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君王的童年[1]

[1] 太2:1至23;路2:21至52 1) 施行割禮(路2:21) 主耶穌肉身的雙親嚴格遵行舊約律法的咐吩,當他們的孩子生下來第八天,便完全依據舊約的慣例(創17:12;利12:3)替兒子行割禮;正如加拉太書的記述,主耶穌生在律法之下,成為「律法之子」(4:4)。通過割禮,男孩子以自己的血見證昔日先祖亞伯拉罕與耶和華所立的約,並表示甘心樂意接受立約附帶的條件、義務及權利。猶太人普遍從家族中取名替兒女起名;但約瑟及馬利亞是遵照天使的吩咐稱孩子為耶穌(路1:31;太1:21)。在這事上,看見他們兩人是遵照律法的話,意即先祖的傳統來作為行事為人的準則;並且不是完全死守人的遺傳,也依照神藉天使的吩咐來辦事,這是活潑新鮮的領受。 2) 被獻為祭(路2:22至38;利12:1至8) 出埃及記十三章第二節,清楚吩咐以色列人應把頭生的孩子分別為聖的獻給神。根據利未記的記載,婦人生產男孩後,要視為不潔,並在家中居住三十三天,然後要帶同祭物奉獻給神。依據這段聖經的記載,路加福音2:21與2:22,可能相隔有三十三天之久。 按律法行(路2:22,23,24) 這幾節經文顯示,約瑟及馬利亞遵守主的話,他們乃是聽道行道的人。「上耶路撒冷」(2:22),從這組字句中,看見他們兩人為信仰,實在是付上了代價。由孩子出生到這節經文為止,相距應有四十天,或許他們已返回故鄉拿撒勒(路2:4);從拿撒勒前往耶路撒冷,約有六十二英哩的路程;因遵行律法的要求要往返兩地,顯出兩人為信仰的擺上。即使兩人仍留守在伯利恆,耶路撒冷與主的降生地,也有一段的距離。 獻上禮物(路2:24) 約瑟及馬利亞的獻上,是根據律法上最低的要求。參照利未記12章,奉獻者應獻上一歲的羊羔為燔祭,一隻雛鴿或班鳩為贖罪祭;若是能力不足的話,可以獻兩隻班鳩或兩隻雛鴿,一隻為燔祭,一隻為贖罪祭。兩人按照最低的要求奉獻,表明他們是十分貧困;與此同時,也可證明博士還未到來朝見聖嬰,否則可變賣禮物來獻祭。 遇見西面(路2:25至35) 西面的為人 他是公義、虔誠及有聖靈的人;用現今的術語來說,他是個屬靈人。西面得了聖靈的啟示,意即被神的靈感動後,便作出適切的行動,以致可遇見剛生下來不久的基督;在此看見,神作事是依據祂的話及靈的,兩者是彼此配合的。約瑟及馬利亞依照舊約律法的要求,配合西面在聖靈感動下作的行動,以致西面可在離世前親眼目睹神所立的基督。 西面的稱頌(2:28至32) 西面稱頌神,因為基督及是以色列及外邦人的拯救,現今在有生之年能目睹彌賽亞,已心滿意足。 西面的祝福(2:34至35) 屬神的人為約瑟及馬利亞祝福,求神賜下祂的恩典。 西面的預言(2:34至35) 西面得了啟示,預告孩子長大後,使許多人興起或跌倒,意即當人家接受基督為神所立的彌賽亞時,便與主一同被高舉,若堅拒的話,便落在罪的咒詛中,主耶穌必顯露人心中的隱情,由於人極力反對基督,捏造惡事來毀謗祂,以致為母的,也極其傷痛,心好像被刀刺透一般。 「跌倒」(原文編號4431):垮台或跌倒。 「興起」(原文編號386):含有從座位起來或從死裡復活的意思。 遇見亞拿(路2:36至39) “And there was one … Continue reading 4君王的童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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