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祖亚当夏娃犯罪后与神的关系有什么改变?
人类犯罪后于个人方面有何影响呢?
世人犯罪后对别人有什么影响呢?
1) 与真神关系的影响
叫神极不喜悦
始祖的犯罪
参照创世记3:8,深信始祖亚当及夏娃本来与神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神人同在乐园内享受紧密的交往,但基于人类犯罪的缘故,他们便失去这种宝贵的福分,不单如此,罪叫神极不喜悦。
恨恶以色列
分别在何西阿书9:15及耶利米书12:8内,作者语气十分重的描写神对以色列人的反感,尤其在何西阿书里,神不单憎恶他们,更不再怜爱衪的选民;可见百姓犯罪的情况实在是极其严重,否则神绝对不会那么说话。神起初本是爱他们的,但后来却改变衪的决定,于拣选百姓后便后悔,这并不是神出尔反尔,乃是基于衪恨恶罪恶的本性,衪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才有这样的表现。
恨恶邪恶者
基于人的罪
神清楚明说衪厌恶邪恶(诗5:5;11:5;箴6:16至17),由于这些犯罪者讨厌及恨恶神,加上他们所犯的罪,所以才遭神的厌恶(出20:5;申7:10;诗18:40;69:4;箴29:10)。
恨恶人的恶
正义的愤慨
在旧约里很少论及神恨恶恶人,却常常提到因他们的恶而忿怒。我们不应视神的忿怒如同人不受控制的烈怒。神向恶人显出衪的怒气,乃是衪正义的愤慨而已。
旧约的词汇
于旧约内有几个字眼是用来描述神的怒气的:
第一个字眼,其原意就是「喷出」to snort,以这词汇来形容神的怒气,十分图象化。有一百八十次的名词是与神的怒气有关的。经文可参考出埃及记32:10至11,士师记2:14,耶利米书10:24及诗篇30:5。
第二及第三个字眼(charah and yacham),根据其希伯来文的字根,乃是与「热力」有关。可见神所发的怒气是烈怒,经文可参考诗篇106:40及耶利米书4:4。
新约的词汇
罗马书及歌罗西书分别说:犯罪者是与神为敌的(罗8:7;西1:21)。雅各亦清楚明说:「与世俗为友,就是与神为敌。」(4:4)
虽然贪爱世界者,就是与神为敌,但神爱世上所有的人,包括犯罪得罪衪的人,并且借着衪的儿子耶稣基督成为罪人的挽回祭(罗5:8至10),以实际行动来证明衪是深爱衪的仇敌的。
生发出罪疚感
罪疚感的定义
许多人受着不必要的罪疚感而困扰,因为他们根本没有作任何错事,却受到良心的指控。
现今我们所谈论的罪疚感,乃是基于违反神对人的期望,导致人产生内疚及指控,此罪疚感非同以上的罪疚感。
罪疚感的成因
坏的观念
有些人把罪看为「坏」与「错」;故此,有学者看罪为本质上的败坏。它是不纯洁、叫人反感及叫神厌恶的,即是好的相反词。但问题是,「坏」均有许多不同的意思,如缺陷、不适当及不足等,那么罪亦可用审美的词汇来形容:它是丑陋、扭曲及损坏的行动,违背了神的心意,远远达不到神所定的标准。
错的观念
另一方面,罪不单含有坏的一面,还有错的一面。前者好像一种疾病,叫健康的人惧怕,使他们远离。后者不单是欠缺完全或完整,乃是道德上的错误,故意违抗神的命令。那么,接受刑罚是理所当然的。前者的观念是以审美的角度来看罪恶,视邪恶为没有和谐、狂暴、丑陋及讨厌的。后者的观念是与律法有关,人应按法律而行,触犯者应受到制裁。
简单来说,罪疚感的产生及形成,是基于人违背神的旨意及标准。神造男造女,期望他们能活出衪的样式,像衪一样完全(太5:48),但人却偏行己路,犯罪得罪他们的创造主。罪恶不但叫宇宙万物失去和谐,也叫神和人交恶,亦使人产生罪疚感;唯有神借着衪爱子的血,才能有效及彻底地把人的罪疚感除掉(创3:8;罗5:6至11;来10:2,19,22)。
招惹神的刑罚
刑罚的本质
犯罪的人乃是罪有应得的,接受神所指定的刑罚,也是合理的。究竟神刑罚人,有何目的呢?是否含有治疗性,为要改正犯罪的人呢?是不是含有预防性,借此警告别人切勿犯罪呢?或是带有报应性,把罪人应有的刑罚加在他身上呢?
真神的报应
世人的见解
普遍现代人对于神报应罪人的讲法十分反感,因为他们视报应为原始及残忍,也是敌对及报仇的象征。
不少世人视神为一位慈父,慈爱的父神是绝不会刑罚人的。难怪世人轻易犯罪,不理会及不惧怕犯罪的后果,因为他们认为神不会惩治人。这思想是极其错误的,完全忽略了神的圣洁及公义。
选民的见解
据学者雷特史密斯 Ryder Smith的见解:「无可怀疑下,于希伯来人的思想里,刑罚乃是含报应性的,使用死刑便足以证明了。」也许有人会质疑这位学者的讲法,觉得这未免太过绝对。但可以肯定的是,死刑对死囚来说,没有复和的作用,因为其结局就是死亡,而死刑才可对别人产生阻吓及警戒的作用。
圣经的见解
旧约的亮光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9:6)某神学家认为基于流人血的缘故,叫犯罪者损害神的形象,那么杀人犯罪换来一死是合理的。
在希伯来文圣经内,有一个词汇及其有关的字眼,出现了约八十次之多,含有报复及报仇的意思。对人来说,报仇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别人对他不义,构成他身心灵受损害,报复能使他获取心理上的满足,让他得着补偿。若以这观念来看神的刑罚,意即神乃是存报仇的心理来刑罚人的话,却是绝对不合适的,因为神刑罚人,乃是为着施行公义。
有关神报应人的记载,布满了在旧约圣经内,在大先知书内也有不少这样的事件(赛1:24;61:2;63:4;耶46:10;结25:14)。此外,在叙述性的记载里,如以洪水毁灭大地及消灭所多玛及蛾摩拉两个罪恶城的事件中,也看见神主动地报应罪人。
不错,在神刑罚人的事件中,我们可看见神如何以刑罚来报应罪人,但不可忽视的,乃是于报应中的功用:
借着报应来警戒别人(申6:12至15;8:11;8:19至20;耶7:12至14;诗95:8至11)。
报应乃是属于一种纪律上的惩治,叫犯罪者知错能改,重投神的怀抱(诗107:10至16)。
在旧约里,或许神的报应亦有洁净其子民的作用,通过施与管教,让子民再一次归向衪(赛10:20至21)。
新约的亮光
唯有属神的人才蒙神的管教,神的报应与衪的慈爱是不可分割的(来12:6)。
神的报应可视为一种因果定律的关系 cause-and-effect relationship,因为犯罪及刑罚是相连的。保罗说:「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顺着情欲撒种的,必从情欲收败坏。」
引致各类死亡
肉体的死亡
犯罪后其中一个恶果,就是肉身的死亡(来9:27),保罗把它与始祖的犯罪扯上关系,以此解释人为何会有肉身上的死亡(罗5:12)。
灵性的死亡
亚当及夏娃犯罪后,被主逐出乐园,因此与神隔绝,表征着完全失去昔日与主紧密交通之意。罪人失去与神相交的权利及福分,不可亲近这位圣洁的主宰,这是灵性的死亡(创3:4至5)。亚当、夏娃偷吃禁果后,没有随即的死亡,因为他们先要进入灵性的死亡;意即无法可坦然无惧的见主,决不可与主再有直接的交往。耶稣基督被钉十架,凡仰望衪的人,接受衪为救主及生命的主之人,便可与神和好,恢复正常的相交(罗5:1;6:4)。
永远的死亡
罪人被扔到永远不灭的火湖里,接受永远的刑罚,使徒约翰称之为「第二次的死」(启20:14),也是保罗所说:」他们要受刑罚,就是永远沉沦,离开主的面和衪权能的荣光。」(帖后1:9)这就是永远的死亡。
2) 对自己个人的影响
被罪捆绑
有神学家认为罪含有捆绑世人的力量,意即犯罪成为一种习惯甚至上瘾,并且罪恶导致别的罪行来。
如该隐,由于神看不中他所献上的祭物,他因而迁怒于亚伯身上,最终决意把兄弟杀死。不但如此,神起来寻索亚伯时,竟斗胆欺骗神,说自己不知兄弟的踪影。可见人若不趁早对付罪,就可引发更多的罪行来(创4:3至12)。
逃避现实
犯罪后叫人不愿意面对现实,人试图借着不同的方法或方式来逃避。人以委婉的说话,避免直接提及有关罪的问题及后果,也不敢直说死的字眼及其实际所引发的问题。
不少人持着「有酒今朝醉」的心态,尽情吃喝玩乐,试图忘记其问题及难处,这不单是一种消极的做法,其实在骨子里是逃避现实的表现。
否认犯罪
亚当犯罪得罪神后,不肯勇敢地承认其过犯,且说:「你所赐给我,与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树上的果子给我,我就吃了。」(创3:12)亚当如此说话,把责任推御在神及女人的身上,好像不是自己的问题一样。妇人却把责任推到蛇的身上,否认自己确实犯了罪。
在始祖犯罪的历史里,我们看见神不但刑罚教唆人犯罪的魔鬼,也惩罚犯罪的人,可见在神的眼中,撒但及始祖皆有罪,理应接受刑罚。
于这事件中,我们看见人的狡辩及作出诸多借口,为要否认神对他们的指控。现今人类犯罪也是如此,不肯勇于承认其过失,反以众多借口及方法来掩饰其罪行。
自我欺骗
人为要使用各种的方法来遮盖其过犯,便借着不同的方式或手段,在人前装模作样,当作没有犯过错一般。他们以为这样的做法可隐瞒事实,也可欺骗别人;其实这是自欺欺人,以为这样可瞒骗人,但却瞒不了神。
人犯罪跌倒后,经常进行自我欺骗,如此作实在是非常愚蠢的。亚当夏娃犯罪后,竟起来逃避神的面,这确实是愚昧的行为,难道他们不知神是无处不在及无所不知的吗?
失去感锐
罪叫人失去敏锐感。假若人不断犯罪的话,罪人便对神的警告及刑罚变得愈来愈麻木,很少会再受着良心的控诉。
保罗论到假先知,指这些人的良心,如同铁烙惯了一般(提前4:2)。有些人因犯罪的缘故,变得思想虚妄,不肯接受圣经的真理(罗1:21)。
自我中心
人类未曾犯罪前,是面对面与主相交的,其生活也是以神为中心的。自亚当夏娃犯罪后,其子孙就变得极其自我中心。
绝多数人是以自己的利益为大前题的,他们先想自己的利益,然后才顾及别人的需要或感受。不论工作、婚姻、前途及家庭,均以自己为出发点,这是人类犯罪后的写照。
没有平安
罪人心中没有平安,就算凭着自己的力量及方法,也无法可获取这种安全感。世人对于某些事物完全没有把握,并且存恐惧的心来面对不同的问题,这乃是罪的后遗症。
未信主的朋友经常忧虑,失去喜乐,没有平安,这是基于人犯罪的后果,直接祸害人,叫人没有安全感。
3) 对别人关系的影响
与人争斗
人类历史中充满争斗的事例,在每天生活的细节里也可看见由老至少经常争斗的过案(雅4:1至2)。
由于人变成自我中心,专一的寻求自己的喜好,那么与人发生冲突是十分难免的。在现实环境中,于学业、工作或婚姻里,人难免有争斗,这是基于人犯罪后之故。
失去同情
对别人失去同情心,乃是世人犯罪的后果。人与人的关系不单变得疏离,并且变得冰冷,对人失去怜爱的心,只顾自己的事(腓2:3至5)。
由于人变为荒岛,只顾个人的利益及理想,很少思想人家的需要及感受;故此,失去同情心是必然的事。
反对权威
亚当夏娃不肯听从神的吩咐,乃是不肯接受权威的表现。自他们离弃神后,人类变得愈来愈反权威,慢慢演变到一地步,以自己成为权威,并且不接受源自神的权威。
圣经明说同性恋及奸淫为罪,但现今不少人却不肯接受圣经的宣告,反以个人的见解取而代之。
失去爱心
在约翰壹书内,年长的使徒屡次劝勉信徒要彼此相爱,这乃是主明明的吩咐。
人犯罪后,失去爱心,行事为人不是以爱为本,却以自己的利益为大前题;他们专爱自己,不爱他人,这是犯罪的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