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當夏娃犯罪對其後人有甚麼影響呢?
若人要為到始祖的罪過負責,你認為合理嗎?
1) 神學定義
英文「歸算」 “Imputation”的字眼,源自拉丁文 “Imputare”,可解作「計算」 “to reckon”或「歸在某人的帳目上」 “to charge to one’s account”。神學家把它應用在罪惡的觀念上。有關這個真理的主要經文為羅馬書5:12,論到罪乃是由亞當進入世界,但神學對這處的經文,均有不同的見解。
2) 不同學派
伯拉糾派 “Pelagian Theory”
始創人為英國僧人伯拉糾“Pelagius”,於主後409年倡導這學說。其學說乃是這樣:亞當的罪只禍害自己,卻沒有影響其子孫,把罪遺傳給他們。罪是屬個人的,意即自己犯的惡才屬罪惡,並且人是可藉著遵守律法而得救的。死亡乃是人生極限的終結,這與罪惡無關。這種學說於主後418年在迦太基會議裡被裁定為異端,隨後被「蘇仙尼派」“Socinianism”及「單神論」,即「神位一體論」“Unitarianism”所接受。
亞米紐論“Arminian Theory”
亞米紐“Arminius”是荷蘭的神學家(主後1560至1609年),他認為罪乃是世人於世上所遭不幸的事,這完全與亞當所犯的罪沒有關係;故此,有人稱之為半伯拉糾論。希臘東正教、循道宗及接受亞米紐主張的教會乃是接受這種學說的教派。
半遺傳論 “Mediate Imputation Theory”
這種學說由法國修模大學“Saumur”神學教授巴斯“Placeus”提倡,而這論理卻在主後1644年於法國砂蘭吞“Charenton”之改革教會大會內被判為異端。巴斯認為人是分為三個部分的:靈、魂、體。他相信神在人類出生時,每次創造個別的靈;故此,人的靈是潔淨的,沒有絲毫的沾污,後來才被肉體所敗壞。基本來說,人是沒有原罪的,卻只有敗壞的肉身,這就算為神咒詛亞當子孫的「原罪」,因此有人稱之為「間接歸罪論」。簡單來說,魂、靈與肉身結合時,三者才被圈在罪裡。
直接遺傳論 “Realistic View”
這種理論乃由伯拉糾的對頭人奧古斯丁所首創,因此有人稱之為「奧古斯丁論」“Augustine View”。他的理論為大多數改革家所接受。浸信會神學家史特朗“A. H. Strong”也是這派學說的支持者。奧古斯丁認為,亞當的罪歸給後人,就像全人類也是同犯始祖的罪一樣。簡單來說,世人與亞當一同違背神的命令,一同偷吃禁果,一同得著神的刑罰。故此,有學者稱它為「同體說」“Seminal View”或「實在說」“Realistic View”。
新學派論 “New School”
這派人士視人與生俱來就有一種特性,預定叫他們犯罪,這種性情卻不是罪。神只會把人的過犯歸在他們的身上,卻不會把亞當的罪歸在世人的名下。世人均會死亡,就是說明神不喜悅亞當的罪過而已。此說為新派教會及公理會的立場。
人類代表論 “Federal Head Theory”
這種學說乃是由荷蘭大學教授可斯克“Cocceius”(主後1603至1669年)所始創,卻由英國神學家推理田“Turretin”(主後1623至1687年)發揚光大。它為改革宗教會所接受,也是接受普林斯頓派的神學家所支持。他們相信亞當為人類的代表,神與他立約,意即也是與世人一同立約,故此也稱為「盟約論」。由於始祖亞當犯罪,神就以這盟約的條款算世人為有罪,並且為要執行這項判決,神就在直接創造人的靈魂裡,附以敗壞的天性。
代表與個人論 “Corporate and Individual Theory”
這乃是 「人類代表論」更 一步的結論,他們的論據有兩個要點:第一,人的行徑乃是全家的代表,故此可足以影響全家、全族及全國(約7:24;7:26)。第二,個人的罪行乃是因承受亞當犯罪的天性之故,所以應由自己個人來承擔後果(結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