢? 1) 救赎的种类 肉身的救赎 这是指质方面或外在方面的救助,比如从仇敌的手中脱险(路1:67至75;16:14;撒下22),战胜仇敌(撒上11:13),脱离死亡(创50:20;太8:25;拿2:10),得蒙保守(出14:30),疾病痊愈(诗42:11;67:2),归回故土(诗56:6)等,这乃是旧约里有关拯救的类别及意义。 灵性的救赎 神的救赎乃是包括灵性方面的,意即神将人从罪恶黑暗的权势中救拔出来,让我们可进入祂爱子光明的国度里(西1:13;彼前2:9;太1:21)。 2) 有关的词汇 替代Substitution 拉丁文的字义 耶稣基督的死含有替代的成分,简单来说,衪替代罪人受刑罚,为罪人的罪死在十架上。「代替」Vicarious的拉丁文,含有「取代别人」One in place of another 的意味,那么基督的死就成为人的「替身」Substitute,最终被定罪及受刑(林后5:21;彼前2:24;来9:28;赛53:4至6)。 原文的前置词 有两个希腊的前置词preposition是用来强调基督死亡代赎的本质的:第一个与「为」有关,意即基督为罪人死(太20:28;可10:45);第二个则含有「取代」的意思(加3:13;提前2:6;林后5:21;彼前3:18)。 神公义的要求 借着基督替代罪人死,叫神公义的要求得着满足。祂对付世人犯罪的问题,成为解决罪恶的替身。 救赎Redemption 希腊文有三个主要的字眼是与「救赎」有关的,分别是: 第一个agorazo可解作「在市场上的购买」。许多时候,这个词汇与贩卖奴隶有关。而这个字则用来描述信徒怎样从罪恶的市场被买赎出来,借此得着释放及自由。基督徒得着罪的释放及赦罪的自由,乃是根据基督的死(林前6:20;7:23;启5:9;14:3;14:4)。 第二个词汇exagorazo,直接指出通过基督的死,救赎信徒脱离律法的捆绑及咒诅,而律法却只是定人有罪却没有拯救的。信徒不单在市场上被买赎,并且可完全离开奴隶的市场。耶稣基督救人脱离律法的捆绑及咒诅,使人得着自由(加3:12;4:5)。 第三个词汇lutroo,意即「以付上代价来得着释放」。以金钱作为赎金,借此换取自由;乃是这字眼的意思(路24:21)。信徒被基督的宝血所买赎,成为神所珍贵的(彼前1:18;多2:14)。
1救赎论的派别
什么是「赎价」? 耶稣基督为谁付上「赎价」呢? 1) 「赎价论」Ransom Theory or Ransom to Satan Theory 创始人 这个见解是由教父俄利根Origen(主后185-254年)所始创的,古教父奥古斯丁也接受这种讲法。由于初期教会不少教父也接受这学说,所以有学者称这为「教父论」Patristic Theory。 其理论 俄利根认为魔鬼于争战中把人掳掠作战利品,罪人便成为撒但的俘虏,必须向牠付上赎价。 其错谬 虽然圣经没有明说赎价是交给谁,但这说法是极不合理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始祖犯罪乃是直接的得罪神,意即达不到神圣洁的要求,惹动衪的怒气,而不是叫魔鬼生气。 魔鬼乃是被造之物,没有权力来释放罪人,唯有神才拥有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 若基督的牺牲及救赎便叫撒但直接受惠,这样未免把恶者抬举得太高了。参照圣经的亮光,十字架乃是对魔鬼所施与的一种审判,而不是代赎。 2) 「重述要点论」 Recapitulation Theory 创始人 发明这学说的人是古教父爱任纽Irenaenus(主后130-202年),他是里昂 Lyons的主教。 其理论 爱任纽推断耶稣基督于世上生活时,如同亚当一样,经历他全世上各种不同的阶段,包括面对犯罪的经历,唯一不同的是基督没有犯罪。
12信徒的罪
罪人认罪悔改归向基督后,便成为神的儿女,信主后应否仍守律法呢? 谁是基督徒的仇敌呢? 信徒犯罪后有什么损失? 经常犯罪没有悔意的基督徒有什么恶果呢? 1) 信徒的标准 不合圣经的讲法 「错误完全」的学说 False Perfectionism 这派人士认为基督徒不会再犯罪,因为他们已脱离了犯罪的律。另一种变易的讲法认为信徒的罪性并没有根绝,乃是指他们可在某段时间内完全不犯罪。 这些均是违背真理的见解,因为这均不是源自圣经的理论。圣经所谈及的「完全」,乃是指到信徒的「成熟」及「成长」等。真正的完全唯有待信徒在复活后,得着荣耀的身体才可实现。 「反律法派」的学说 Antinomianism 他们认为基督徒不应再受着律法的捆绑,这种讲法可导致放纵情欲。有人以这为基督徒自由的别名,如此作是绝对不合宜的。 基督徒应彼此担当别人的重担,活出「基督的律法」来(加6:2)。可见人家强说信徒不应守律法的讲法,是违背圣经一贯的教导。不错,人不靠遵守律法来得救,但没有人可把神的律法删除,以自己的见解或标准来取替神话语的权威。 合乎圣经的讲法 神既是圣洁的,属神的儿女应行在光明中,以真理的教导及指标,尽量活出主的圣洁来,竭力进到完全的地步。 2) 信徒的仇敌 世界 撒但为世界的头目及控制力量的源头,牠借着假冒来迷惑众人。魔鬼利用多种方法叫信徒软弱跌倒,其中也使用一些黑白不分、模糊不清的东西来对付人,叫人难以面对及回应。 肉体 概念 肉体乃是潜藏于人心中的罪恶之律。有学者视罪性与肉体为同一样的东西。圣经说,肉体有其工作(加5:19),以欲念为特色(加5:24;约壹2:16),可把信徒捆绑(罗7:25),在它里面一无是处(罗7:18);借着与基督联合,于主所赐的新生命里显出肉体的衰坏及无用。 控制 靠着确信旧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架的真理,让主耶稣在信徒心中居首位,使肉体不可为首。得胜的秘诀不是根绝肉体,乃是顺着圣灵而行(加5:16)。 魔鬼 已定的计谋
11个人的罪
罪恶有没有轻重之分? 世人所犯的一切罪,是否故意的呢? 神视什么为不可赦免的罪呢?请举例说明之。 1) 源自圣经的教训 保罗于罗马书第三章内清楚指出世人皆犯了罪(3:9至18)。世人的言行均达不到神的标准,因此被神定罪。 约翰壹书第一章告诉我们,世人都是说谎的(1:6);雅各书则告诉我们人皆是存偏心待人的(2:4);保罗于哥林多前书第三章里,让我们知道何谓属肉体(3:1至4);于加拉太书内则告知信徒各项的罪行(5:19至21)。 2) 个人罪恶的特征 普及性 除了婴孩外,所有人皆犯了罪,我们于许多事上都有过失,这是雅各清楚指出的(3:2)。保罗也指出犹太人及外邦人均是罪人,犯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3:23)。 明显性 世人犯罪的实况是非常明显的,在人的言行举止里皆可发现人的罪行,得罪神,也得罪人,叫神极其不喜悦。 其类别 不合圣经的类别 罗马天主教把罪分为两大类: 「轻微的罪」 Venial Sin,意即小罪,所以犯罪者很容易就可被赦免其罪,即使不前往办告解也是可以的。 「致命的罪」 Mortal Sin,意即是大罪,乃是致命的,犯罪者要进行「忏悔礼」Sacrament of Penance才可把它除掉。这是完全没有圣经根据的。天主教徒借着不断的念经、自行刑罚、禁食、朝圣及向神父作「告解」,视这为忏悔的方法。 合乎圣经的类别 轻重之分 彼拉多把主耶稣交给罗马兵丁责打及欺凌(约19:1至3),以残暴的手法来对待神的儿子,这实在是罪大恶极,但与该亚法对比,主耶稣却视该亚法,把神的儿子交给外邦人彼拉多,所犯的罪更大(约19:11)。 是否故意 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