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惡有沒有輕重之分? 世人所犯的一切罪,是否故意的呢? 神視甚麼為不可赦免的罪呢?請舉例說明之。 1) 源自聖經的教訓 保羅於羅馬書第三章內清楚指出世人皆犯了罪(3:9至18)。世人的言行均達不到神的標準,因此被神定罪。 約翰壹書第一章告訴我們,世人都是說謊的(1:6);雅各書則告訴我們人皆是存偏心待人的(2:4);保羅於哥林多前書第三章裡,讓我們知道何謂屬肉體(3:1至4);於加拉太書內則告知信徒各項的罪行(5:19至21)。 2) 個人罪惡的特徵 普及性 除了嬰孩外,所有人皆犯了罪,我們於許多事上都有過失,這是雅各清楚指出的(3:2)。保羅也指出猶太人及外邦人均是罪人,犯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 明顯性 世人犯罪的實況是非常明顯的,在人的言行舉止裡皆可發現人的罪行,得罪神,也得罪人,叫神極其不喜悅。 其類別 不合聖經的類別 羅馬天主教把罪分為兩大類: 「輕微的罪」 “Venial Sin”,意即小罪,所以犯罪者很容易就可被赦免其罪,即使不前往辦告解也是可以的。 「致命的罪」 “Mortal Sin”,意即是大罪,乃是致命的,犯罪者要進行「懺悔禮」“Sacrament of Penance”才可把它除掉。這是完全沒有聖經根據的。天主教徒藉著不斷的唸經、自行刑罰、禁食、朝聖及向神父作「告解」,視這為懺悔的方法。 合乎聖經的類別 輕重之分 彼拉多把主耶穌交給羅馬兵丁責打及欺凌(約19:1至3),以殘暴的手法來對待神的兒子,這實在是罪大惡極,但與該亞法對比,主耶穌卻視該亞法,把神的兒子交給外邦人彼拉多,所犯的罪更大(約19:11)。 是否故意 故意犯罪
Author: Kenneth Thumb 譚約珥
10罪的歸算
亞當夏娃犯罪對其後人有甚麼影響呢? 若人要為到始祖的罪過負責,你認為合理嗎? 1) 神學定義 英文「歸算」 “Imputation”的字眼,源自拉丁文 “Imputare”,可解作「計算」 “to reckon”或「歸在某人的帳目上」 “to charge to one’s account”。神學家把它應用在罪惡的觀念上。有關這個真理的主要經文為羅馬書5:12,論到罪乃是由亞當進入世界,但神學對這處的經文,均有不同的見解。 2) 不同學派 伯拉糾派 “Pelagian Theory” 始創人為英國僧人伯拉糾“Pelagius”,於主後409年倡導這學說。其學說乃是這樣:亞當的罪只禍害自己,卻沒有影響其子孫,把罪遺傳給他們。罪是屬個人的,意即自己犯的惡才屬罪惡,並且人是可藉著遵守律法而得救的。死亡乃是人生極限的終結,這與罪惡無關。這種學說於主後418年在迦太基會議裡被裁定為異端,隨後被「蘇仙尼派」“Socinianism”及「單神論」,即「神位一體論」“Unitarianism”所接受。 亞米紐論“Arminian Theory” 亞米紐“Arminius”是荷蘭的神學家(主後1560至1609年),他認為罪乃是世人於世上所遭不幸的事,這完全與亞當所犯的罪沒有關係;故此,有人稱之為半伯拉糾論。希臘東正教、循道宗及接受亞米紐主張的教會乃是接受這種學說的教派。 半遺傳論 “Mediate Imputation Theory” 這種學說由法國修模大學“Saumur”神學教授巴斯“Placeus”提倡,而這論理卻在主後1644年於法國砂蘭吞“Charenton”之改革教會大會內被判為異端。巴斯認為人是分為三個部分的:靈、魂、體。他相信神在人類出生時,每次創造個別的靈;故此,人的靈是潔淨的,沒有絲毫的沾污,後來才被肉體所敗壞。基本來說,人是沒有原罪的,卻只有敗壞的肉身,這就算為神咒詛亞當子孫的「原罪」,因此有人稱之為「間接歸罪論」。簡單來說,魂、靈與肉身結合時,三者才被圈在罪裡。 直接遺傳論 “Realistic View” 這種理論乃由伯拉糾的對頭人奧古斯丁所首創,因此有人稱之為「奧古斯丁論」“Augustine View”。他的理論為大多數改革家所接受。浸信會神學家史特朗“A. H.
9罪的遺傳
你認為人有原罪嗎? 甚麼是原罪? 你認為人是完全敗壞的麼? 1) 神學的定義 某些神學家稱之為「遺傳的罪惡」 “Inherited Sin”,意即人的罪惡狀態 “Sinful State” 是從父母及先祖而來,其源頭可追溯自始祖亞當及夏娃。 有些 學者稱之為「罪性」“Sin Nature”,其焦點放在罪惡的身上,意即它把全人類的本質敗壞。罪的本質與罪的果子皆有不同之處,前者是其根源,後者卻是其實際的犯罪行為。 有人稱這為「原罪」“Original Sin”,他們持這種見解,是基於亞當最先犯罪,敗壞其生命,藉著生命的傳遞,把敗壞的本性傳送給全人類。 2) 聖經的支持 保羅稱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心中所喜好的去行者為「可怒之子」(弗2:3),招惹神的忿怒。大衛在詩篇五十一篇內,提到他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母腹內的時候已有了罪。可見罪惡不是源自後天,乃是源自先天的。 聖經多處論到全人類皆是敗壞及不潔的,被其罪惡的本質所污染。其中可分為三點: 世人的心思已被敗壞(林後4:4;羅1:28;弗4:18)。 由於世人的罪性,使他們的情感也出現問題(羅1:21;1:24;1:26;多1:15)。 由於被罪惡所捆綁,世人被迫站在一個與神對立的地位上(羅6:20;7:20)。 3) 相關的真理 完全的敗壞 基本的定義 「完全的敗壞」 “Total Depravity”,意即人的天性是完全敗壞的。「邪僻」(原文編號96) “adokimos”,其原意是「經不起測試」 “not standing the test”(羅1:28)。藉此讓我們明白何謂「完全敗壞」,意即人通不過討神喜悅的測試,說明他在神面前是一無是處的。
8基督與罪
在四福音內主耶穌視甚麼為罪惡呢? 耶穌基督有沒有向人介紹有關罪惡的源頭呢? 究竟在主的言論中,有否提及有關罪的普及性? 耶穌基督在世上發表了許多言論,其中有不少是與罪有關的。神差派其獨生子到世上來,為要向世人作出啟示,叫人知道及認識其罪惡之大,無法自救,唯有單單接受基督在十架上的犧牲才可蒙救贖。 1) 特殊的罪 褻瀆聖物(可11:15至18) 主耶穌潔淨聖殿,把販賣牛羊鴿子及兌換銀錢的人趕出聖殿,指責他們把神的殿當作賊窩,犯了褻瀆聖物的罪。聖殿是為分別為聖的地方,乃是子民敬拜事奉的地方,商人卻以這處為謀利之處,不尊重代表神的所在地。 有些人在禮拜堂胡言亂語,講東講西;有些在聚會不打緊,東張西望,與人聊天談心,不尊重分別為聖歸神的地方。 假冒為善(太23:1至36) 主耶穌曾嚴責撒都該人、文士及法利賽人,指他們假冒為善,他們的罪行有以下幾方面: 他們教導別人,卻沒有遵守其教訓(太23:1至4)。 他們以行動高舉自己,期望獲取人家的稱許(太23:5至12)。 這些所謂宗教領袖,試圖把指著聖殿與指著聖殿的金子起誓作比較及分別,為要背棄所起的誓(太23:16至22)。 雖然他們遵行十一奉獻,卻不行公義、憐憫及信實(太23:23)。 表面來看,他們乃是正人君子,但實際上他們卻是假冒為善的人(太23:25)。 貪心(路12:15) 主耶穌藉著一個喻道故事教導人,以「無知財主」的比喻,提醒人切勿貪心,因為人的生命不在乎家道豐富。 錢財不是罪惡,貪財才是萬惡之根,這正是使徒保羅教導提摩太的真理(提前6:10)。 褻瀆(太12:22至37) 法利賽人認為主耶穌以撒但的力量來施行神蹟,這乃是莫大的褻瀆。 現今不少人扭曲耶穌基督的一生,不但把衪視作常人,還說衪與婦人有染,某些人則斷定衪為同性戀者,這皆是褻瀆神的罪。 觸犯律法(太15:3至6) 為了逃避照顧父母的責任,文士竟以詭詐取巧;先把金錢獻上,但最終這些金錢是歸還他們的。他們以此來推卸供養父母的責任,違反了不孝敬父母的律法。 十誡之一,就是要求屬神的子民孝敬父母,這是神的旨意。 驕傲(太20:20至28;路7:14)
7罪的後果
始祖亞當夏娃犯罪後與神的關係有甚麼改變? 人類犯罪後於個人方面有何影響呢? 世人犯罪後對別人有甚麼影響呢? 1) 與真神關係的影響 叫神極不喜悅 始祖的犯罪 參照創世記3:8,深信始祖亞當及夏娃本來與神的關係是十分密切的,神人同在樂園內享受緊密的交往,但基於人類犯罪的緣故,他們便失去這種寶貴的福分,不單如此,罪叫神極不喜悅。 恨惡以色列 分別在何西阿書9:15及耶利米書12:8內,作者語氣十分重的描寫神對以色列人的反感,尤其在何西阿書裡,神不單憎惡他們,更不再憐愛衪的選民;可見百姓犯罪的情況實在是極其嚴重,否則神絕對不會那麼說話。神起初本是愛他們的,但後來卻改變衪的決定,於揀選百姓後便後悔,這並不是神出爾反爾,乃是基於衪恨惡罪惡的本性,衪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才有這樣的表現。 恨惡邪惡者 基於人的罪 神清楚明說衪厭惡邪惡(詩5:5;11:5;箴6:16至17),由於這些犯罪者討厭及恨惡神,加上他們所犯的罪,所以才遭神的厭惡(出20:5;申7:10;詩18:40;69:4;箴29:10)。 恨惡人的惡 正義的憤慨 在舊約裡很少論及神恨惡惡人,卻常常提到因他們的惡而忿怒。我們不應視神的忿怒如同人不受控制的烈怒。神向惡人顯出衪的怒氣,乃是衪正義的憤慨而已。 舊約的詞彙 於舊約內有幾個字眼是用來描述神的怒氣的: 第一個字眼,其原意就是「噴出」“to snort”,以這詞彙來形容神的怒氣,十分圖象化。有一百八十次的名詞是與神的怒氣有關的。經文可參考出埃及記32:10至11,士師記2:14,耶利米書10:24及詩篇30:5。 第二及第三個字眼(charah and yacham),根據其希伯來文的字根,乃是與「熱力」有關。可見神所發的怒氣是烈怒,經文可參考詩篇106:40及耶利米書4:4。 新約的詞彙 羅馬書及歌羅西書分別說:犯罪者是與神為敵的(羅8:7;西1:21)。雅各亦清楚明說:「與世俗為友,就是與神為敵。」(4:4) 雖然貪愛世界者,就是與神為敵,但神愛世上所有的人,包括犯罪得罪衪的人,並且藉著衪的兒子耶穌基督成為罪人的挽回祭(羅5:8至10),以實際行動來證明衪是深愛衪的仇敵的。
6罪的源頭
按你個人的見解,你認為現代人或是古人比較邪惡呢? 世人視甚麼為罪惡呢?他們認為人為何會犯罪呢? 1) 世人的觀念 動物的本質 “Animal Nature” 源自進化論 某些學者認為世人是從進化而來的;故此,推斷人類擁有禽獸的本性是必然的。由於世人仍在進化中,因為現今的人類比古人較為善良,即少一點罪惡。這種理論於十九世紀末期及二十世紀初流行,而當時的傳統神學思想則被重組中,使人家重新思想有關創造及犯罪的教訓,並且那時於神學圈子中,極其流行摩西五經文學上的批判“The Documentary Hypothesis”,意即摩西五經乃是出自多人的手筆,對正統的信仰有很大的沖擊。此外,自達爾文於一八五九年出版其理論後,他的信念不單止影響生物學的圈子,也受到廣泛的接納。接納以上理論的人士,斷定世上的宗教均經過很長時間的演變,而希伯來人的信仰也不例外,乃是由進化而來的宗教概念。 基本的理論 有學者費迪拿“Otto Pfleiderer”試圖追溯罪惡的源頭,相信這種沖動乃是源自人類初期的歷史。他認為所有活物及人類皆有滿足自己慾念的傾向,這是完全沒有絲毫邪惡或罪過的。當人類開始有法律的意識後,這種天性並沒有消失,反而變成矛盾。隨後人類發展到一地部,就是有足夠的自由意志能力來控制它,不再受著動物慾念的捆綁。 有限的焦慮 “Anxiety of Finiteness” “Reinhold Niebuhr”看見世人被困於有限中,但另一方面卻擁有其自由。他隨從“Albrecht Ritschl”的思路,藉著觀察及研究,認為世人所身處的困局,乃是所有宗教試圖解決的。這種矛盾的感覺並不是罪過,而犯罪的場合才是罪惡的。其場合不一定導致犯罪,但通常卻生出罪來。這位學者相信人的有限生發出沒有安全感來,所面對的困難成為他的威脅。這樣世人通常有兩種的反應:第一種反應,藉著行動叫他獲取更大的權力,使勝過其限制。第二種反應,藉著理智勝過其沒有安全感。雖然人類智力有限,但這種驕橫的心態,卻叫他忘記其掣肘,以理 智來得著不適切的權力,使萬物失去和諧。 存在的疏離 “Existential Estrangement” 田立克“Paul Tillich”塑造一個觀念,差不多完全建基於存在主義的基礎上。他觀察到世上的傳說均認為人應為其墮落而負責,包括創世記的記載在內,也是基於次人類及超人類的影響,讓人作出決定的。這位新派神學家對創世記第三章有別的見解,他不接受其字面上的意思。田立克相信人的存在,就是處於疏離的狀態中,在許多情況下,這就等同基督教傳統所說的罪。但他卻不接受疏離就是罪的講法,因為罪是離開他所屬者的行動。如果疏離就是使人離開應屬本位的情況,而罪惡乃是使人疏離的行動,即是人有意識的舉動,那麼便有必要來分辨人的本質“essence”,或其受造及存在的目的。究竟人的地位是基於原先他應是怎樣的,還是現今所得的經驗呢?存同及疏離可算是一致的。 經濟的掙扎 “Economic Struggle” 解放神學 “Lib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