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救贖論的進程(二)

甚麼是與基督聯合呢?

何謂重生?

歸正有何意義?

何謂信心?

悔改是甚麼?

1) 與基督聯合“Union with Christ”

聖經的宣告

隱喻的講法

以房屋與根基的聯合為比喻(弗2:20至22;加2:7;彼前2:4,5)。

以夫妻的聯合為比喻(羅7:4;林後12:2;弗5:31,32)。

以枝子與葡萄樹為比喻(約15:1至10;羅11:24)。

以肢體與頭的聯合為比喻(林前6:15,19;12:2;弗1:22,23)。

以人類與亞當的聯合為比喻(羅5:12,21;林前15:22,45,49)。

直接的講法

信徒是藏在基督裡(約14:20;羅6:11;8:1;林後5:17;弗1:4;2:13)。

基督是藏在信徒裡(約14:20;羅8:9,10;加2:20;林前10:16)。

「父」與「子」皆藏在信徒裡(約14:23,10;約壹4:16)。

基督徒可享有生命,是基於與耶穌基督聯合之故,猶如耶穌基督與父神聯合,得著生命一般(約6:53,56,57;林前10:16,17)。

所有的信徒均在耶穌基督裡合而為一(約17:21至23)。

基督徒是有分於神的性情(彼後1:4)。

基督徒與主成為一靈(林前6:17;羅8:26)。

聯合的本質

從反面來說

它絕對不是一種單純的自然聯合,像神與所有人的靈聯合一樣,這正是唯理派人士的主張。

它不是一種實質的聯合,如同神秘主義倡導者的見解。

它也不是像羅馬天主教、信義宗和聖公會高派教會“High Church Episcopalians”所接納的主張,人要藉聖禮來得著聯合。

從正面來說

乃是一種「有機的聯合」,信徒成為基督的肢體。

乃是一種「生命的聯合」,意即基督的生命成為管理我們信徒的原則。

乃是一種「屬靈的聯合」,以聖靈為其源頭及創始者的聯合。

乃是一種「不可分割的聯合」,與基督的應許及恩典一致的聯合,是永不分開的。

乃是一種「不可測透的聯合」,意即它是神秘的,沒有人可完全理解其中的內涵。

聯合的果效

與基督聯合,使信徒成為新造的人,這個改變,稱之為「重生」”regeneration”。

與基督聯合,叫人「歸正」“conversion”,意即使人「悔改」“repentance”及對救主產生「信心」“faith”。

與基督聯合,叫人「稱義」“justification”。

與基督聯合,叫人「成聖」“sanctification”。藉著與主結連,聖徒不可與主分別,這稱為信徒的「堅忍」“persevernace”,意即信徒是永遠得贖,不會從神的恩典墜落的。

與基督聯合,使信徒得著權柄,叫我們可與神相交。

2) 重生“Regeneration”

重生的意思

在中文聖經和合本內,有關「重生」的經文出現在好幾處(多3:5;約3:3),但在原文新約聖經內,「重生」“regeneration”只是出現了兩次(太19:28;多3:5),而約翰福音第三章內的「重生」“anothen”,含有「從上頭而生」,也許包括「再生」“born again”的意思。

簡單扼要來說,「重生」乃是神的作為,藉著歸向耶穌基督,信徒得著從神而來的新生命。

聖經的宣告

重生乃是罪人得蒙救贖不可缺少的改變(約3:7;加6:15;弗2:3)。

重生乃是信徒生命最深處的改變(約3:3;5:21;羅6:13;弗2:1;5:14)。

它是內心世界或是主管意向的改變(太12:33,35;15:19;徒16:14;羅6:17)。

它是心靈上的道德關係的改變(弗2:5;4:23;加1:13)。

它是藉著真理為媒介,叫人改變(雅1:18;彼前1:23;彼後1:4)。

它是眨眼之間的改變,並且它在暗地裡進行,隨後才會察覺其結果(約5:24;3:8;腓2:12,13;彼後1:10)。

它是出自神作主動的改變(約1:13;3:5;弗1:19,20;2:10;彼前1:3)。

它乃是藉著基督與信徒聯合而產生的改變(羅8:2;弗2:10)。

重生的必要

神既是聖潔的,而犯罪的人卻沒法可與祂相交;唯有藉著重生,擁有新生命的人才可與神交往。

「歸正」,乃是罪人對神救恩有所回應的行動,而「重生」則是神的作為,藉著從神而來的改變,信徒得著嶄新的活力及人生的方向。

重生的原因

錯誤的見解

據伯拉糾“Pelagius”的見解,重生純粹是人的舉動,與自我改造沒有分別。這種講法是很有問題的,因為他視重生為道德上的改變,卻不是從神而來超自然的工作。單單於道德或行為上有改變,也沒法可叫人有資格進神的國,唯有真心認罪、悔改、歸向救主的人,才可獲重生。

參照亞米紐斯“Arminius”的見解,人的行動配合真理的影響,叫人得著重生,稱之為「神人協作說」“Synergistic theory”;換句話說,他認為重生是有人的分兒,出自神和人的合作。這種見解也是有問題的,因為罪人根本沒有力量來揀選神或執行真理。

真理的解釋

神按照自己的旨意(雅1:18),藉著聖靈的工作(約3:5),使人歸信主(約1:12),意即接納相信於聖經所啟示的福音(彼前1:23),人便可獲重生(約1:13)。

重生的媒介

錯誤的見解

羅馬天主教、聖公會及信義宗皆主張一件事,重生是以水禮為媒介的。基督徒教會“TheDisciples”及坎伯爾派”A. Campbell”則相信重生是包括浸禮、悔改及信心的。

真理的解釋

聖經明確的指出,重生不是基於人的作為,水禮或浸禮沒法子可使人重生。浸禮只是標記,絕對不是叫人得救的媒介。重生是在先,浸禮是在後。外表的浸禮,絕不可叫人靈魂得贖,重生乃是內心的改變(約3:5;徒2:38;加2:12;多3:5),是在乎人是否真心歸向神(彼前3:21)。

本質的改變

聖潔的本質

重生絕對不是物質化的改變,意即在人的知、情、意內,其功能沒有加增,也沒有減少,但是信徒得著重生後,卻叫人於情感上有一個新的方向。未信主前,雖然人已有愛的能力,但其愛是以自己為大前題及標準的。當人歸向主後,他不再以自己的標準為準則,乃以神的標準為準則。換句話說,重生的人不再以自己的標準來看萬事萬物,卻以神聖潔的標準為依歸了。

即時的本質

重生絕對不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乃是一個即時及突然的改變,這種改變是源自神的工作,與人沒有關係的。

重生的表現

使徒約翰告訴我們,信徒得著新生命後,便會自然地結出屬靈的果子來,比如活出公義(約壹2:29),不會不止息的犯罪(約壹3:9),彼此相愛(約壹4:7)及勝過世俗的邪惡等(約壹5:1,4,18)。

雖然保羅在加拉太書內所講的,不是直接與重生有關,但他卻提到聖靈所結的果子,有好幾方面的特質,如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加5:22);讓我們看見屬主的人,或多或少,也應有以上一些的特質或表現。

實際的應用

人的本質沒法靠教育或社會的改革行動而改變;唯有出自三一真神的工作,才能叫罪人重生,得著新生。

沒有人可預告或控制人的重生,因為這全是神的作為。

重生的祕訣在乎罪人願意承認自己的罪,離棄自我為中心的生活,甘心樂意的悔改,並且歸向救主耶穌基督,這樣便可得著新生。

「得救的信心」“saving faith” 與正確地相信神的本質及作為有關,但單單正 確的信念是不足夠的,罪人要以實際行動來接受救恩,把自己委身給神,這人才可經歷重生。

各人重生得救的經歷有異,但共通點是認罪、悔改及信靠基督為救贖主。

信徒難以確定重生的時間,但可以肯定的,是人開始對屬靈事物的看法有新的見解,於生活上有新的目標或方向,並且得著更大的力量來倚靠神。

重生得救與外在的因素,如行為或儀式完全沒有關連,因為這不是人的作為,乃是出自至高者的工作。

3) 歸正Conversion”

歸正乃是罪人於心智上自願的改變,意即轉離罪惡,然後歸向基督。前者,轉離罪惡,可算是歸正的消極要素,稱之為悔改。後者,歸向基督,乃是屬於積極的要素,稱之為信心。

歸正與重生的分別,根據史特朗博士的見解,視歸正為人的回轉及改變,而在神的眼中,卻視之為重生。

悔改Repentance”

知的要素

罪人之所以會悔改,是基於他深深體會自己的敗壞,知罪乃是悔改必然的要素(羅3:20)。

情的要素

這是感情方面的改變,乃是指人為罪難過憂傷,為其所作所為而後悔(林後7:10)。

意的要素

意即宗旨上的改變,是於內心世界的決定,決意尋找赦罪及潔淨(徒2:38;羅2:4)。

信心Faith”

知的要素

馬馬虎虎或胡胡塗塗的來探索真理,沒法叫人可透徹及正確地明白救恩的真理。若人要信靠基督為救主,必須對聖經所啟示的真理認識清楚。

情的要素

單單頭腦上的知道,卻沒有被救主的愛情所打動的,這樣不會叫人產生信靠主的動力或信心。故此,信心與情感是有關連的。假若人沒有被福音所感動,這人就沒法信主。

意的要素

當人聽到福音的內容,知道神救贖的方法,從中得著感動,但如果沒有以下的兩點,這人仍會停留在救恩的門外,沒法歸向神,得著從神而來的重生。

將所有罪債及污穢的心靈,降服在救主耶穌基督的管治下(太11:28,29;約8:12;14:1;徒16:31)。

接受耶穌基督為自己個人的救主,認定唯有衪就是赦罪及生命之源(約1:12;4:14;6:53;20:31;弗3:17;來11:1;啟3:20)。

4) 稱義Justification”

稱義的定義

稱義乃是神執行司法制度的行動,藉著信徒歸信基督,使他們與主耶穌結連,成為一體,這就成為神稱罪人為義的基礎或根據。神本應定世人的罪,現今卻藉著基督的犧牲,釋放那些歸向耶穌基督的人。聖潔至高的主本是拒絕罪人的,但現今卻收納及恩待罪人,原因非常簡單,乃是祂已宣告罪人為義了。

稱義的證據

在新舊聖經內,分別有多處提及神稱人為義的例證,說明「因信稱義」乃是聖經內一貫的信息(羅1:17;3:24至30;加3:11;弗1:7;來11:4,7;創15:6;賽7:9;28:16;來2:4;詩85:8;加1:16,20)。

稱義的要素

免除懲罰Remission of Punishment”

稱人為義的神釋放那些信靠基督為救主的人,並且宣佈他們為義。如此說,並不是說罪人是清白無辜的,因為這樣就如同說神的判斷與事實不相附。神如此稱人為義,乃是宣佈律法的要求已得著滿足,按照律法他們再不用被定罪了(羅4:5;約3:16;羅5:1)。

罪人如此得著釋放,以神為審判者及執法者來看,可以稱之為赦罪;若視神因人的罪惡而悲傷,並且以恩相待,這可稱為饒恕了(彌7:18;詩103:4)。

在人間法庭裡,被判為有罪的人,是不可被釋放的。對於死囚來說,他們被法庭裁定有罪,並且這人難逃死刑。可是在神的法治裡,基督徒是被神免去刑罰的,被神宣判為無罪(詩34:22;來10:17)。

罪人之可以得著釋放,全賴基督的代贖,為信徒承擔罪的刑罰;此外,藉著與聖徒聯合,這就成為信徒免除刑罰的根據。

恢復愛顧

稱義不單是免刑或釋放,並且它叫信徒可站在一個蒙恩的地位上,叫他們與神和好,並且得著兒子的名分(約1:12;羅5:11;加4:4:弗1:5)。蒙神稱義的人,得著永生,也復得榮耀(羅8:17),證明我們在基督裡再次得著神的愛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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