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太26:47至27:30;可14:43至15:23;路22:47至23:33;約18:2至19:16
1) 君王被捉拿(太26:47至56;可14:43至52;路22:47至53;約18:2至12上)
被捉拿的地點
地點
福音書有不同的記述,路加是說,「到了那地方」(22:39);約翰記載說,「在那裡有一個園子」(18:1);馬太及馬可卻清楚說明,這園子「名叫客西馬尼園」(太26:36;可14:32)。
靈訓
從客西馬尼園的事件中,發現其屬靈的教訓。這園子是主「被賣的地方」(約18:2;羅4:25),成為人類歷史最大的轉捩點,若主不肯順服父神的旨意,不讓自己交在世人的手中,被人釘死在十架上的話,世人絕無法可解決自己的罪行,也無法可得著神所賜豐盛的生命。這是一個「喝苦杯的地方」,主順從父的旨意,把苦杯喝下,使人得著福杯,並且神所賜的福杯,滿溢了主的恩惠(詩23:5)。伊甸園本是神為人所設立的樂園,但竟成了「悖逆的地方」。在歷史中,客西馬尼園留下了一幅美麗的圖畫,因為神的兒子揀選完全順服天上的父神,以致這成了「順服的地方」。
被捉拿的時間
主耶穌何時被人捉拿呢?馬太的記載,是「說話之間」(太26:47);馬可卻更為詳盡,他的記述是「說話之間,忽然」(可14:43);路加福音的記載,卻是「禱告完了…說話之間」(路22:45,47)。「忽然」說出其突發性,似乎是在沒有準備下,捉拿主的人要拘捕主耶穌了。路加福音對主的被捉拿,下了一個極其美好的註腳,「禱告完了」,表示主已作好準備,堅決的遵行父的旨意,面對突如其來的打擊。
捉拿基督的人
賣主的猶大
福音書稱他為門徒(太26:47;可14:43;路22:47),其實他是門徒中的叛徒。他率領人來,自己卻走在前頭(約18:3),因為他認識這地方(約18:2)。約翰稱他為「賣耶穌的猶大」(18:2,5)。為要讓羅馬知道誰是耶穌,猶大便想出一個方法,就是以親嘴作為記號(太26:49,50;可14:44;路22:47)。親嘴是中東人問安及親熱的表現,猶大卻以親嘴,作為賣主的記號。猶大囑咐兵丁要「把祂拿住,牢牢靠靠的帶去」(可14:44)“and lead him away under guard”(NIV)。猶大應知道他的老師是溫文的人,未曾主張過任何激進或暴力的言論,也沒有粗暴地對待過任何人,又怎會反抗呢?真的需要那麼多的兵士把這位拉比押走嗎?看見猶大毫無情分,完全忘卻恩師的恩惠,這真是見利忘義的表現。
其他群眾
在捉拿主的群眾中,有祭司長(路22:52)、守殿官(路22:52)〈聖殿的警察長〉、長老(路22:52)、千夫長(約18:12)〈羅馬兵丁的首領〉、一隊兵(約18:3)〈羅馬一隊軍兵有六百人〉及法利賽人的差役(約18:3,12)。捉拿一個手無寸鐵,也沒有暴力傾向的主耶穌,是否需小題大做?其實在這行動中,反映猶太人宗教領袖及羅馬人志在必得,要把主耶穌捉拿及處決。由此看見世人堅決拒絕主的程度。
被捉拿的基督
在整個過程中,主竟然還稱猶大為「朋友」(太26:50),這是在愛裡的接納,顯示出主的胸襟及饒恕。主耶穌看透猶大的心,知道親嘴是出賣祂的記號,便公開表示猶大就是叛徒(太26:50;路22:48)。被捉拿時,主沒有隱瞞自己的身份。當表明身份時,捉拿主的人竟退後,甚至仆倒在地上,可見主的話滿有能力(約18:4至6)。約翰福音所採用的「跌」字,是一個動詞,可指到「人被強者在戰爭制服」(參考路加21:24),或可用作「向高位者或神明俯伏」的意思(太2:11;啟5:14)。彼得起來反抗,竟把大祭司的僕人馬勒古的右耳砍掉,主卻治好這人的刀傷,免得彼得惹上官非(路22:51)。在這危急、千鈞一發的一刻,主命令門徒收刀入鞘,任由人捉拿祂,因為這絕對不是動武或可以武力解決事情的時刻(太26:51至52)。主宣稱這事必然成就,因為在舊約裡早已預言了(太26:54,56;可14:49;參考以賽亞53:7至9)。從主的請求中,讓門徒自由的離去,看見祂對門徒的愛護(約18:8至9)。「我父所給我的那杯,我豈可不喝呢?」(約18:11)表明主已堅決走上十字架犧牲的道路。主向群眾宣告,昔日他們不捉拿祂,要等待現今的機會,這正是黑暗掌權的時間(路22:53)。若不是父神容許(約19:11),主耶穌絕對不會落在外邦人的手中。
眾門徒的反應
彼得的反應
在逾越節中,以色列人會使用為這節日特備的小刀。相信彼得便以這種小刀傷人。以小刀可砍下別人的身朵,可見彼得出自血氣之勇所帶出驚人的殺傷力。從彼得的反應中,看出他衝動的本質,也顯出他不顧安危,為要護衛老師,這是對主愛的表現。彼得曾聲言,為主甘願捨命,從砍人家的身尕的事件上,表明他曾說的話是出自真心的。眾門徒看見老師既被人拘捕,便起來逃命(太26:56)。
少年的反應
當門徒四散起來逃命之後,有一位少年竟披著一塊麻布來跟隨主,當群眾發現時,便上前去捉拿他,這少年人連披在身上的麻布也不要,赤著身子慌忙的逃跑了(可14:50至52)。「少年」“neaniskos”,大概由二十四至四十歲,是一個精壯的男士。有學者認為這少年人是馬可,他們推斷主及門徒在馬可的住處吃最後的晚飯(可14:14,15;徒12:12),飯後馬可便離席,或許前往就寢。或許有人在睡夢中把他驚醒,告知猶大賣主的惡行,他顧不及穿上衣服,披上一塊麻布(睡覺用的被巾),便趕去看過究竟。若這推斷是屬實的話,這少年是真心跟隨主的,但畢竟人是有軟弱,勝不過突然而來的危難。主耶穌被捉拿,門徒雞飛狗走,為了個人的安全便離棄了跟從多年的老師,讓主孤單一人面對前面極其可怕的逼迫。
2) 被宗教人士審訊
主耶穌被捉拿後,經過六次的審詢,分別由宗教領袖及政治的官員執行,由於猶大人沒有生殺權,所以故意在羅馬官員前,指耶穌基督犯了巔覆叛亂的罪(太27:11),目的要治死祂。
被大祭司亞那審訊(約18:12下至14,19至23)
介紹亞那
亞那及該亞發同時被稱為大祭司(路3:2;約18:13)。亞那是該亞發的岳父,曾在主後6至15年擔任大祭司,於主後15年被羅馬人廢除這職務。雖然被羅馬人廢掉,但仍在猶太人中擁有大權。
介紹該亞法
該亞法是亞那的女婿,他曾發表議論,「一個人替百姓死是有益的」(約18:14)。這不是從神的啟示,乃是合乎常情的推理。
審詢的過程
從亞那的審問中,看見他對主及門徒公開的教訓十分熟識(18:19);並且從主的回答中,顯示大祭司想查問主在暗中的言論(18:20)。
主耶穌的回答
主耶穌表明在猶太人聚會的地方,包括在會堂及聖殿裡公開教訓人,是極其光明正大,並且有見證人可作證的(18:21)。當差役聽見祂的回覆,覺得這是對大祭司亞那極為不敬,故此用手掌攪祂(18:23)。
亞那的反應
經過審查後,亞那沒有任何特別反應,只把主耶穌交在該亞法的手裡,表明亞那從主的身上,找不到控訴祂的地方。在沉默的判決中,好像表明主是清白的。
被大祭司該亞法審訊(太26:57,59至68;可14:53,55至65;路22:54上,63至65;約18:24)
齊集的人
主被押往該亞法處時,仍是被人捆綁著的(約18:12,24)。齊集的人,包括文士、長老、眾祭司長(可14:53;太26:57)及全公會裡的成員(太26:59)。在主的時代,公會乃是猶太人民間的最高法院、宗教及政治的最高決策機構。在羅馬人的統治下,公會是沒有權宣判死刑的。有七十或七十二人。它的成員,分別有平民的代表,意即民間的長老、文士及大祭司等。由大祭司擔任大會的主席。
假見證
祭司長及全公會裡的人尋找假見證(太26:59;可14:55),但所提出的證據彼此不合及犯駁(太26:60;可14:56)。指控主耶穌的人,分別引用主曾發表的言論(太26:61;可14:58),並且故意曲解其中的意思。他們如此作,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剷除主耶穌(太26:59;可14:55)。
要求主表態
大祭司強迫主回答問題,但主起初並沒有作任何的表示(太26:62至63;可14:60至61)。該亞法要求主表態,表明這些指控是否屬實(太26:63);接著再要求祂表示是不是神的兒子(太26:63;可14:61)。最後,主才打破沉默,但沒有回答第一條的問題,卻清楚宣告祂就是神的兒子基督(太26:64;可14:62)。大祭司聽聞時,反應十分激烈,把自己的衣服撕破(太26:65),表明這是僭妄(褻瀆)的話,並且不用再找見證人了(太26:65;可14:63),因為證據確鑿,判定主犯了褻瀆神的罪,並且即時詢問會眾的意見(太26:66;可14:64)。
會眾的回答
會眾異口同聲的回答,耶穌基督是犯了該死的罪(太26:67;可14:64),並且出言侮辱(路22:65);又以行動欺淩主,用唾沫吐在主的臉上(太26:67),以拳頭打祂(太26:67),還用手摑祂(太26:67)。最後,他們以言語譏諷主,說主若是先知,一定可知道他們是誰(太26:68)。
被彼得否認(太26:58,69至75;可14:54,66至72;路22:54上至62;約18:15至18,25至27)
經過亞那及該亞法的審詢後,福音書的作者讓我們的視線轉移到彼得的身上。主耶穌曾多次預告彼得三次的否認祂,現今彼得因人性的軟弱及環境對自己構成的不利,便完完全全跌倒了。
第一次否認主
遠遠的跟隨主
當彼得遠遠的跟隨主,到達大祭司的院子(太26:59;可14:54;路22:54;約18:15),根據約翰福音記載,還有一位門徒與彼得同夥,他是大祭司所認識的(18:15)。
「不承認」
有一位使女,是替大祭司看守門戶的(太26:69;可14:66;路22:56;約18:16至17)。這使女看見彼得坐在火光中,便定睛望著他(路22:56),認出他就是耶穌基督的門徒。彼得的反應是「不承認」(太26:70),假裝不知女子的意思是甚麼(太26:70),並且表示不認識這人“I don’t know Him”(路22:57;NIV)。接著雞便叫了第一遍(可14:68)。
第二次否認主
接著有另外一位使女出來見證,彼得就是其中一位的門徒(太26:71),他立時的反應,是「又不承認」,並且起誓表明絕對不認識這人(太26:72)。
第三次不認主
「過了不多的時間」(太26:73;可14:70),意即「約過了一小時」(路22:59),旁邊站著的人(眾數),便起來指證彼得就是主的門徒(可14:70),提出的證據包括認出他的口音(太26:73),表示他是加利利人(可14:70),還有大祭司的一位僕人,乃是馬勒古的親人(約18:26),親眼目睹彼得客西馬尼園動武,這是極其有力的證據。雖然眾群這樣的作證,彼得竟發咒起誓(太26:74;可14:71),表示絕不認識這人耶穌(約18:27)。正在說話之際,雞便立時叫了第二遍(太26:75;可14:72)。路加福音的記述十分特別,主竟轉過身來望著彼得,彼得想起主先前的預告,便離開那地方痛哭去(路22:61)。
被公會審訊(太27:1;可15:1上;路22:66至71)
審詢的時間
這事件後,主耶穌再次在公會前被猶太人的領袖審問。審詢的時間,在馬太福音的記載,是「到了早晨」(太27:1),馬可福音是「一到早晨」,路加則作「天一亮」,好像說到猶太人是急不及待地要把主審詢。
審詢的人
審詢的人,有祭司長、長老、文士及全公會的人,他們查過究竟,就是這人是否基督(路22:67)?主耶穌表示,若告知祂是基督,他們絕不會相信;若問他們的見解如何,也不會有任何表示(路22:67,68)。最後,主清楚宣示,祂就是坐在神權能右邊的神子(路22:70)。公會的判決,不必再有見證人起來作證了,因為親身聽見主的供詞,判決祂犯了褻瀆神的罪(路22:71)。
猶大的死(太27:3至10)
猶大的懊悔
主耶穌經過第三次審查後,馬太福音便帶出叛徒猶大悲慘的收場。猶大見老師被定罪,便非常後悔(太27:3),把從賣主得來的金錢送回祭司長及長老。並且承認自己是賣了無辜之人的血。猶大為所作的惡而難過、自責,卻沒有正面的處理自己的罪惡,他的後悔並沒有產生動力來到神的寶座前求赦免,這懊悔對猶大來說,是毫無意義的。
耶利米的話
根據馬太的記載,這事是應驗了耶利米的話(27:9至10)。為何預言是記在撒迦利亞書內(11:12至13),馬太卻說這是應驗了耶利米的話呢?第一個解釋,學者認為馬太是想起先知耶利米在耶利米書18:1至4及19:1至3的話。第二個解釋,由於猶太人的先知書是以耶利米為首的;故此,馬太以耶利米書為先知書的總稱。
3) 被政治人士審訊
被彼拉多審訊(太27:2,11至14;可15:1下至5;路23:1至5;約18:28至38)
政治性的罪名
主耶穌是被捆綁後,才被押解前往彼拉多處的(可15:1;路23:1;太27:1)。主被群眾加上許多罪名(太27:13;可15:14)。被指控的罪名,在本質上來說,是政治性的,包括叛亂及政府的罪。猶太人指主誘惑國民,禁止納稅給該撒,自稱為王(路23:2)及煽動百姓(路23:5)。通過以上的指控,暗示祂是以傳道的方式,傳講政治性的道理。
不是屬世的國度
主默然不語,沒有為到群眾的指控作任何的申訴,連巡撫彼拉多也覺希奇(太27:14;可15:5)。似乎連彼拉多也不最明白猶太人控告主耶穌的原因(約18:35)。在此,主耶穌便向這位羅馬的巡撫解釋,祂的國不是屬世的國度,若不然的話,祂的臣僕必會起來替祂爭戰(約18:36至37)。當彼拉多聽見主這樣說話時,便追問下去,想探討祂究竟是不是王。主鄭重的向彼拉多表明,祂就是王,並且宣告在世上主要的任務(約18:37)。
被希律審訊(路23:6至12)
把主交給希律
彼拉多聽見主耶穌是來自加利利時,便找藉口不用插手在猶太人的私事上(路23:5),於是把主交給希律,由管轄加利利的長官全權處理(路23:6至7)。
希律的決定
希律很歡喜見到主耶穌,皆因聽聞有關主的事蹟已久,並想親眼目睹祂施行神蹟(路23:8)。希律以許多話查問主耶穌,但祂卻一言不答(路23:9)。旁邊的祭司長及文士,把握機會來指控祂(路23:10)。因此招至希律及兵丁的藐視主,讓主穿上華美的衣服後,再把祂送返彼拉多處(路23:11)。昔日彼拉多與希律是彼此為仇的,卻因這事成為朋友(路23:12)。
再被彼拉多審訊(太27:15至26;可15:6至15;路23:13至25;約18:39至19:1,4至16上)
兩個選擇
在第二次審訊中,彼拉多給與猶太人兩個選擇。首選,就是把主耶穌鞭打後釋放(路23:16)。次選,按俗例可釋放一犯人(約18:39)。
把主鞭打
為了讓群眾可洩忿及安撫他們的情緒,因此彼拉多下令把主鞭打了(太27:26;可15:15;路23:17;約19:1)。鞭打是十分殘酷的刑罰,在鞭的末端綁上鐵塊,共有九條尾尖,使受刑者皮開肉爛。有學者認為,主受的鞭刑是極刑,乃是四十減去一下(林後11:24;參考申命記25:3)。彼拉多誤以為將主耶穌鞭打後,便可除去猶太人的忿恨。可惜不但不能滿足群體的要求,反而助長猶大人除掉祂的決心。
與這事無關
彼拉多向猶太人表示,從主的言論中找不到甚麼罪狀來(約18:38),並且本來是想釋放主耶穌的;因為按著巡撫的常例,可接受猶太人的要求,釋放當時一個罪犯(太27:15;可15:6)。彼拉多宣稱主為無罪,乃是一個義人(約19:4;太27:24)。他原知道祭司長是基於嫉妒,才把主耶穌解來的(可15:10),因為祂已得著多人的心。因此,多次「勸解」群眾(路23:20),或可譯作「懇求」,提示會眾要釋放這無辜者。他三次表明這人是無罪的(路23:22),並且由於其妻子打發人來,告知她從夢中所得的啟示,提醒丈夫不應管這事。故此,彼拉多公開以洗手說明,他與這事無關(太27:19至24)。
猶太人的反應
猶太人卻不肯讓主耶穌有生機,定意要祂接受死罪,這是拒絕彌賽亞至極點的表現。祭司長挑唆眾人,令群眾寧願釋放強盜巴拉巴,也不肯放過主耶穌(可15:11)。判定祂犯了褻瀆的罪(約19:7),以致要承擔流人血的罪(太27:25),堅決喊著要處決祂(太27:25)。
下令處決主耶穌
由於彼拉多懼怕猶太人的指控,若釋放主耶穌就絕不是該撒的忠臣了(約19:12至13),為了討群眾的喜歡(可15:15);故此,彼拉多釋放巴拉巴這死囚(可15:15;路23:25),卻下令處決無辜的主耶穌(路23:25)。
註
似乎在福音書內,有關主耶穌被鞭打的事件,是記在彼拉多宣佈主的死刑後才發生的。但根據聖經學者的研究,福音書的事件不是按次序列舉出來的。他們以邏輯推理,分析經文後,才發表以上的見解。
君王被戲弄(太27:27至30;可15:20至23;路23:26至33)
主耶穌被羅馬兵丁譏諷,脫了祂的衣服,穿上一件朱紅色的袍子,戴上荊棘編成的冠冕,讓祂手中拿著葦子,象徵君王的身份,士兵跪在主的面前,以言語譏諷祂,還吐唾沫在主的面上,藉此侮辱主,並且以葦子打祂的頭。最後,讓祂穿回自己的衣服,便送祂前往刑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