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因信稱義」?
律法與救贖有何關係呢?
成為神的後嗣有甚麼意義?
1) 被神稱為義“Justification”
稱義的定義
在希伯來文及希臘文裡,「稱義」皆有一個共同的意思,指到宣佈一個和好的判決,意即宣告人為義。這個概念是被宣告為義,而不是成為義。雖然其字眼只是帶出宣告為義,而不是成為義,但參照聖經的一貫意思,神不單稱罪人為義,並且祂使我們成為義,以致罪人可蒙恩得拯救。
稱義的難題
面對有罪的人,神可有三個不同的處理方法:
神定罪人有罪。
神作出妥協,放下自己義的標準來收納如此樣子的罪人。
神可以使他們成為義人。
若神是行使第三個方法時,那麼人之所以被稱為義,不是抽象的概念,乃是神實際的叫人成為義。
稱義的方法
神使罪人成為義,乃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其中包括以下五個非常基本的步驟:
稱義的計劃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羅3:21),讓我們知道人不是靠行為來稱義(徒13:39),在神的計劃裡已定下罪人可怎樣被稱為義的計劃。
稱義的條件
罪人可被怎樣稱為義?方法十分簡單,就是以信心接受耶穌基督所成就的救法(羅3:22)。神已將救贖的方法向世人顯示,人沒法靠自己來討神的喜悅,進而得到神的稱許。得救之法不是以行為來換取的,乃是以信心來接受神的禮物,因而被神稱義。
稱義的代價
耶穌基督以流血捨身為救贖罪人及稱人為義之代價,如果沒有基督的犧牲,人根本沒法可救(羅3:24至25)。
稱義的地位
當罪人願意接受基督為救主時,他便被放置在基督裡,如此就叫這人得著稱義,站在被稱為義的地位上(羅8:1)。
稱義的宣告
藉著耶穌基督在我們裡面的義,不但滿足神自己公義的要求,也叫神宣告我們為義(羅3:26)。神所視為義的,沒有人可以挑戰,也沒有人可以不接受(羅8:31至34)。
稱義的證明
怎樣可證明我們是被神稱義的人呢?被神稱義的人,便要活出義行來,意即信心與行為應該是相稱的,這乃是雅各的邏輯推理。好行為絕對不會叫人得救,卻是基督徒的果子,藉此表明他是屬神的人。
2) 神家裡的人
相交的基礎
基督徒可以自由相交,享受團契的生活,乃是建基在救主耶穌基督的死上(約壹1:7)。假若基督沒有流血,沒有成就救恩的話,神與人已交惡的關係根本沒法可和好,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沒法可修補。藉著神兒子的血,神與人和好,人與人和好;不但信徒可與神相交,也可與弟兄姊妹相交。
相交的條件
行在光明
若要與神保持緊密的相交及享有美好的關係,我們要行在光明中,即根據聖經的真理來行事為人(約壹1:7)。
承認過錯
信徒偶然被罪惡所勝,乃是可以理解的。罪惡打岔我們與神的關係,失去與神相交的甜蜜,也叫信徒失去平安與喜樂。承認自己的過犯,不單叫人得著赦免,並且恢復與神的相交,再次可享受與神團契的生活(約壹1:8至9)。
3) 律法的終結
律法的要義
道德的部分“Moral Part”
十誡綜合了屬神子民應有的道德標準(出34:28),以愛神愛人為基本的原則。
儀式的部分“Ceremonial Part”
由出埃及記第二十五章開始,直至書卷的完結,論到宗教祭祀及儀式的部分。
司法的部分“Judicial Part”
以色列人的司法制度乃是建基在律法書內有關的部分,藉此保障人民的權益(出21:2至23:9)。
律法的終結
初期教會的啟示
初期教會領袖對基督徒應否遵行律法,很早便得著共識及定案,因為他們深知律法時代已過,並且明白律法的基本意義:人不是靠遵行律法而稱義的;故此,信徒不用再嚴守律法的條例(徒15章)。
保羅所得的啟示
使徒保羅深深體會到寫在石版的律法已成過去,並且指出與律法有關道德的職事,乃是定人的罪及叫人死亡;但通過新約才叫人稱義及得著生命(林後3:12至18)。
希伯來書的啟示
希伯來書的作者論到麥基洗德比亞倫更為超越,如果亞倫為祭司是完美的話,就不用有另外一個以麥基洗德為祭司的制度。現今耶穌基督已根據麥基洗德的等次為大祭司,意即主不是以律法的準則為大祭司,可見律法的效用已告終結。基於主的緣故,把我們引進到新約的時代去。
有關的難題
如果律法已成過去,那麼基督徒用不用再遵行律法呢?這個問題學者皆有不同的見解。
學者的見解
部分廢掉
加爾文認為律法的廢掉,乃是指釋放信徒脫離律法於良心的控訴,並且叫人不用再遵守律法於儀式上的條例。他指出道德性的律法,失掉定罪的能力;而在禮儀方面,信徒就可不用遵行律法書內的禮儀了。簡單而言,加爾文推斷部分律法才被廢掉,意即基督徒仍要遵守律法。
完全廢掉
摩雷“Murray”認為所有律法已被廢掉,但卻沒有廢掉律法的神聖,而律法卻含有藏著深一層或新的意義。
兩者合併
以制度來說,摩西的律法已被廢掉,取而代之乃是基督的律法。在基督裡的律法,含有新的律例(提前4:4),也有舊的誡命(羅13:9),亦有重新制定的條例(羅13:4,與死刑有關)。基督徒的條例決不是舊約律法的延續,也不是說在新約時代裡舊約律法有嶄新的意義;而是基督的律法與舊約的律法合而為一,成為一體,兩者不可分開。
4) 成為神後嗣“Adoption”
後嗣的定義
比較
重生得救與成為神的後嗣作一對比,兩者均有不同的意義。信徒的重生得救(約1:12;3:3),讓我們看見一幅圖畫,即基督徒如同初生的嬰孩,生於神的家裡,等待及需要別人悉心的照顧,以致可以長大成人。
在比較下,讓我們看見成為神的後嗣有不同的意思,後嗣乃是長大成人被接納為神家裡的一分子之意味。
重點
信徒的重生得救及成為神的後嗣乃是在同一時間發生的,意即我們在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之際便重生得救,並且成為神的後嗣。兩者的區別,不是在於時間性,乃是在乎與神家不同的關係。
舊約的背景
在古代社會裡,領養是十分普及的習俗。摩西原是埃及人的希伯來人籍奴隸,卻被領養成為埃及的王子。在奴蘇泥“Nuzu Tablet”版上,發現到當時的風俗習慣,乃是容讓沒有孩子的父母領養男孩子,於今生服侍他們,於離世後成為他們的繼承人。
新約的背景
在古代羅馬及希臘的社會中收養孩子是十分普及的現象,這也成為新約解釋有關後嗣的主要背景。昔日沒有兒子的家庭可收養孩子,即使孩子仍與生身的父母居住,他們與孩子已沒有任何瓜葛。通常父母容讓孩子被別人收養,乃是期望孩子可在較好的環境長大。
保羅的教導
在保羅的書信內,有關後嗣的真理他提及了五次(羅8:15;8:23;9:4;加4:5;弗1:5)。其中有兩個主要的層面:
以色列為神的後嗣
耶和華神收納以色列這個民族為衪的長子(出4:22),得著神兒子的名分(羅9:4)。
基督徒為神的後嗣
在神的永恆計劃中,預定某些人成為衪的後嗣(弗1:5),藉著耶穌基督的死(加4:5),凡相信救主耶穌的人,便可成為神家裡的一分子(羅8:15),但直到信徒身體得贖才可深切體會這真理的寶貴(羅8:23)。
有關的真理
信徒未信主前,被神視為可怒之子(弗2:3)。罪人本不屬於神的,但藉著神收納我們,才可成為神家裡的人。
藉著成為神的後嗣,我們便可得著釋放,脫離昔日舊有的關係,離開律法的捆綁,得著真正的自由(加4:5)。
在創世以前,神已定下收納我們的計劃,得以成為神的後嗣,乃是出自神主動的計劃(弗1:5)。
通過神收納罪人,基督徒便可獲取神家裡的一切福分(羅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