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仔細察看」 “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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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豈不是滿有慈愛嗎?為甚麼祂會顯出忿怒來呢(羅1:18)?
何謂「神的永能和神性」(羅1:20)?
為甚麼保羅要把這些罪行列舉出來呢(羅1:21至32)?
2)「小心解釋」“Expoun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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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義的揭示(羅1至8章)
*福音的真義(羅1:1至1:17)
外邦人的罪(羅1:18至32)
18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
19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
20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21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
22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
23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
24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
25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
26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
27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28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29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
30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
31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
32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羅1:18至32)
1) 神的忿怒(羅1:18)
顯明在人類歷史中
昔日的忿怒
由於神的選民多次犯罪得罪至高之主,神的怒氣已經顯在以色列人的歷史中。
現今的忿怒
「顯明」,這個現在時態的動詞,說明神的忿怒現今便出現在世上。再者,神的忿怒是彰顯在審判裡的。簡言之,神的忿怒常與審判連在一起。世人不斷犯罪,沒有悔改的意向,叫神傷心及難過,並且叫主十分之忿怒。為此,犯罪的結果是換來祂的審判。
將來的忿怒
神的怒氣在末後的日子完完全全彰顯出來(帖前1:10;羅2:5;啟6:16至17;19:15)。
真神發怒主要因由
為何神發怒?以下是兩個主要的原因:
人的罪性(羅1:18)
這處說明罪人的天然本性。「不虔」(原文編號763),英王欽定本把它翻作「不敬畏神」 “ungodliness” ,意即不敬虔的意思。「不義」(原文編號93),英王欽定本把它譯作「不公正」 “unrighteousness” 。這個原文詞彙有以下三個不同的意思:一,指審判官者的不正義。二,心靈及行為的不正直。三,不正直的行動,是指人干犯法律或公理的意思。有神學家推斷「不虔」是人對神的不虔誠,而「不義」則是指世人以不法或不正當的手法來對待同伴。可是,亦有聖經學者認為兩組字眼的意思是十分廣泛的,無須把它刻意的分為對神及人的罪行。
人的罪行(羅1:18,19)
在此,使徒保羅列舉出罪人慣常的表現,一是「阻擋真理」,二是不揀選神。前者說明人雖然無法改變真理,但他們卻頑抗神的真理。後者卻顯出人的悖逆,雖然神在人心靈有啟示(羅1:19),並且在大自然中顯明祂就是宇宙萬物的主宰,但世人仍故意不去揀選這位獨一至高之主。
2) 神的事情(羅1:19至20)
保羅在此要講解有關啟示的問題,換句話說,他要向讀者表明這是認識神其中的一些途徑,也是神學家所論及「自然啟示」的學說。「自然啟示」可分為兩個重點,神在兩個重要的領域中,彰顯祂就是至高者:
人心裡的啟示(羅1:19)
神把認識祂的本能或有神存在的意識種植在人心裡,這是造物主在人類身上的設計。
大自然的啟示(羅1:20)
造物主不但在人心中留下的足跡,並且以奇妙的大自然來證實祂的存在。
「神的永能」(原文編號126及1411)
英王欽定本的翻譯(“His eternal power”)與原文的意思十分相近,其原意是有永遠、永恆的權能或能力的意思。「神的永能」是祂不盡的、永遠不變無限的大能。
「神性」(原文編號2305)
在新約聖經裡,這個詞彙只有出現了一次,意即神一切的屬性。在外邦人面前,保羅指出在宇宙萬物中,神顯示祂是恩慈的主宰(徒14:17)。
3) 人的罪惡(羅1:21至32)
即使人知道有神的存在,但他們仍放任的犯罪,絲毫不怕神的審判及刑罰。有見及此,使徒保羅便仔細列出全人類的罪行,並且在稍後向讀者講解罪得赦免及活出基督徒應有樣式的真理。
敬拜偶像的罪(羅1:21至25)
故意拜假神(羅1:21)
世人故意的離棄真神,取而代之,是去敬拜事奉假神。其實在宇宙萬物中,神已表明祂就是至高之主,人本可藉著所造之物,便能知曉;誰知人竟離棄真神,反而去敬拜虛假的偶像!
自以為聰明(羅1:22)
沒有神的啟示,人根本不可能認識祂,但人自以為聰明,為自己增添許多假神。
故意設偶像(羅1:23)
世人可悲之處是:不單不敬拜事奉真神,反而為自己設立偶像,難怪神那麼氣忿!
姦淫無恥的罪(羅1:26至27)
與神作對(參利20:13)
神起初造男造女,為人類設立婚姻的制度,現今世人竟大攪同性戀關係,這明顯是與神作對的行徑。
違反定律
萬物都有它的定理,神造人是有祂的心意,現今世人故意違抗神的定規,這是違反神起初的定律。在古代希臘及羅馬的社會裡,雞姦 “Pederasty” ,意即男性之間的性行為(肛交),乃是被人家廣泛接納的,並且視它較異性戀的愛更超越。
其它各種的罪(羅1:28至32)
28 And even as they did not like to retain God in their knowledge, God gave them over to a reprobate mind, to do those things which are not convenient;
29 Being filled with all (1)unrighteousness, (2)fornication, (3)wickedness, (4)covetousness, (5)maliciousness; (6)full of envy, (7)murder, (8)debate, (9)deceit, (10)malignity; (11)whisperers,
30 (12)Backbiters, (13)haters of God, (14)despiteful, (15)proud, (16)boasters, (17)inventors of evil things, (18)disobedient to parents,
31 (19)Without understanding, (20)covenantbreakers, (21)without natural affection, (22)implacable, (23)unmerciful:
32 Who knowing the judgment of God, that they which commit such things are worthy of death, not only do the same, but have pleasure in them that do them. (Romans 1:28-32 KJV)在英王欽定本有二十三項罪行,而在中文聖經和合本只有二十一項罪行,乃是因為翻譯中文聖經者把「私通」 “fornication” (未婚者之間或與未婚者的性行為)及「罪惡」“wickedness”譯作「邪惡」,把“covenant breakers”及“implacable”譯作「背約的」(羅1:31)。以下所列舉的罪行,乃是根據英王欽定本的翻譯。
「不義」(原文編號93)
原文有三個主要的意義:
指審判官者的不正義。
心靈及行為的不正直。
不正直的行動,是指人干犯法律或公理的意思。
「私通」 “fornication” (KJV) (原文編號4203)
在原文裡,它均有以下幾種不同的意思。
指不正當的性行為,如姦淫、私通、同性戀或與獸有淫行的意思。
在舊約裡,與近親有染,算為姦淫(利18章);在新約時代,主耶穌指那些與離婚者有染,也被視為淫行(可10:11至12)。
「邪惡」(原文編號4189)
含有邪僻、邪惡的意思,比方如腐化墮落的行為、毒心、邪惡的意向及慾念。
「貪婪」(原文編號4124)
即是貪心的意思。
「惡毒」(原文編號2549)
不懷好意的意思。
邪惡的意思,當中人違反法律,也不覺羞恥,這是惡毒者的作為。
含有擾亂之意。
「嫉妒」(原文編號5355)
即是妒忌。
「兇殺」(原文編號5408)
有謀殺或屠殺的意思。
「爭競」(原文編號2054)
含有爭辯、爭論、爭吵或口角的意思。
「詭詐」(原文編號1388)
詭詐或謊言的意思。
「毒恨」(原文編號2550)
敗壞的個性:敗落的心靈及生活。帶著靈巧的敗壞。
「讒毀」(原文編號5588)
(英王欽定本的翻譯是 “whisperers” )含有散播謠言,暗中毀謗人及損壞人家名譽的人。
「背後說人」(原文編號2637)
(英王欽定本是譯作 “backbiters” )原文是指一個毀謗人家或一個說邪惡說話的人。
「怨恨神」(原文編號2319)
(英王欽定本把它譯作 “haters of God” )非常恨惡神,並且含有非常不敬虔及惡毒的意思。
「侮慢人」(原文編號5197)
這是一個無禮的人;由於充滿傲氣,以致在言語充滿侮辱,或在行為上也存著可恥的表現。
「狂傲」(原文編號5244)
自覺比人超然、比人更加出眾。太過自負的高估自己或功勞,並且以藐視的態度對待別人。
「自誇」(原文編號213)
(英王欽定本: “boasters” )一個膚淺的假裝者,或一個自吹自擂者。
「捏造惡事」(原文編號2182及2556)
(英王欽定本: “inventors of evil things” )意即一個惡事的發明者或設法者。
「違背父母」(原文編號545)
(英王欽定本: “disobedient to parents” )含有不受勸告,不聽從,違抗命令及頑梗悖逆的意思。
「無知」(原文編號801)
(英王欽定本: “without understanding” )即沒有智慧,沒有悟性或愚蠢的意思。
「背約」(原文編號802及786)
中文聖經和合本把兩個相近意思的字眼譯作「背約」,其實在原文裡,有兩個不同的字眼。英王欽定則分別譯作「違約者」 “covenant breakers” 及「難和解的」 “implacable” 。
前者的詞彙 “asunthetos”
可以解作沒有信用,或不守盟約者。
後者的詞彙 “aspondos”
其中含有不可被勸服、使他遵守盟約的意思。
「無親情」(原文編號794)
沒有天性的愛,不合群,沒有人性或不可愛的意思。
「不憐憫人」(原文編號415)
沒有憐憫,沒有慈憐的意思。
不敬畏神的罪(羅1:32)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不懼怕刑罰
知道神會刑罰犯罪的人,並且知道犯罪者是該死的,然而沒有懼怕的心。
喜歡人犯罪
這群罪人不單自己犯罪,也喜歡別人犯罪,可見他們存著與神敵對的心。
3)「盡心行道」“Exercise”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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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勇敢見證」 “Proclaim” (P)
通過操練真理,信徒必然可經歷神。當研經者經歷到神及明白真理後,我們便應效法初期教會的信徒勇敢的向非信徒及信徒作見證。通過口傳的方式,向未認識耶穌基督的朋友見證主是又活又真的神,也以此來建立主內信徒。iEXP查經法的第四步是「勇敢見證」 “Pro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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