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世人被定罪(羅3:9至20)

1)「仔細察看」 “Eye”

iEXP 查經法

「我們比他們強麼」,這裡的我們及他們是誰呢(羅3:9)?

為甚麼世上「沒有義人」呢(羅3:10)?

為何律法使人伏在神審判之下呢(羅3:19至20)?

2)「小心解釋」“Expound” (E)

iEXP 查經法

神義的揭示(羅18章)

*福音的真義(羅1:1至17)

*外邦人的罪(羅1:18至32)

*猶太人的罪(羅2:1至3:8)

*世人被定罪(羅3:9至20)

1) 舊約的定案(羅3918

選民不比外邦人強(羅39

神的選民與外邦人

「我們」,即猶太人,「他們」,則是外邦人的意思。這裡有兩個群體,分別是猶太人及外邦人。對猶太人來說,他們故然是得天獨厚的(參考羅3:1至2)。可是,保羅卻說:「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麼.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羅3:9)雖然猶太人貴為神的選民,但猶太人絕對不比外邦人優勝,因為兩者皆伏在罪的權勢下,因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被罪捆綁的罪人。

罪惡在聖經的真義

「罪惡」這字有「未中的」 “missing of the mark” 的意思,其中它有四種的用法:

指一種的「律」或「行動之源」或「內裡產生行動的本質」(羅3:5:13;5:20;6:1至2;7:7)。

一種「支配人的律或能力」(羅6:6)。

「罪身」(羅6:6):有組織的力量。

這種「支配人的能力」有時是被人格化了(羅5:21;6:12,14,7:11,14,17,20,23,25;8:2;林前15:56;來3:13;25;12:4;雅1:15)。

指世上一般的罪惡(罪惡的總稱)。

罪行(太12:31;徒7:60;雅1:15;2:9;4:17;5:15,20;約壹5:16)。

保羅以舊約來引證(羅31018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3:10)「沒有義人」(羅3:10;詩14:1下)。為要向羅馬教會證明全人類皆伏在罪惡的權勢下,使徒保羅便引經據典,他引述詩篇14的話。

「沒有明白的」(羅3:11上;詩14:2中)

「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羅3:11)

「明白」(原文編號4920)

這是希臘文的原文編號;有原文學者認為「明白」是當時希臘人的慣常用語,乃是指一正直、良好者及擁有有關得救道理的智慧(羅3:11上)。

「明白」(原文編號為7919),希伯來文其中一意思,含有在採取行動之前作周詳的考慮(詩14:2中)。參照以上的資料,可以引伸雙重的意義。首先,世人沒有屬靈的竅,意即沒有屬神的智慧,可明白神的救恩。另一方面,人沒有花上功夫,便放棄了去尋索神。

「沒有尋求神的」(羅3:11下;詩14:2下)。雖然按照我們的觀察,世上實在是有人尋找神的,但正如舊約聖經的記載,他們雖是尋索,卻偏離了正路,用錯了方法來認識神,以致詩人有這般主觀的結論。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3:12)

「都是偏離正路」(羅3:12;詩14:2中至3)

其餘的3:10至12的內容,可參考詩53:1下,2至3中。中文聖經把原文的意思翻譯出來(原文編號1578),世人都是偏離了正確的路軌,表明他們是達不到神至高標準的罪人。

「一同變為無用」(羅3:12),在舊約是譯作「一同變為污穢」(詩14:3),意即道德方面是敗壞的(原文編號444);新約的「無用」(原文編號889),是指個性方面的沒有用處,意即人在個人道德方面,對整體來說,是沒有甚麼特殊貢獻的。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3:12;詩14:3):難道世上沒有一個行善的人嗎?世上當然有行善的人,但藉行善以致可達到神的標準者,世上是絕對沒有的!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羅3:13;詩5:9;140:3)

墳墓與死亡是共存的字眼,聖經的作者說罪人的喉嚨好像「敞開的墳墓」,意即他們的言語十分厲害,有力量引進死亡,可見他們言語的殺傷力是何等的大。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羅3:13;詩5:9)

保羅引用詩篇的話,為要證明人的言語是何等詭詐。

「嘴唇有虺蛇的毒氣.」(羅3:13;詩140:3)

藉此看見人的言語非常惡毐,可致人於死地。

「滿口是咒罵苦毒.」(羅3:14;詩10:7)

「咒罵」(原文編號685)

即咒語,咒詛或咒罵。

「苦毒」

原文有三種含意(原文編號4088):極之邪惡,苦根(意即可生出苦果)或苦毒。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羅3:15)「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羅3:16)「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羅3:17)世人十分殘暴,經常流人的血,所走的路,是一條沒有和平、十分血腥的道路(賽59:7至8)。

「他們眼中不怕神。」(羅3:18;詩36:1)

世人可怕的地方是,雖然犯那麼多、那麼大的罪,但竟不怕神的刑罰。

保羅引述舊約聖經,藉詩人圖像化的描繪,有形有體的把人類的罪描繪出來,清楚論到人「犯罪的腳」(羅3:12,15,16),「犯罪的口」(羅3:13,14),「犯罪的眼」(羅3:18),叫人承認自己是被罪惡捆綁的。

2) 保羅的結論(羅31920

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羅3:19至20)

普世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319

猶太人被律法定罪

神的選民不單不能靠行律法得救,反而因不能達到神律法的要求而被定罪。

外邦人被良心定罪

13(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羅2:13至15)

猶太人被神的律法定罪,外邦人也不能逃避神的審判,因為他們也被良心控訴,同樣良心已定了他們有罪。

律法對世人真正的意義(羅320

律法有兩個主要的功用,一是通過律法所定下的標準,揭示人沒有辦法靠己力完全遵行律法(羅3:20;加2:16;3:10至12)。二,律法主要的功用,本是叫人知罪。

3)「盡心行道」“Exercise”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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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勇敢見證」 “Proclaim” (P)

通過操練真理,信徒必然可經歷神。當研經者經歷到神及明白真理後,我們便應效法初期教會的信徒勇敢的向非信徒及信徒作見證。通過口傳的方式,向未認識耶穌基督的朋友見證主是又活又真的神,也以此來建立主內信徒。iEXP查經法的第四步是「勇敢見證」 “Pro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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