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惡有沒有輕重之分?
世人所犯的一切罪,是否故意的呢?
神視甚麼為不可赦免的罪呢?請舉例說明之。
1) 源自聖經的教訓
保羅於羅馬書第三章內清楚指出世人皆犯了罪(3:9至18)。世人的言行均達不到神的標準,因此被神定罪。
約翰壹書第一章告訴我們,世人都是說謊的(1:6);雅各書則告訴我們人皆是存偏心待人的(2:4);保羅於哥林多前書第三章裡,讓我們知道何謂屬肉體(3:1至4);於加拉太書內則告知信徒各項的罪行(5:19至21)。
2) 個人罪惡的特徵
普及性
除了嬰孩外,所有人皆犯了罪,我們於許多事上都有過失,這是雅各清楚指出的(3:2)。保羅也指出猶太人及外邦人均是罪人,犯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
明顯性
世人犯罪的實況是非常明顯的,在人的言行舉止裡皆可發現人的罪行,得罪神,也得罪人,叫神極其不喜悅。
其類別
不合聖經的類別
羅馬天主教把罪分為兩大類:
「輕微的罪」 “Venial Sin”,意即小罪,所以犯罪者很容易就可被赦免其罪,即使不前往辦告解也是可以的。
「致命的罪」 “Mortal Sin”,意即是大罪,乃是致命的,犯罪者要進行「懺悔禮」“Sacrament of Penance”才可把它除掉。這是完全沒有聖經根據的。天主教徒藉著不斷的唸經、自行刑罰、禁食、朝聖及向神父作「告解」,視這為懺悔的方法。
合乎聖經的類別
輕重之分
彼拉多把主耶穌交給羅馬兵丁責打及欺凌(約19:1至3),以殘暴的手法來對待神的兒子,這實在是罪大惡極,但與該亞法對比,主耶穌卻視該亞法,把神的兒子交給外邦人彼拉多,所犯的罪更大(約19:11)。
是否故意
故意犯罪
意即是故意及公然地違反神的律法,如此的犯罪,在舊約裡是沒有提供除罪之方法的(民15:30至31)。
無心之失
舊約裡提到人誤犯的一些罪,這類的罪是可以藉著獻祭來解決的(利4:2;5:1至4)。
不可饒恕
主耶穌明說褻瀆聖靈為不可赦免的罪(太12:31至32)。主耶穌靠著聖靈施行神蹟,但人家總不肯接受其能力是源自真神,卻視衪以鬼王別西卜趕鬼;在神眼中這就是褻瀆聖靈的罪。
至死的罪
使徒約翰寫信給信徒,讓他們知道有些罪是致死的,意即非同小可,其後果不堪設想。
3) 個人罪惡的後果
不會遺傳
個人所犯的罪行不會遺傳給任何人,但卻要為自己所作的一切負上責任。
罪的惡果
對未信主的人來說,他們犯罪與否,根本就不可與神有相交機會,但對信徒而言,若未解決其赦罪的問題,便叫他失去與神相交的福樂。
4) 個人罪惡的補救
對未認識耶穌基督為救主的人,藉著神兒子的救恩,他們可被稱為義,把所有罪惡除掉,使他們成為神家裡的一分子(弗1:7)。
對基督徒而言,犯罪叫他們遠離神,失去與神相交的甜蜜(約壹1:9),唯有認罪悔改,求主赦免,這人才可與神恢復正常及緊密的關係。
不同罪惡的對比
類別 | 經文 | 遺傳 | 後果 | 補救 |
遺傳的罪 | 弗2:3 | 世代相傳 | 靈性死亡 | 救贖及聖靈的恩賜 |
歸算的罪 | 羅5:1至2 | 直接從亞當而來 | 肉身的死 | 被歸算的義 |
個人的罪 | 羅3:23;約壹1:9 | 沒有 | 失去相交 | 赦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