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是否需要厘定組織及架構呢?請列舉一些原因。
浸信會是奉行甚麼體制的教會?
甚麼是「會友制」?
「會友制」有甚麼優點?有甚麼缺點?
你認為選舉制度有沒有聖經的根據呢?
在眾多宗派或教派中,他們均有不同的組織或架構,藉此處理教會的事務及行政,簡單來說,他們的行政組織可分為以下幾大類:
1) 監督制“Episcopalian Government”
歷史
監督制以主教為管理教會的主要人物。天主教的教皇制,是由監督制演變過來的,他們相信教皇的權柄源自使徒彼得。
於第十一世紀時,東歐與西歐教會一分為二,而東方教會則不肯接受羅馬教皇的管治權,並且另立教會,俗稱東正教。今日的希臘、俄國等地的教會,即屬於東正教。
聖公會也是奉行監督制的宗派,由於政治的因素,才從天主教的陣營分裂出來。
制度
這種制度導至嚴格的階級制度,在主教之上設有大主教的職位,一部分大主教被封立為樞機主教,而教皇則凌駕於他們之上,擁有信仰、崇拜及行政上的權威。
東正教也設有主教“bishop”及大主教“archbishop”,但個別團體則按照國界分別來管理。
英國聖公會內設有兩名大主教,其中一位,即坎特勃雷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同時亦被稱為全英總主教。由於政治的因素,時至今日,英王英后仍是英國聖公會的元首;此外,國會乃擁有選立大主教的權柄。
在這制度裡,他們以不同的按立禮來劃分事奉的等級。第一層乃是普通的牧師或祭司,有些教會則把它分為執事及長老。在這層次的神職人員,可講道及施聖禮。在這層次之上,意即第二層,把特殊的權柄賦給這些主教。
主教乃是維持教會運作的主要成員,甚至有些人認為教會沒有主教的話,就沒法存在。
奉行監督制的教派相信主教乃擁有超越普通牧師的權柄,這些主教可行使神所賜予的能力;此外,他們就是神的代表,負責監督一些地方教會。
主教擁有其中的一種能力,就是施行按立禮,他們可按立牧師或祭司,藉著按手禮把這職分裡的特權賜下。此外,主教可隨意調配牧師,把人送到不同的教區裡。
教派
羅馬教天主教、聖公會、循道會及希臘東正教“Greek Orthodox Church”等,乃是主要奉行監督制的教會。
2) 長老制“Presbyterian Government”
理論
奉行長老制的教會,以長老為管理教會的領袖。雖然長老是由會眾選出,但基本上乃是直接向耶穌基督負責的。會眾的意見在這類教會內,只屬於諮詢的性質,最後的決定權則落在長老團的身上。
長老宗的行政架構可分為四個不同的階層:第一個是「長老堂會」或「議會」(長老團)“The Session”(Presbyterian) or “Consistory”(Reformed) ,第二個是「區會」或「長老部」“The Presbytery”(Presbyterian) or “Classis”(Reformed),第三個是「大會」或「總會」“The Synod”(Presbyterian),第四個是「總會」或「總議會」“General Assembly(Presbyterian)。
長老制的教會一方面承認個別教會擁有獨立的自主權,但另一方面,卻要持守教會有形合一的原則及理想。在長老制的「堂會」、「區會」、「大會」及「總會」,彼此不分高低,最大分別是在議決方面的範圍而已。
宗派
使用這種行政架構來運作的教會,分別有長老宗及改革宗。
3) 會友制“Congregational Government”
理論
這派相信會友為教會至上決策權的所在,而每個教會均是自立、自養及自治的,他們強調「自治」“autonomy”及「民主」“democracy”的行政方式。「自治」的意思,乃是指地方教會擁有獨立的決策權,不受外在的勢力所支配。行使會友制的教會,他們的行政方式是「民主」的;意即每一個會友皆可參與教會的事宜,絕對沒有人是可獨攬大權的。
他們從新約聖經內找出根據來支持如此的教會路線(徒1章;6章;13:1至3;15:2至3)。
特色
「權柄」“Authority”:他們相信管理教會的權柄,乃是落在會眾的身上。但實際上,會眾沒法參與教會一切大小的事情,大多的事務及決策權則落在教牧同工、長執及職員的身上。教會的職員或領袖均是會眾所選出來的;故此,他們把決策權交托他們,以同心及信心來支持教會的工作。在重要的事情上,會眾就在「月會」、「年會」或「臨時會議」裡,以投票的方式來表決。
「自治」“Autonomy”:基本來說,地方教會就是自治的;再沒有任何組織或架構凌架於教會之上,影響其自治的特權。比方如「浸聯會」或「美南浸信會」等聯會的組織,不是為要凌駕於個別浸信教會之上的總會,乃是為要聯繫個別教會,促進彼此的相交及合作,對外是要推廣福音的傳播,對內的卻是要互相建立。
「責任」“Responsibility”:接受會友制的教會,認為會眾沒法參與教會各項的事工,凡事以投票的方式來決定。教會的領袖只是由會眾授權,執行教會的行政工作,各人如會友一樣,在投票時只可有一票,沒有任何的特權。
「相交」“Fellowship”:神學家巴可夫“Berkhof”認為行使會友制的教會,無形中否定了基督教會合一的真理,斷定這類教會不會與別的教會有任何瓜葛或相交。這個指控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從來沒有停止與別的地方教會相交,而這類教會所看重的,乃是各教會享有「自治」的權利。
根據
自治權柄
雖然初期教會使徒及其代表可在不同的地方教會行使其管治權,而地方教會的長老及執事卻沒有享有這種特權。藉得我們留意的是,現今使徒的時代已成過去,取而代之,是個別地方教會所選立的領袖;故此,各地方教會是擁有自治的權利,沒有別的教會可干涉或支配其內政的。
教會懲治
這類的教會相信會眾已授權領袖來處理教會紀律及懲治的工作(太18:17;林前5:4;林後2:6至7;帖後3:14至15),而神卻沒有把這特權交給領袖;故此,以此來支持會友制的理論。
教會領袖
他們斷定教會一切的職員或代表,是由全會眾選舉出來的結果。有人認為「選立」一詞(徒14:23),乃是指由會眾選舉出來,然後由使徒按手的意思(徒1:23,26;6:3,5;13:2,3;15:2,4,22,30)。有些學者反對這種見解,認為初期教會的同工是被領袖「委派」“appoint”出來,卻不是由選舉的方式產生的。這個問題最好的解釋,就是說「委派」只適用在使徒的時代,現今不宜再使用了。究竟是「選立」或是「委派」?贊成者均堅持己見,絕不讓步。撇開成見,客觀地思想這個問題,如果使徒不認識所委派事奉的人選,他們怎可作出這重大的決定呢?假若單單是由會眾決定,沒有使徒所提供的意見及指引,信徒怎能作出這項重要的決定呢?新約聖經沒有清楚交待「委派」或「選立」的過程,相信其中使徒及會眾也會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藉此印證神的心意,揀選合適的工人來擔當要職。
教會聖禮
有些奉行會眾制的教會,從新約聖經內找出證據,證明神沒有把施行聖禮的特權只交給一小部分的領袖或指定的階級組織(太28:19至20;林前1:2,20)。話雖如此,普遍使用會友制的宗派,只把施行主餐及浸禮的權柄交給已按立的傳道人負責(牧師)。如此作,乃是為了確保負責人不會輕忽這些禮儀,讓有認可資格的牧者來負責。
教會路線
奉行這種路線的教會,接受信徒皆為祭司的真理,意即全教會應總動員事奉,沒有人是例外的(彼前2:5,9)。
宗派
主要行使這種行政組織的宗派,分別有浸信會、公理會“Congregationalists”及大部分的信義宗教會。
4) 無組織“Non-government”
理論
貴格會及弟兄會認為沒有大攪有形教會的需要,他們差不多刪除了一切與行政組織有關的事宜。
貴格會強調「內心之光」的學說,意即信徒必按照心中的光照及引導,以致懂得怎樣行事。基本來說,會籍是不重要的;故此,他們認為沒有需要來厘定入會的細則。雖然貴格會把職責交給地方教會的長老或監督,但教會的決策權則落在眾人的身上,他們認為無須使用選票,憑著「內心之光」的指引,眾人必定會找到共識,作出合理的決定。
弟兄會差不多把有形的教會剔除,他們相信教會存在地上,只會以無形的姿態出現。教會乃是一切真心信主的人所組成的。弟兄會認為沒有必要定下教會的組織,聖靈的指引乃是他們所強調的。
奉行這種路線的教會,認為各人均有講道、主領聚會及施行聖禮的權柄,所有人在神面前皆是平等的,沒有分彼此;但在現實的環境裡,這些職責只落在某些弟兄的身上。
宗派
貴格會、弟兄會及小群教會,大多接受以上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