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處新約經文告訴我們主耶穌是無所不在的? 在福音書內那處提及有關主耶穌能叫死人復活的事蹟呢? 那裡論到主耶穌擁有審判的權柄呢?為何祂可以審判世人呢? 1) 基督完全的神性 擁有神的屬性 永存(約8:58;17:5) 耶穌基督自稱擁有神的屬性,就是未有世界之前,祂已存活在宇宙中,這是神的永存性。 無所不在(太18:20;28:20) 主耶穌教導門徒怎樣禱告的事件中,自稱擁有無處不在的能力(太18:20)。 向門徒宣告大使命之際,主耶穌同樣表明祂也是無在不在的(太28:20)。 能作神所作的 赦罪能力(可2:1至12) 在福音書內,有不少的地方告訴我們,主耶穌擁有赦罪的能力,如同神一般。 使人復活(約11:43) 主耶穌在世上時,使死了數天的拉撒路起死回生,證明祂擁有叫死人復活的能人,顯明祂就是神。 審判世人(約5:22;5:27) 世上沒有一個完全的審判官,因為人都是有瑕疵及罪性的。主耶穌基督是神的兒子,在祂裡內完全沒有罪污或不潔,唯有祂才是完美的審判官;故此,父神把審判的權柄賜給祂,與此同時亦顯示主的神性。 以上三點乃是耶穌基督親自表示的,並不是從別人口述而得的結論。換句話說,不是人家把神的本質加在主的身上,乃是祂親自宣告的。 擁有神的稱號 神的兒子 主自稱為神的兒子 耶穌基督公開自稱為神的兒子(約10:36),也從來沒有拒絕別人這樣稱呼祂(太26:63至64)。 猶太人的慣常用法 「某某的兒子」“son of”可解作「某某的後裔」“offspring … Continue reading 1神人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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