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教会的行政

教会是否需要厘定组织及架构呢?请列举一些原因。

浸信会是奉行什么体制的教会?

什么是「会友制」?

「会友制」有什么优点?有什么缺点?

你认为选举制度有没有圣经的根据呢?

在众多宗派或教派中,他们均有不同的组织或架构,借此处理教会的事务及行政,简单来说,他们的行政组织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1) 督制Episcopalian Government

监督制以主教为管理教会的主要人物。天主教的教皇制,是由监督制演变过来的,他们相信教皇的权柄源自使徒彼得。

于第十一世纪时,东欧与西欧教会一分为二,而东方教会则不肯接受罗马教皇的管治权,并且另立教会,俗称东正教。今日的希腊、俄国等地的教会,即属于东正教。

圣公会也是奉行监督制的宗派,由于政治的因素,才从天主教的阵营分裂出来。

制度

这种制度导至严格的阶级制度,在主教之上设有大主教的职位,一部分大主教被封立为枢机主教,而教皇则凌驾于他们之上,拥有信仰、崇拜及行政上的权威。

东正教也设有主教bishop及大主教archbishop,但个别团体则按照国界分别来管理。

英国圣公会内设有两名大主教,其中一位,即坎特勃雷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同时亦被称为全英总主教。由于政治的因素,时至今日,英王英后仍是英国圣公会的元首;此外,国会乃拥有选立大主教的权柄。

在这制度里,他们以不同的按立礼来划分事奉的等级。第一层乃是普通的牧师或祭司,有些教会则把它分为执事及长老。在这层次的神职人员,可讲道及施圣礼。在这层次之上,意即第二层,把特殊的权柄赋给这些主教。

主教乃是维持教会运作的主要成员,甚至有些人认为教会没有主教的话,就没法存在。

奉行监督制的教派相信主教乃拥有超越普通牧师的权柄,这些主教可行使神所赐予的能力;此外,他们就是神的代表,负责监督一些地方教会。

主教拥有其中的一种能力,就是施行按立礼,他们可按立牧师或祭司,借着按手礼把这职分里的特权赐下。此外,主教可随意调配牧师,把人送到不同的教区里。

教派

罗马教天主教、圣公会、循道会及希腊东正教Greek Orthodox Church等,乃是主要奉行监督制的教会。

2) 老制Presbyterian Government

奉行长老制的教会,以长老为管理教会的领袖。虽然长老是由会众选出,但基本上乃是直接向耶稣基督负责的。会众的意见在这类教会内,只属于谘询的性质,最后的决定权则落在长老团的身上。

长老宗的行政架构可分为四个不同的阶层:第一个是「长老堂会」或「议会」(长老团)The Session (Presbyterian) or Consistory (Reformed) ,第二个是「区会」或「长老部」The Presbytery (Presbyterian) or Classis (Reformed),第三个是「大会」或「总会」The Synod (Presbyterian),第四个是「总会」或「总议会」General Assembly (Presbyterian)。

长老制的教会一方面承认个别教会拥有独立的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却要持守教会有形合一的原则及理想。在长老制的「堂会」、「区会」、「大会」及「总会」,彼此不分高低,最大分别是在议决方面的范围而已。

宗派

使用这种行政架构来运作的教会,分别有长老宗及改革宗。

3) 友制Congregational Government

这派相信会友为教会至上决策权的所在,而每个教会均是自立、自养及自治的,他们强调「自治」autonomy及「民主」democracy的行政方式。「自治」的意思,乃是指地方教会拥有独立的决策权,不受外在的势力所支配。行使会友制的教会,他们的行政方式是「民主」的;意即每一个会友皆可参与教会的事宜,绝对没有人是可独揽大权的。

他们从新约圣经内找出根据来支持如此的教会路线(徒1章;6章;13:1至3;15:2至3)。

特色

「权柄」Authority:他们相信管理教会的权柄,乃是落在会众的身上。但实际上,会众没法参与教会一切大小的事情,大多的事务及决策权则落在教牧同工、长执及职员的身上。教会的职员或领袖均是会众所选出来的;故此,他们把决策权交托他们,以同心及信心来支持教会的工作。在重要的事情上,会众就在「月会」、「年会」或「临时会议」里,以投票的方式来表决。

「自治」Autonomy:基本来说,地方教会就是自治的;再没有任何组织或架构凌架于教会之上,影响其自治的特权。比方如「浸联会」或「美南浸信会」等联会的组织,不是为要凌驾于个别浸信教会之上的总会,乃是为要联系个别教会,促进彼此的相交及合作,对外是要推广福音的传播,对内的却是要互相建立。

「责任」Responsibility:接受会友制的教会,认为会众没法参与教会各项的事工,凡事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教会的领袖只是由会众授权,执行教会的行政工作,各人如会友一样,在投票时只可有一票,没有任何的特权。

「相交」Fellowship:神学家巴可夫Berkhof认为行使会友制的教会,无形中否定了基督教会合一的真理,断定这类教会不会与别的教会有任何瓜葛或相交。这个指控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从来没有停止与别的地方教会相交,而这类教会所看重的,乃是各教会享有「自治」的权利。

根据

自治

虽然初期教会使徒及其代表可在不同的地方教会行使其管治权,而地方教会的长老及执事却没有享有这种特权。借得我们留意的是,现今使徒的时代已成过去,取而代之,是个别地方教会所选立的领袖;故此,各地方教会是拥有自治的权利,没有别的教会可干涉或支配其内政的。

会惩

这类的教会相信会众已授权领袖来处理教会纪律及惩治的工作(太18:17;林前5:4;林后2:6至7;帖后3:14至15),而神却没有把这特权交给领袖;故此,以此来支持会友制的理论。

会领

他们断定教会一切的职员或代表,是由全会众选举出来的结果。有人认为「选立」一词(徒14:23),乃是指由会众选举出来,然后由使徒按手的意思(徒1:23,26;6:3,5;13:2,3;15:2,4,22,30)。有些学者反对这种见解,认为初期教会的同工是被领袖「委派」appoint出来,却不是由选举的方式产生的。这个问题最好的解释,就是说「委派」只适用在使徒的时代,现今不宜再使用了。究竟是「选立」或是「委派」?赞成者均坚持己见,绝不让步。撇开成见,客观地思想这个问题,如果使徒不认识所委派事奉的人选,他们怎可作出这重大的决定呢?假若单单是由会众决定,没有使徒所提供的意见及指引,信徒怎能作出这项重要的决定呢?新约圣经没有清楚交待「委派」或「选立」的过程,相信其中使徒及会众也会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借此印证神的心意,拣选合适的工人来担当要职。

有些奉行会众制的教会,从新约圣经内找出证据,证明神没有把施行圣礼的特权只交给一小部分的领袖或指定的阶级组织(太28:19至20;林前1:2,20)。话虽如此,普遍使用会友制的宗派,只把施行主餐及浸礼的权柄交给已按立的传道人负责(牧师)。如此作,乃是为了确保负责人不会轻忽这些礼仪,让有认可资格的牧者来负责。

线

奉行这种路线的教会,接受信徒皆为祭司的真理,意即全教会应总动员事奉,没有人是例外的(彼前2:5,9)。

宗派

主要行使这种行政组织的宗派,分别有浸信会、公理会Congregationalists及大部分的信义宗教会。

4) 无组织Non-government

贵格会及弟兄会认为没有大搅有形教会的需要,他们差不多删除了一切与行政组织有关的事宜。

贵格会强调「内心之光」的学说,意即信徒必按照心中的光照及引导,以致懂得怎样行事。基本来说,会籍是不重要的;故此,他们认为没有需要来厘定入会的细则。虽然贵格会把职责交给地方教会的长老或监督,但教会的决策权则落在众人的身上,他们认为无须使用选票,凭着「内心之光」的指引,众人必定会找到共识,作出合理的决定。

弟兄会差不多把有形的教会剔除,他们相信教会存在地上,只会以无形的姿态出现。教会乃是一切真心信主的人所组成的。弟兄会认为没有必要定下教会的组织,圣灵的指引乃是他们所强调的。

奉行这种路线的教会,认为各人均有讲道、主领聚会及施行圣礼的权柄,所有人在神面前皆是平等的,没有分彼此;但在现实的环境里,这些职责只落在某些弟兄的身上。

宗派

贵格会、弟兄会及小群教会,大多接受以上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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