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蒙神揀選? 是不是神預先知道某些人會相信衪,所以就揀選他們成為衪的子民呢? 神的揀選與「宿命論」有何分別? 神揀選人歸向衪的過程,有沒有干涉人的自由? 1) 主要的學派 具遠見的揀選“Foresight Election” 某些神學家接受這種講法,意即神預先知道誰會認罪悔改歸向基督,於是便揀選他們。換句話說,這樣的揀選是有附帶條件的,如果人不肯接受救恩,神就不會揀選他們。此外,這種講法,推斷人是作主動的,不是至高的神。如此的理論及推斷,是沒有聖經的根據及不合理的。 組織性的揀選“Corporate Election” 著名新正統派的神學家巴特“Karl Barth”也是接受這種講法的。他主張揀選是以基督為主的,然後才到群體性的揀選,最後才是個別的揀選。由於這種學說,有些人指控巴特為「普救論」“Universalism”的倡導者。 接受類似講法的福音派學者,或許也受到巴特的影響。他們相信神首先在基督裡揀選了一個群體,就是教會,隨後個別以信心接受才成為這個群體的一分子。 個別性的揀選“Individual, Pretemporal Election” 根據某些神學家,認為這乃是神永恆的工作,神按照自己的主權,作衪所喜悅的,揀選一些人得著祂特殊的恩典及救贖,而完全不是基於這些人的先決條件。 這樣的見解,說明神的救恩是沒有附帶條件,乃是在創世之前所決定,並且全是出自神的恩典。 2) 有關的詞彙 揀選“Election” 神的揀選強調衪自由的選擇,藉此使人得著拯救。在聖經內,我們明顯看見神自由的作決定,完全沒有受到任何限制來揀選人(林前1:27至28;弗1:4)。此外,又看見神揀選個別的人(帖後2:13);讓我們看見神的揀選是沒有條件及屬於個別性的。 在時間方面,神於創立世界之前就揀選得救的人(弗1:4),如此作是有神特別的用意,乃是讓屬祂的人活出聖潔(西3:12;彼後1:10)。 預定“Predestination”(“proorizo”) 在原文裡,這個詞彙乃是「預先定下劃分出來」“mark off
Author: Kenneth Thumb 譚約珥
5救贖論的進程(一)
聖徒蒙神救贖的過程是怎樣的呢? 甚麼是神的呼召? 1) 揀選 聖經清楚表明神要拯救某些人,這乃是出於祂至高無上的旨意(可13:27;路18:7;徒13:8;羅9:11至16;弗1:4,5,9,11;西3:12;帖後2:13)。 神揀選這些人,背後有祂特殊的心意(羅8:27至30;彼前1:1,2;創18:19;出2:25;詩1:6;何13:5;鴻1:7;摩3:2;太7:23;羅7:15;林前8:3;加4:9;帖5:12,13;羅11:2;彼前1:20;弗1:4;羅8:28至30)。 神的揀選出自神的恩典,與人的行為完全沒有關係(弗1:5至8;2:8;提後1:9)。 父神已把某些特選的人,賜給衪兒子作為產業(約6:37;17:2,6,9;弗1:14;彼前2:9)。 基督徒得以與基督聯合,乃是出自神旨意(約6:44;10:26;林前1:30)。 唯有那些被記在生命冊上的人,才可蒙拯救(腓4:3;啟20:15;21:27)。 藉著神僕宣講真理,蒙揀選的人便附從主的用人,藉此歸向基督(徒17:4;18:9,10)。 這群特選的人必須接受從神而來的呼召(羅8:28,30;9:23,24;11:29;林前1:24至29;加1:15,16)。 這些人蒙神拯救,不是出於人意,乃是出自神的旨意(約1:13;約壹4:10;雅1:18)。 罪人可以悔改,乃是出於神的恩典(徒5:31;11:18;提後2:25;詩51:10)。 信徒得以成為聖潔,在行事為人上有善行,也是出自神的恩典(弗1:4;2:9;彼前1:2)。 2) 呼召 神的呼召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為眾人而設的,第二類則特為選民而設的。 呼召的類別 普及的呼召 神可以通過一些方法,如話語、聖靈等來發表衪的呼召。 特別的呼召 特別的呼召是專為信徒而設的,這種呼召是有效的,在本質上也是特殊的。簡單而言,神呼召人歸向衪,一定是大有功效的,絕對不會失敗。 有關的疑難 反對者的見解 有人認為神的普及的呼召是欠缺誠意的,他們持以下的兩個主要見解: 罪人沒法去順從神的呼召。
3蒙救贖的果效
何謂「因信稱義」? 律法與救贖有何關係呢? 成為神的後嗣有甚麼意義? 1) 被神稱為義“Justification” 稱義的定義 在希伯來文及希臘文裡,「稱義」皆有一個共同的意思,指到宣佈一個和好的判決,意即宣告人為義。這個概念是被宣告為義,而不是成為義。雖然其字眼只是帶出宣告為義,而不是成為義,但參照聖經的一貫意思,神不單稱罪人為義,並且祂使我們成為義,以致罪人可蒙恩得拯救。 稱義的難題 面對有罪的人,神可有三個不同的處理方法: 神定罪人有罪。 神作出妥協,放下自己義的標準來收納如此樣子的罪人。 神可以使他們成為義人。 若神是行使第三個方法時,那麼人之所以被稱為義,不是抽象的概念,乃是神實際的叫人成為義。 稱義的方法 神使罪人成為義,乃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其中包括以下五個非常基本的步驟: 稱義的計劃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羅3:21),讓我們知道人不是靠行為來稱義(徒13:39),在神的計劃裡已定下罪人可怎樣被稱為義的計劃。 稱義的條件 罪人可被怎樣稱為義?方法十分簡單,就是以信心接受耶穌基督所成就的救法(羅3:22)。神已將救贖的方法向世人顯示,人沒法靠自己來討神的喜悅,進而得到神的稱許。得救之法不是以行為來換取的,乃是以信心來接受神的禮物,因而被神稱義。 稱義的代價 耶穌基督以流血捨身為救贖罪人及稱人為義之代價,如果沒有基督的犧牲,人根本沒法可救(羅3:24至25)。 稱義的地位 當罪人願意接受基督為救主時,他便被放置在基督裡,如此就叫這人得著稱義,站在被稱為義的地位上(羅8:1)。 稱義的宣告 藉著耶穌基督在我們裡面的義,不但滿足神自己公義的要求,也叫神宣告我們為義(羅3:26)。神所視為義的,沒有人可以挑戰,也沒有人可以不接受(羅8:31至34)。 稱義的證明
2救贖論的導論
在新約聖經內,有甚麼詞彙或觀念是與「救贖」有關呢? 耶穌基督的救贖工作包括甚麼範圍? 耶穌基督的救贖與時間有何關連呢? 1) 救贖的種類 肉身的救贖 這是指質方面或外在方面的救助,比如從仇敵的手中脫險(路1:67至75;16:14;撒下22),戰勝仇敵(撒上11:13),脫離死亡(創50:20;太8:25;拿2:10),得蒙保守(出14:30),疾病痊癒(詩42:11;67:2),歸回故土(詩56:6)等,這乃是舊約裡有關拯救的類別及意義。 靈性的救贖 神的救贖乃是包括靈性方面的,意即神將人從罪惡黑暗的權勢中救拔出來,讓我們可進入祂愛子光明的國度裡(西1:13;彼前2:9;太1:21)。 2) 有關的詞彙 替代“Substitution” 拉丁文的字義 耶穌基督的死含有替代的成分,簡單來說,衪替代罪人受刑罰,為罪人的罪死在十架上。「代替」“Vicarious”的拉丁文,含有「取代別人」“One in place of another” 的意味,那麼基督的死就成為人的「替身」“Substitute”,最終被定罪及受刑(林後5:21;彼前2:24;來9:28;賽53:4至6)。 原文的前置詞 有兩個希臘的前置詞“preposition”是用來強調基督死亡代贖的本質的:第一個與「為」有關,意即基督為罪人死(太20:28;可10:45);第二個則含有「取代」的意思(加3:13;提前2:6;林後5:21;彼前3:18)。 神公義的要求 藉著基督替代罪人死,叫神公義的要求得著滿足。祂對付世人犯罪的問題,成為解決罪惡的替身。 救贖“Redemption” 希臘文有三個主要的字眼是與「救贖」有關的,分別是: 第一個“agorazo”可解作「在市場上的購買」。許多時候,這個詞彙與販賣奴隸有關。而這個字則用來描述信徒怎樣從罪惡的市場被買贖出來,藉此得著釋放及自由。基督徒得著罪的釋放及赦罪的自由,乃是根據基督的死(林前6:20;7:23;啟5:9;14:3;14:4)。 第二個詞彙“exagorazo”,直接指出通過基督的死,救贖信徒脫離律法的捆綁及咒詛,而律法卻只是定人有罪卻沒有拯救的。信徒不單在市場上被買贖,並且可完全離開奴隸的市場。耶穌基督救人脫離律法的捆綁及咒詛,使人得著自由(加3:12;4:5)。 第三個詞彙“lutroo”,意即「以付上代價來得著釋放」。以金錢作為贖金,藉此換取自由;乃是這字眼的意思(路24:21)。信徒被基督的寶血所買贖,成為神所珍貴的(彼前1:18;多2:14)。
1救贖論的派別
甚麼是「贖價」? 耶穌基督為誰付上「贖價」呢? 1) 「贖價論」“Ransom Theory or Ransom to Satan Theory” 創始人 這個見解是由教父俄利根“Origen”(主後185-254年)所始創的,古教父奧古斯丁也接受這種講法。由於初期教會不少教父也接受這學說,所以有學者稱這為「教父論」“Patristic Theory”。 其理論 俄利根認為魔鬼於爭戰中把人擄掠作戰利品,罪人便成為撒但的俘虜,必須向牠付上贖價。 其錯謬 雖然聖經沒有明說贖價是交給誰,但這說法是極不合理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始祖犯罪乃是直接的得罪神,意即達不到神聖潔的要求,惹動衪的怒氣,而不是叫魔鬼生氣。 魔鬼乃是被造之物,沒有權力來釋放罪人,唯有神才擁有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力。 若基督的犧牲及救贖便叫撒但直接受惠,這樣未免把惡者抬舉得太高了。參照聖經的亮光,十字架乃是對魔鬼所施與的一種審判,而不是代贖。 2) 「重述要點論」 “Recapitulation Theory” 創始人 發明這學說的人是古教父愛任紐“Irenaenus”(主後130-202年),他是里昂 “Lyons”的主教。 其理論 愛任紐推斷耶穌基督於世上生活時,如同亞當一樣,經歷他全世上各種不同的階段,包括面對犯罪的經歷,唯一不同的是基督沒有犯罪。
12信徒的罪
罪人認罪悔改歸向基督後,便成為神的兒女,信主後應否仍守律法呢? 誰是基督徒的仇敵呢? 信徒犯罪後有甚麼損失? 經常犯罪沒有悔意的基督徒有甚麼惡果呢? 1) 信徒的標準 不合聖經的講法 「錯誤完全」的學說 “False Perfectionism” 這派人士認為基督徒不會再犯罪,因為他們已脫離了犯罪的律。另一種變易的講法認為信徒的罪性並沒有根絕,乃是指他們可在某段時間內完全不犯罪。 這些均是違背真理的見解,因為這均不是源自聖經的理論。聖經所談及的「完全」,乃是指到信徒的「成熟」及「成長」等。真正的完全唯有待信徒在復活後,得著榮耀的身體才可實現。 「反律法派」的學說 “Antinomianism” 他們認為基督徒不應再受著律法的捆綁,這種講法可導致放縱情慾。有人以這為基督徒自由的別名,如此作是絕對不合宜的。 基督徒應彼此擔當別人的重擔,活出「基督的律法」來(加6:2)。可見人家強說信徒不應守律法的講法,是違背聖經一貫的教導。不錯,人不靠遵守律法來得救,但沒有人可把神的律法刪除,以自己的見解或標準來取替神話語的權威。 合乎聖經的講法 神既是聖潔的,屬神的兒女應行在光明中,以真理的教導及指標,盡量活出主的聖潔來,竭力進到完全的地步。 2) 信徒的仇敵 世界 撒但為世界的頭目及控制力量的源頭,牠藉著假冒來迷惑眾人。魔鬼利用多種方法叫信徒軟弱跌倒,其中也使用一些黑白不分、模糊不清的東西來對付人,叫人難以面對及回應。 肉體 概念 肉體乃是潛藏於人心中的罪惡之律。有學者視罪性與肉體為同一樣的東西。聖經說,肉體有其工作(加5:19),以慾念為特色(加5:24;約壹2:16),可把信徒捆綁(羅7:25),在它裡面一無是處(羅7:18);藉著與基督聯合,於主所賜的新生命裡顯出肉體的衰壞及無用。 控制 靠著確信舊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架的真理,讓主耶穌在信徒心中居首位,使肉體不可為首。得勝的秘訣不是根絕肉體,乃是順著聖靈而行(加5:16)。 魔鬼 已定的計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