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祖亞當夏娃犯罪後與神的關係有甚麼改變?
人類犯罪後於個人方面有何影響呢?
世人犯罪後對別人有甚麼影響呢?
1) 與真神關係的影響
叫神極不喜悅
始祖的犯罪
參照創世記3:8,深信始祖亞當及夏娃本來與神的關係是十分密切的,神人同在樂園內享受緊密的交往,但基於人類犯罪的緣故,他們便失去這種寶貴的福分,不單如此,罪叫神極不喜悅。
恨惡以色列
分別在何西阿書9:15及耶利米書12:8內,作者語氣十分重的描寫神對以色列人的反感,尤其在何西阿書裡,神不單憎惡他們,更不再憐愛衪的選民;可見百姓犯罪的情況實在是極其嚴重,否則神絕對不會那麼說話。神起初本是愛他們的,但後來卻改變衪的決定,於揀選百姓後便後悔,這並不是神出爾反爾,乃是基於衪恨惡罪惡的本性,衪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才有這樣的表現。
恨惡邪惡者
基於人的罪
神清楚明說衪厭惡邪惡(詩5:5;11:5;箴6:16至17),由於這些犯罪者討厭及恨惡神,加上他們所犯的罪,所以才遭神的厭惡(出20:5;申7:10;詩18:40;69:4;箴29:10)。
恨惡人的惡
正義的憤慨
在舊約裡很少論及神恨惡惡人,卻常常提到因他們的惡而忿怒。我們不應視神的忿怒如同人不受控制的烈怒。神向惡人顯出衪的怒氣,乃是衪正義的憤慨而已。
舊約的詞彙
於舊約內有幾個字眼是用來描述神的怒氣的:
第一個字眼,其原意就是「噴出」“to snort”,以這詞彙來形容神的怒氣,十分圖象化。有一百八十次的名詞是與神的怒氣有關的。經文可參考出埃及記32:10至11,士師記2:14,耶利米書10:24及詩篇30:5。
第二及第三個字眼(charah and yacham),根據其希伯來文的字根,乃是與「熱力」有關。可見神所發的怒氣是烈怒,經文可參考詩篇106:40及耶利米書4:4。
新約的詞彙
羅馬書及歌羅西書分別說:犯罪者是與神為敵的(羅8:7;西1:21)。雅各亦清楚明說:「與世俗為友,就是與神為敵。」(4:4)
雖然貪愛世界者,就是與神為敵,但神愛世上所有的人,包括犯罪得罪衪的人,並且藉著衪的兒子耶穌基督成為罪人的挽回祭(羅5:8至10),以實際行動來證明衪是深愛衪的仇敵的。
生發出罪疚感
罪疚感的定義
許多人受著不必要的罪疚感而困擾,因為他們根本沒有作任何錯事,卻受到良心的指控。
現今我們所談論的罪疚感,乃是基於違反神對人的期望,導致人產生內疚及指控,此罪疚感非同以上的罪疚感。
罪疚感的成因
壞的觀念
有些人把罪看為「壞」與「錯」;故此,有學者看罪為本質上的敗壞。它是不純潔、叫人反感及叫神厭惡的,即是好的相反詞。但問題是,「壞」均有許多不同的意思,如缺陷、不適當及不足等,那麼罪亦可用審美的詞彙來形容:它是醜陋、扭曲及損壞的行動,違背了神的心意,遠遠達不到神所定的標準。
錯的觀念
另一方面,罪不單含有壞的一面,還有錯的一面。前者好像一種疾病,叫健康的人懼怕,使他們遠離。後者不單是欠缺完全或完整,乃是道德上的錯誤,故意違抗神的命令。那麼,接受刑罰是理所當然的。前者的觀念是以審美的角度來看罪惡,視邪惡為沒有和諧、狂暴、醜陋及討厭的。後者的觀念是與律法有關,人應按法律而行,觸犯者應受到制裁。
簡單來說,罪疚感的產生及形成,是基於人違背神的旨意及標準。神造男造女,期望他們能活出衪的樣式,像衪一樣完全(太5:48),但人卻偏行己路,犯罪得罪他們的創造主。罪惡不但叫宇宙萬物失去和諧,也叫神和人交惡,亦使人產生罪疚感;唯有神藉著衪愛子的血,才能有效及徹底地把人的罪疚感除掉(創3:8;羅5:6至11;來10:2,19,22)。
招惹神的刑罰
刑罰的本質
犯罪的人乃是罪有應得的,接受神所指定的刑罰,也是合理的。究竟神刑罰人,有何目的呢?是否含有治療性,為要改正犯罪的人呢?是不是含有預防性,藉此警告別人切勿犯罪呢?或是帶有報應性,把罪人應有的刑罰加在他身上呢?
真神的報應
世人的見解
普遍現代人對於神報應罪人的講法十分反感,因為他們視報應為原始及殘忍,也是敵對及報仇的象徵。
不少世人視神為一位慈父,慈愛的父神是絕不會刑罰人的。難怪世人輕易犯罪,不理會及不懼怕犯罪的後果,因為他們認為神不會懲治人。這思想是極其錯誤的,完全忽略了神的聖潔及公義。
選民的見解
據學者雷特史密斯 “Ryder Smith”的見解:「無可懷疑下,於希伯來人的思想裡,刑罰乃是含報應性的,使用死刑便足以證明了。」也許有人會質疑這位學者的講法,覺得這未免太過絕對。但可以肯定的是,死刑對死囚來說,沒有復和的作用,因為其結局就是死亡,而死刑才可對別人產生阻嚇及警戒的作用。
聖經的見解
舊約的亮光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9:6)某神學家認為基於流人血的緣故,叫犯罪者損害神的形象,那麼殺人犯罪換來一死是合理的。
在希伯來文聖經內,有一個詞彙及其有關的字眼,出現了約八十次之多,含有報復及報仇的意思。對人來說,報仇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別人對他不義,構成他身心靈受損害,報復能使他獲取心理上的滿足,讓他得著補償。若以這觀念來看神的刑罰,意即神乃是存報仇的心理來刑罰人的話,卻是絕對不合適的,因為神刑罰人,乃是為著施行公義。
有關神報應人的記載,佈滿了在舊約聖經內,在大先知書內也有不少這樣的事件(賽1:24;61:2;63:4;耶46:10;結25:14)。此外,在敘述性的記載裡,如以洪水毀滅大地及消滅所多瑪及蛾摩拉兩個罪惡城的事件中,也看見神主動地報應罪人。
不錯,在神刑罰人的事件中,我們可看見神如何以刑罰來報應罪人,但不可忽視的,乃是於報應中的功用:
藉著報應來警戒別人(申6:12至15;8:11;8:19至20;耶7:12至14;詩95:8至11)。
報應乃是屬於一種紀律上的懲治,叫犯罪者知錯能改,重投神的懷抱(詩107:10至16)。
在舊約裡,或許神的報應亦有潔淨其子民的作用,通過施與管教,讓子民再一次歸向衪(賽10:20至21)。
新約的亮光
唯有屬神的人才蒙神的管教,神的報應與衪的慈愛是不可分割的(來12:6)。
神的報應可視為一種因果定律的關係 “cause-and-effect relationship”,因為犯罪及刑罰是相連的。保羅說:「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順著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
引致各類死亡
肉體的死亡
犯罪後其中一個惡果,就是肉身的死亡(來9:27),保羅把它與始祖的犯罪扯上關係,以此解釋人為何會有肉身上的死亡(羅5:12)。
靈性的死亡
亞當及夏娃犯罪後,被主逐出樂園,因此與神隔絕,表徵著完全失去昔日與主緊密交通之意。罪人失去與神相交的權利及福分,不可親近這位聖潔的主宰,這是靈性的死亡(創3:4至5)。亞當、夏娃偷吃禁果後,沒有隨即的死亡,因為他們先要進入靈性的死亡;意即無法可坦然無懼的見主,決不可與主再有直接的交往。耶穌基督被釘十架,凡仰望衪的人,接受衪為救主及生命的主之人,便可與神和好,恢復正常的相交(羅5:1;6:4)。
永遠的死亡
罪人被扔到永遠不滅的火湖裡,接受永遠的刑罰,使徒約翰稱之為「第二次的死」(啟20:14),也是保羅所說:「他們要受刑罰,就是永遠沈淪,離開主的面和衪權能的榮光。」(帖後1:9)這就是永遠的死亡。
2) 對自己個人的影響
被罪捆綁
有神學家認為罪含有捆綁世人的力量,意即犯罪成為一種習慣甚至上癮,並且罪惡導致別的罪行來。
如該隱,由於神看不中他所獻上的祭物,他因而遷怒於亞伯身上,最終決意把兄弟殺死。不但如此,神起來尋索亞伯時,竟斗膽欺騙神,說自己不知兄弟的蹤影。可見人若不趁早對付罪,就可引發更多的罪行來(創4:3至12)。
逃避現實
犯罪後叫人不願意面對現實,人試圖藉著不同的方法或方式來逃避。人以委婉的說話,避免直接提及有關罪的問題及後果,也不敢直說死的字眼及其實際所引發的問題。
不少人持著「有酒今朝醉」的心態,盡情吃喝玩樂,試圖忘記其問題及難處,這不單是一種消極的做法,其實在骨子裡是逃避現實的表現。
否認犯罪
亞當犯罪得罪神後,不肯勇敢地承認其過犯,且說:「你所賜給我,與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樹上的果子給我,我就吃了。」(創3:12)亞當如此說話,把責任推御在神及女人的身上,好像不是自己的問題一樣。婦人卻把責任推到蛇的身上,否認自己確實犯了罪。
在始祖犯罪的歷史裡,我們看見神不但刑罰教唆人犯罪的魔鬼,也懲罰犯罪的人,可見在神的眼中,撒但及始祖皆有罪,理應接受刑罰。
於這事件中,我們看見人的狡辯及作出諸多藉口,為要否認神對他們的指控。現今人類犯罪也是如此,不肯勇於承認其過失,反以眾多藉口及方法來掩飾其罪行。
自我欺騙
人為要使用各種的方法來遮蓋其過犯,便藉著不同的方式或手段,在人前裝模作樣,當作沒有犯過錯一般。他們以為這樣的做法可隱瞞事實,也可欺騙別人;其實這是自欺欺人,以為這樣可瞞騙人,但卻瞞不了神。
人犯罪跌倒後,經常進行自我欺騙,如此作實在是非常愚蠢的。亞當夏娃犯罪後,竟起來逃避神的面,這確實是愚昧的行為,難道他們不知神是無處不在及無所不知的嗎?
失去感銳
罪叫人失去敏銳感。假若人不斷犯罪的話,罪人便對神的警告及刑罰變得愈來愈麻木,很少會再受著良心的控訴。
保羅論到假先知,指這些人的良心,如同鐵烙慣了一般(提前4:2)。有些人因犯罪的緣故,變得思想虛妄,不肯接受聖經的真理(羅1:21)。
自我中心
人類未曾犯罪前,是面對面與主相交的,其生活也是以神為中心的。自亞當夏娃犯罪後,其子孫就變得極其自我中心。
絕多數人是以自己的利益為大前題的,他們先想自己的利益,然後才顧及別人的需要或感受。不論工作、婚姻、前途及家庭,均以自己為出發點,這是人類犯罪後的寫照。
沒有平安
罪人心中沒有平安,就算憑著自己的力量及方法,也無法可獲取這種安全感。世人對於某些事物完全沒有把握,並且存恐懼的心來面對不同的問題,這乃是罪的後遺症。
未信主的朋友經常憂慮,失去喜樂,沒有平安,這是基於人犯罪的後果,直接禍害人,叫人沒有安全感。
3) 對別人關係的影響
與人爭鬥
人類歷史中充滿爭鬥的事例,在每天生活的細節裡也可看見由老至少經常爭鬥的過案(雅4:1至2)。
由於人變成自我中心,專一的尋求自己的喜好,那麼與人發生衝突是十分難免的。在現實環境中,於學業、工作或婚姻裡,人難免有爭鬥,這是基於人犯罪後之故。
失去同情
對別人失去同情心,乃是世人犯罪的後果。人與人的關係不單變得疏離,並且變得冰冷,對人失去憐愛的心,只顧自己的事(腓2:3至5)。
由於人變為荒島,只顧個人的利益及理想,很少思想人家的需要及感受;故此,失去同情心是必然的事。
反對權威
亞當夏娃不肯聽從神的吩咐,乃是不肯接受權威的表現。自他們離棄神後,人類變得愈來愈反權威,慢慢演變到一地步,以自己成為權威,並且不接受源自神的權威。
聖經明說同性戀及姦淫為罪,但現今不少人卻不肯接受聖經的宣告,反以個人的見解取而代之。
失去愛心
在約翰壹書內,年長的使徒屢次勸勉信徒要彼此相愛,這乃是主明明的吩咐。
人犯罪後,失去愛心,行事為人不是以愛為本,卻以自己的利益為大前題;他們專愛自己,不愛他人,這是犯罪的後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